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抚顺石化公司化塑厂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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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抚顺石化公司化塑厂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项目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本项目已通过评审论证,现将项目情况公示:

具体内容如下: (略) 化工塑料厂地块位 (略) 新抚区,沿滨路和永济路交汇处,占地面积约65000 m2。地块实际生产活动始于1949年, (略) 化工二厂,生产活动以炼油为主。1980 (略) 化工塑料厂,主要生产苯*烯、聚苯*烯和*苯透明抗冲树脂。2009年企业搬迁后地块闲置至今。本地块土地 (略) 土地储备中心,目前闲置。在2022年3月正式开始调查之前,地块内大部分原有厂房已拆除,仅留有1处废弃建筑,且已破败不堪。地块上方无任何架空管道,但存在废弃热力管线。前期由于缺乏管理,地块内存在大量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另在地块南侧存在多处小块田地,种植有玉米和蔬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地方政府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在工业搬迁地块重新开发之前,为保障场地再利用的环境安全,需要对该场地开展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为污染地块的,应采取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本次风险评估单位为沈阳大学。

本次调查分为3个阶段,共布设土壤点位144个(不包括地块外对照点),采集土壤样品1005个(不包括平行样,下同)。监测指标包括包括重金属、VOCs、SVOCs、地块特征污染物和总石油烃等共111项。监测结果表明地块内大部分区域土壤受到不同程度的有机和重金属污染,属于复合型污染,污染范围大,污染程度较重,土壤污染已达至含水层。通过地块污染调查数据分析:第一类用地情景下,壤关注污染物有砷、铅、菲、荧蒽、芘、苯并[k]荧蒽、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苯并[a]芘和石油烃(C10-C40)等13种。第二类用地情景下,土壤关注污染物有砷、铅、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苯并[a]芘和石油烃(C10-C40)等9种。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

风险表征结果表明:(1)土壤致癌风险表征结果表明:第一类用地情景下,无论是否开挖,砷、萘、苯并(a)蒽、二苯并(a, h)蒽和苯并(a)芘致癌风险均不可接受。苯并(b)荧蒽和茚并(1,2,3-cd)芘致癌风险仅在一类不开挖的情景下致癌风险可接受。第二类用地情景下,地块不开挖,土壤中存在致癌风险不可接受的污染物有砷、萘、苯并(a)蒽、二苯并(a, h)蒽和苯并(a)芘。(2)土壤非致癌风险表征结果表明:无论是否开挖,第一类和第二类用地砷、苯并(a)芘、脂肪烃C10-C12和脂肪烃C13-C16的非致癌风险均不可接受。第一类用地开挖情景下,芳香烃C17-C21、芳香烃C13-C16和芳香烃C22-C40的非致癌风险均不可接受。对于石油烃(C6-C9),其风险评估替代物正己烷和壬烷的非致癌风险均不可接受。(3)本地块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无致癌风险,对于其风险评估替代物,仅脂肪烃C13-C16的非致癌风险不可接受。地块作为第一类用地规划,由于表层和下层土壤重金属、VOCs(石油烃)、PAHs和石油烃等多种污染物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部分点位甚至超过管制值。风险评估表明,多种一类用地情景下,无论开挖或不开挖,均存在关注污染物的致癌和非致癌风险。因此可以明确,作为第一类用地规划风险不可接受,地块各层修复面积*.2~*.96m2,修复/管控土方量*.7~*.32m3。作为第二类用地,在未实施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或修复手段的情况下,风险评估表明地块风险仍不可接受。地块各层修复面积*.1m2,修复/管控土方量*.6m3。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系人:吴昊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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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本项目已通过评审论证,现将项目情况公示:

具体内容如下: (略) 化工塑料厂地块位 (略) 新抚区,沿滨路和永济路交汇处,占地面积约65000 m2。地块实际生产活动始于1949年, (略) 化工二厂,生产活动以炼油为主。1980 (略) 化工塑料厂,主要生产苯*烯、聚苯*烯和*苯透明抗冲树脂。2009年企业搬迁后地块闲置至今。本地块土地 (略) 土地储备中心,目前闲置。在2022年3月正式开始调查之前,地块内大部分原有厂房已拆除,仅留有1处废弃建筑,且已破败不堪。地块上方无任何架空管道,但存在废弃热力管线。前期由于缺乏管理,地块内存在大量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另在地块南侧存在多处小块田地,种植有玉米和蔬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地方政府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在工业搬迁地块重新开发之前,为保障场地再利用的环境安全,需要对该场地开展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为污染地块的,应采取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本次风险评估单位为沈阳大学。

本次调查分为3个阶段,共布设土壤点位144个(不包括地块外对照点),采集土壤样品1005个(不包括平行样,下同)。监测指标包括包括重金属、VOCs、SVOCs、地块特征污染物和总石油烃等共111项。监测结果表明地块内大部分区域土壤受到不同程度的有机和重金属污染,属于复合型污染,污染范围大,污染程度较重,土壤污染已达至含水层。通过地块污染调查数据分析:第一类用地情景下,壤关注污染物有砷、铅、菲、荧蒽、芘、苯并[k]荧蒽、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苯并[a]芘和石油烃(C10-C40)等13种。第二类用地情景下,土壤关注污染物有砷、铅、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苯并[a]芘和石油烃(C10-C40)等9种。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

风险表征结果表明:(1)土壤致癌风险表征结果表明:第一类用地情景下,无论是否开挖,砷、萘、苯并(a)蒽、二苯并(a, h)蒽和苯并(a)芘致癌风险均不可接受。苯并(b)荧蒽和茚并(1,2,3-cd)芘致癌风险仅在一类不开挖的情景下致癌风险可接受。第二类用地情景下,地块不开挖,土壤中存在致癌风险不可接受的污染物有砷、萘、苯并(a)蒽、二苯并(a, h)蒽和苯并(a)芘。(2)土壤非致癌风险表征结果表明:无论是否开挖,第一类和第二类用地砷、苯并(a)芘、脂肪烃C10-C12和脂肪烃C13-C16的非致癌风险均不可接受。第一类用地开挖情景下,芳香烃C17-C21、芳香烃C13-C16和芳香烃C22-C40的非致癌风险均不可接受。对于石油烃(C6-C9),其风险评估替代物正己烷和壬烷的非致癌风险均不可接受。(3)本地块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无致癌风险,对于其风险评估替代物,仅脂肪烃C13-C16的非致癌风险不可接受。地块作为第一类用地规划,由于表层和下层土壤重金属、VOCs(石油烃)、PAHs和石油烃等多种污染物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部分点位甚至超过管制值。风险评估表明,多种一类用地情景下,无论开挖或不开挖,均存在关注污染物的致癌和非致癌风险。因此可以明确,作为第一类用地规划风险不可接受,地块各层修复面积*.2~*.96m2,修复/管控土方量*.7~*.32m3。作为第二类用地,在未实施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或修复手段的情况下,风险评估表明地块风险仍不可接受。地块各层修复面积*.1m2,修复/管控土方量*.6m3。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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