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金金美发用品经营部经营未备案化妆品案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明光市金金美发用品经营部经营未备案化妆品案

(略) 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市监处罚〔2023〕201

当事人: (略) 金金美发用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N35AT2W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金维松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5月23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 (略) 二中路1 (略) 金金美发经营部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内发现有25袋爆点潮粉(生产厂家:广州 (略) ,限用日期:2026年2月4日,保质期3年,净含量500克),执法人员未查询到该产品的备案信息,当事人未能提供从该产品的备案凭证。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化妆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5日从广州的供货商购进30袋爆点潮粉,进货价3.5元/袋,售价5元/袋,现已销售5袋,剩25袋。货值共计150元,违法所得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照片六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3.经营者金维松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涉案的未备案化妆品的购进及销售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化妆品的进货来源情况。

6. (略) 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已于2023年6月13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受的听证、陈述、申辩权力的(明市监罚告字〔2023〕2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 (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 (略) 销售前向备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 (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货值不足3000元,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 (略) 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二)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的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或者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上述未备案化妆品爆点潮粉25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人民币1万元,合计并处10007.5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 (略) 农村商业银行(账户: (略) 财政局,账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6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略) 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市监处罚〔2023〕201

当事人: (略) 金金美发用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N35AT2W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金维松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5月23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 (略) 二中路1 (略) 金金美发经营部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内发现有25袋爆点潮粉(生产厂家:广州 (略) ,限用日期:2026年2月4日,保质期3年,净含量500克),执法人员未查询到该产品的备案信息,当事人未能提供从该产品的备案凭证。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化妆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5日从广州的供货商购进30袋爆点潮粉,进货价3.5元/袋,售价5元/袋,现已销售5袋,剩25袋。货值共计150元,违法所得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照片六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3.经营者金维松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涉案的未备案化妆品的购进及销售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化妆品的进货来源情况。

6. (略) 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已于2023年6月13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受的听证、陈述、申辩权力的(明市监罚告字〔2023〕2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 (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 (略) 销售前向备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 (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货值不足3000元,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 (略) 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二)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的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或者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上述未备案化妆品爆点潮粉25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人民币1万元,合计并处10007.5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 (略) 农村商业银行(账户: (略) 财政局,账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6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