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拓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拓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州环评〔2023〕59号
关 (略) (略) 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略) 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略) (略) 沥青拌合站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221乡道。项目总占地面积为9451.23m2,项目分期建设,一期新建拌合楼1套、除尘设备1套、燃气锅炉1套及燃气配套设施设备1套、烘干筒1套、150吨地磅1座、1000吨储油罐1个、50 吨储油罐3个:二期建设办公室及面积6516㎡的厂房,储料仓3个、冷料仓5个,项目建成后年生产沥青拌合能力达到50000吨的规模。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0万元,占总投资13%。
根据新疆 (略) 编制的《报告表》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3〕8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烘干阶段采用“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重点区域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沥青烟采用“电捕+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沥青罐和卸料口沥青烟、苯并[a]芘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沥青烟:75mg/m3、苯并[a]芘: 0.3*103mg/m3),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器,废气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3,SO:5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关于开展自治州2021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委办发[2021]17号)中不高于50mg/m3;生产运输环节及料仓进行封闭,对料仓进行喷淋洒水,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活性炭吸附装置采用蜂窝状活性炭,其碘值必须大于等于650mg/g,活性炭更换周期为1年,活性炭使用温度≤400℃。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沉淀池后拉运至呼图壁县污水处理厂处置。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除尘器粉尘、生活垃圾及废矿物油、废导热油、废活性炭。除尘器粉尘定期清理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拉运处置;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导热油、废活性炭设置危废暂存间收集后委托有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过程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及时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颗粒物排放量:0.067t/a,二氧化硫排放量:0.07t/a,氮氧化物排放量:0.105t/a,VOCs排放量:0.01t/a。根据倍量替代原则,需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134t/a,二氧化硫0.14t/a,氮氧化物0.21t/a,VOCs0.02t/a。总量指标从2021年呼图壁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中削减(见附件)。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至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8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 ?? | 倍量替代总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颗粒物 | 0.134 | 2021年呼图壁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21台锅炉拆除 | 燃煤锅炉整治拆除 | 14.361 | 12.662 |
二氧化硫 | 0.14 | 10.5314 | 0.5744 | ||
氮氧化物 | 0.21 | 95.74 | 92.252 | ||
VOCs | 0.02 | 14.361 | 5.39112 |
昌州环评〔2023〕59号
关 (略) (略) 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略) 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略) (略) 沥青拌合站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221乡道。项目总占地面积为9451.23m2,项目分期建设,一期新建拌合楼1套、除尘设备1套、燃气锅炉1套及燃气配套设施设备1套、烘干筒1套、150吨地磅1座、1000吨储油罐1个、50 吨储油罐3个:二期建设办公室及面积6516㎡的厂房,储料仓3个、冷料仓5个,项目建成后年生产沥青拌合能力达到50000吨的规模。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0万元,占总投资13%。
根据新疆 (略) 编制的《报告表》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3〕8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烘干阶段采用“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重点区域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沥青烟采用“电捕+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沥青罐和卸料口沥青烟、苯并[a]芘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沥青烟:75mg/m3、苯并[a]芘: 0.3*103mg/m3),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器,废气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3,SO:5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关于开展自治州2021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委办发[2021]17号)中不高于50mg/m3;生产运输环节及料仓进行封闭,对料仓进行喷淋洒水,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活性炭吸附装置采用蜂窝状活性炭,其碘值必须大于等于650mg/g,活性炭更换周期为1年,活性炭使用温度≤400℃。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沉淀池后拉运至呼图壁县污水处理厂处置。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除尘器粉尘、生活垃圾及废矿物油、废导热油、废活性炭。除尘器粉尘定期清理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拉运处置;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导热油、废活性炭设置危废暂存间收集后委托有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过程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及时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颗粒物排放量:0.067t/a,二氧化硫排放量:0.07t/a,氮氧化物排放量:0.105t/a,VOCs排放量:0.01t/a。根据倍量替代原则,需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134t/a,二氧化硫0.14t/a,氮氧化物0.21t/a,VOCs0.02t/a。总量指标从2021年呼图壁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中削减(见附件)。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至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8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 ?? | 倍量替代总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颗粒物 | 0.134 | 2021年呼图壁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21台锅炉拆除 | 燃煤锅炉整治拆除 | 14.361 | 12.662 |
二氧化硫 | 0.14 | 10.5314 | 0.5744 | ||
氮氧化物 | 0.21 | 95.74 | 92.252 | ||
VOCs | 0.02 | 14.361 | 5.39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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