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木萨尔县耐火材料厂清洁能源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吉木萨尔县耐火材料厂清洁能源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州环评〔2023〕68号
关于吉木萨尔县耐火材料厂清洁能源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耐火材料厂:
你单位报送的《吉木萨尔县耐火材料厂清洁能源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吉木萨尔县耐火材料厂清洁能源改造项目位于吉木萨尔县二工镇柳树河子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9′49.511″,北纬44°1′2.422″,为技术改造项目,新建一座日供气能力为3800立方米的压缩天然气供气站,燃料结构由煤气改为天然气,拆除原有煤气发生炉。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00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 (略) 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3〕1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焙烧粉尘及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20m高的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的限值要求。原料均储存在封闭式库房内,并辅以洒水降尘措施,项目破碎工序采用封闭式破碎设备,并采用喷淋装置抑尘,破碎设备厂房为封闭式结构,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设置一座30m3的防渗收集池,定期将生活污水拉运至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源控制,采用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车辆运输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2011),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固废主要有不合格产品及生活垃圾,不合格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于项目区垃圾箱,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3t/a、二氧化硫0.032t/a、氮氧化物1.65t/a,因耐火材料项目环评批复时间较早,批复中未明确项目总量控制指标,该企业排污许可证中核定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为颗粒物0.7t/a、二氧化硫1.82t/a、氮氧化物3.57t/a,本项目清洁能源改造后的排放量从排污许可量中置换,不新增污染物排放。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9日
昌州环评〔2023〕68号
关于吉木萨尔县耐火材料厂清洁能源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耐火材料厂:
你单位报送的《吉木萨尔县耐火材料厂清洁能源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吉木萨尔县耐火材料厂清洁能源改造项目位于吉木萨尔县二工镇柳树河子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9′49.511″,北纬44°1′2.422″,为技术改造项目,新建一座日供气能力为3800立方米的压缩天然气供气站,燃料结构由煤气改为天然气,拆除原有煤气发生炉。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00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 (略) 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3〕1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焙烧粉尘及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20m高的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的限值要求。原料均储存在封闭式库房内,并辅以洒水降尘措施,项目破碎工序采用封闭式破碎设备,并采用喷淋装置抑尘,破碎设备厂房为封闭式结构,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设置一座30m3的防渗收集池,定期将生活污水拉运至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源控制,采用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车辆运输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2011),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固废主要有不合格产品及生活垃圾,不合格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于项目区垃圾箱,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3t/a、二氧化硫0.032t/a、氮氧化物1.65t/a,因耐火材料项目环评批复时间较早,批复中未明确项目总量控制指标,该企业排污许可证中核定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为颗粒物0.7t/a、二氧化硫1.82t/a、氮氧化物3.57t/a,本项目清洁能源改造后的排放量从排污许可量中置换,不新增污染物排放。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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