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环审号关于桐柏县中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吨新型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环审号关于桐柏县中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吨新型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 :namespace prefix = "o" />
关于桐柏县 (略) 年产300万吨新型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环审[2023]19号
桐柏县 (略) :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橦华生 (略) 编制的《桐柏县 (略) 年产300万吨新型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略)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环评估[2023] 18号)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桐柏县 (略) 年产300万吨新型建筑材料项目,位于桐柏县新集乡苏庄村、王寨村。建设规模:项目建设2条新型建筑石料加工生产线,两条生产线设备配置及污染防治设施相同,年产建筑石子与中粗砂300万t。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项目开工建设前应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要求完善土地使用手续。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项目1#生产车间建设1条机制砂生产线,配套安装给料机、鄂破机、锤破机、振动筛各1台,要求工程设计上料斗三面围挡、顶部设置集气系统和喷淋降尘装置,鄂破机、锤破机进出料口设置集气罩,粉尘经收集后引至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要求项目在制砂机、筛分机进出料口设置集气罩收集粉尘,粉尘经收集后引至1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经处理后DA001、DA002排气筒排口处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及《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矿石(煤炭)采选与加工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的要求。
厂区设置2条生产线,生产线产能、配置、污染物治理措施均相同。因此,2#生产车间内给料、鄂破、锤破工序配套排气筒(DA003)以及制砂筛分工序配套排气筒(DA004)颗粒物
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及《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矿石(煤炭)采选与加工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的要求。
(2)无组织废气
要求项目物料输送经过皮带输送,将各输送皮带廊道进行密闭;原料存放区、成品仓密闭,并设置喷雾抑尘装置;在厂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并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要求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有效篷盖,防止沿途抛洒;定期对料仓、厂区洒水降尘,加强项目区周围绿化等措施后,经措施后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
2、废水
(1)生产废水:项目设置2条生产线,生产线产能、配置、污染物治理措施均相同。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轮式水洗机对半成品机制砂进行清洗,设计生产废水经“絮凝沉淀+污泥压滤脱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384m3/h)处理,废水先进入废水收集池(5m3,共2座),后进入絮凝沉淀罐(768m3,共2座)进行絮凝处理,待泥水沉淀后上层清液排入清水池(5m3,共2座)回用于生产,下层泥水通过管道进入压滤机压滤,压滤液返回废水絮凝沉淀池再次处理。
(2)生活污水:经化粪池(2m3)处理后浇灌农田;
(3)车辆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130m3)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用水。
(4)初期雨水:项目在厂区西北侧设置1座容积为90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经收集沉淀后用于场地的洒水降尘。
3、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源主要是鄂破机、锤破机、振动筛、洗砂机、脱水细砂回收机、风机等机械运行产生的噪声,在进行减振、消声、隔声处理后,再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四周厂界昼间、夜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类区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
项目生产过程中配套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车辆冲洗沉淀池沉渣及生产废水处理产生的泥饼(含水率60%)、废絮凝剂包装袋,经分类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化粪池污泥定期清掏做农肥使用。
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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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桐柏县 (略) 年产300万吨新型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环审[2023]19号
桐柏县 (略) :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橦华生 (略) 编制的《桐柏县 (略) 年产300万吨新型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略)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环评估[2023] 18号)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桐柏县 (略) 年产300万吨新型建筑材料项目,位于桐柏县新集乡苏庄村、王寨村。建设规模:项目建设2条新型建筑石料加工生产线,两条生产线设备配置及污染防治设施相同,年产建筑石子与中粗砂300万t。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项目开工建设前应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要求完善土地使用手续。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项目1#生产车间建设1条机制砂生产线,配套安装给料机、鄂破机、锤破机、振动筛各1台,要求工程设计上料斗三面围挡、顶部设置集气系统和喷淋降尘装置,鄂破机、锤破机进出料口设置集气罩,粉尘经收集后引至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要求项目在制砂机、筛分机进出料口设置集气罩收集粉尘,粉尘经收集后引至1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经处理后DA001、DA002排气筒排口处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及《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矿石(煤炭)采选与加工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的要求。
厂区设置2条生产线,生产线产能、配置、污染物治理措施均相同。因此,2#生产车间内给料、鄂破、锤破工序配套排气筒(DA003)以及制砂筛分工序配套排气筒(DA004)颗粒物
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及《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矿石(煤炭)采选与加工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的要求。
(2)无组织废气
要求项目物料输送经过皮带输送,将各输送皮带廊道进行密闭;原料存放区、成品仓密闭,并设置喷雾抑尘装置;在厂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并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要求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有效篷盖,防止沿途抛洒;定期对料仓、厂区洒水降尘,加强项目区周围绿化等措施后,经措施后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
2、废水
(1)生产废水:项目设置2条生产线,生产线产能、配置、污染物治理措施均相同。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轮式水洗机对半成品机制砂进行清洗,设计生产废水经“絮凝沉淀+污泥压滤脱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384m3/h)处理,废水先进入废水收集池(5m3,共2座),后进入絮凝沉淀罐(768m3,共2座)进行絮凝处理,待泥水沉淀后上层清液排入清水池(5m3,共2座)回用于生产,下层泥水通过管道进入压滤机压滤,压滤液返回废水絮凝沉淀池再次处理。
(2)生活污水:经化粪池(2m3)处理后浇灌农田;
(3)车辆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130m3)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用水。
(4)初期雨水:项目在厂区西北侧设置1座容积为90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经收集沉淀后用于场地的洒水降尘。
3、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源主要是鄂破机、锤破机、振动筛、洗砂机、脱水细砂回收机、风机等机械运行产生的噪声,在进行减振、消声、隔声处理后,再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四周厂界昼间、夜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类区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
项目生产过程中配套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车辆冲洗沉淀池沉渣及生产废水处理产生的泥饼(含水率60%)、废絮凝剂包装袋,经分类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化粪池污泥定期清掏做农肥使用。
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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