关于中煤天山公司106煤矿生物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中煤天山公司106煤矿生物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州环评〔2023〕53号
(略) 106煤矿生物质锅炉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煤能源新疆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106煤矿生物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呼图壁县西南侧约5 (略) 106煤矿生产区内。项目依托现有锅炉房进行技改,新建生物质锅炉位于原有燃煤锅炉房内,不新增用地。项目区地理位置坐标:东经86°34′26.842″,北纬43°45′25.149″,项目将原有2台10t/h燃煤锅炉替换为2台10t/h生物质锅炉(一用一备),新增1台SNCR脱硝设备和1台湿式高压静电除尘脱硫一体化设备对烟气进行处理。项目锅炉燃料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通过外购方式获得。项目总投资25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3万元。同时,待该地区电源充足能满足新建电锅炉用电容量后,你公司须严格按照该项目承诺时限完成电锅炉建设,并拆除该项目新建的2台10t/h生物质锅炉。
根据乌鲁木齐众智 (略) 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3〕1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使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通过货车运输至厂区内后低速行驶,卸料在库房内进行,同时洒水抑尘,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锅炉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锅炉经“SNCR+湿式高压静电除尘脱硫一体化设备”设施处理后通过45米高烟囱排放,锅炉燃烧烟气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锅炉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生物质颗粒储存时产生的无组织粉尘及时清理,定期洒水抑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新增废水为湿式高压静电除尘脱硫一体化设备排水,废水经排水管道收集后,重力流至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集中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中一级标准后回用于井下生产除尘,不得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备噪声经厂房隔声、距离衰减措施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固体废物为脱硫装置产生的石膏等沉淀物、锅炉炉渣、除尘器收集粉尘。脱硫石膏、生物质锅炉炉渣、除尘器收集粉尘暂存于项目区拟设置的一座封闭堆场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及时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变更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建成后针对技改前燃煤锅炉污染物总量指标SO2减少29.40t/a,NOx减少40.56t/a,不新增污染物。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6日
昌州环评〔2023〕53号
(略) 106煤矿生物质锅炉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煤能源新疆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106煤矿生物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呼图壁县西南侧约5 (略) 106煤矿生产区内。项目依托现有锅炉房进行技改,新建生物质锅炉位于原有燃煤锅炉房内,不新增用地。项目区地理位置坐标:东经86°34′26.842″,北纬43°45′25.149″,项目将原有2台10t/h燃煤锅炉替换为2台10t/h生物质锅炉(一用一备),新增1台SNCR脱硝设备和1台湿式高压静电除尘脱硫一体化设备对烟气进行处理。项目锅炉燃料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通过外购方式获得。项目总投资25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3万元。同时,待该地区电源充足能满足新建电锅炉用电容量后,你公司须严格按照该项目承诺时限完成电锅炉建设,并拆除该项目新建的2台10t/h生物质锅炉。
根据乌鲁木齐众智 (略) 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3〕1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使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通过货车运输至厂区内后低速行驶,卸料在库房内进行,同时洒水抑尘,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锅炉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锅炉经“SNCR+湿式高压静电除尘脱硫一体化设备”设施处理后通过45米高烟囱排放,锅炉燃烧烟气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锅炉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生物质颗粒储存时产生的无组织粉尘及时清理,定期洒水抑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新增废水为湿式高压静电除尘脱硫一体化设备排水,废水经排水管道收集后,重力流至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集中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中一级标准后回用于井下生产除尘,不得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备噪声经厂房隔声、距离衰减措施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固体废物为脱硫装置产生的石膏等沉淀物、锅炉炉渣、除尘器收集粉尘。脱硫石膏、生物质锅炉炉渣、除尘器收集粉尘暂存于项目区拟设置的一座封闭堆场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及时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变更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建成后针对技改前燃煤锅炉污染物总量指标SO2减少29.40t/a,NOx减少40.56t/a,不新增污染物。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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