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莆田市嘉仕盾门业有限公司--年生产10万樘门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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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莆田市嘉仕盾门业有限公司--年生产10万樘门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6月16日 (略) 秀屿区博美新材料厂--博美竹木纤维人造 (略) (略) --年生产10万樘门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批文名称

文号

建设单位

批复时间

批复下载地址

年生产10万樘门窗项目

(略) 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前沁1103号

(略) 生态环境 (略) (略) --年生产10万樘门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莆环审秀〔2023〕9号

(略) (略)

2023年6月16日

见附件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联 系 人: (略) 秀屿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公示单位: (略) 秀屿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594-*

传 真:0594-*

通信地址: (略) 秀屿区政务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 (略) 秀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6月16日 (略) 秀屿区博美新材料厂--博美竹木纤维人造 (略) (略) --年生产10万樘门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批文名称

文号

建设单位

批复时间

批复下载地址

年生产10万樘门窗项目

(略) 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前沁1103号

(略) 生态环境 (略) (略) --年生产10万樘门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莆环审秀〔2023〕9号

(略) (略)

2023年6月16日

见附件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联 系 人: (略) 秀屿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公示单位: (略) 秀屿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594-*

传 真:0594-*

通信地址: (略) 秀屿区政务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 (略) 秀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6月16日 (略) 秀屿区博美新材料厂--博美竹木纤维人造 (略) (略) --年生产10万樘门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批文名称

文号

建设单位

批复时间

批复下载地址

年生产10万樘门窗项目

(略) 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前沁1103号

(略) 生态环境 (略) (略) --年生产10万樘门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莆环审秀〔2023〕9号

(略) (略)

2023年6月16日

见附件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联 系 人: (略) 秀屿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公示单位: (略) 秀屿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594-*

传 真:0594-*

通信地址: (略) 秀屿区政务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 (略) 秀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6月16日 (略) 秀屿区博美新材料厂--博美竹木纤维人造 (略) (略) --年生产10万樘门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批文名称

文号

建设单位

批复时间

批复下载地址

年生产10万樘门窗项目

(略) 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前沁1103号

(略) 生态环境 (略) (略) --年生产10万樘门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莆环审秀〔2023〕9号

(略) (略)

2023年6月16日

见附件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联 系 人: (略) 秀屿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公示单位: (略) 秀屿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594-*

传 真:0594-*

通信地址: (略) 秀屿区政务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 (略) 秀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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