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师阿拉尔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旅游投资环境, (略) 场主体落实“ (略) ”战略部署,有 (略) 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 (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师市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 (略) 辖区范围内从事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的企业、个人。主要包括:在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民宿、度假区、农家乐、旅游商品研发设计、旅游宣传、旅游新业态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个人。
第二章 旅游产业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投资新建旅游景点政策。 (略) 投资新建旅游景点(包括:游乐园、研学基地、文创基地,不包括房地产)项目的,固定资产在5000万以上的,在其竣工验收时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根据目前评定实际,新增内容)
第二条 投资新建酒店政策。 (略) 投资新建酒店(包括:主题酒店、电竞酒店)项目的,固定资产在2000万以上的,在其竣工验收时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根据目前评定实际,新增内容)
第三条 投资新建农家乐政策。 (略) 投资新建农家乐的企业或个人,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DB65/T2617-2015)规定二星级及以上农家乐标准的,每个农家乐给予15万元奖励。(根据目前评定实际,新增内容)
第四条 投资新建民宿政策。 (略) 投资新建民宿的企业或个人,达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规定*级及以上标准的,每个民宿给予30万元奖励。(根据目前评定实际,新增内容)
第五条 注册旅行社政策。 (略) 辖区注册成立旅行社,年接待游客达到2000人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 (略) 辖区注册旅行社分社,年接待游客达到5000人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根据目前评定实际,新增内容。认定标准为:旅行社组织阿克苏、师市辖区以外游客团队来阿旅游, (略) 至少住1晚、游览1个收费景区。)
第六条 对引进知名文旅企业,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予以支持。(根据目前评定实际,新增内容)
第三章 旅游品牌创建政策
第一条 被评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称号的,分别奖励资金5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根据目前实际,提高3A奖励标准)。
第二条 被评为国家级、兵团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奖励500万元,兵团级奖励200万元。(根据目前评定实际,新增内容)
第三条 被评为国家、兵团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研学旅游基地,国家、兵团级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国家级奖励30万元,兵团级奖励10万元(根据目前评定实际,进行修改)。
第四条 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资金1000万元、500万元、50万元。
第五条 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奖励资金30万元、20万元、5万元(根据目前评定实际,提高奖补标准)。
第六条 被评为*级、*级、*级旅游民宿的,分别奖励资金30万元、20万元、5万元(根据评定标准,与农家乐评定分开表述,并提高奖补标准)。
第四章 旅游宣传营销政策
第一条 参加文创产品或旅游商品大赛评选活动,并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奖项)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按照商品获奖名次分别给予企业或个人奖励,获评国家级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获评自治区(兵团)级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
第二条 (略) 文旅部门推荐,在年度由国家、自治区(兵团)举办的各类导游(讲解员)大赛中,被评为优秀导游(讲解员)等荣誉称号的,国家级、自治区(兵团)级的分别给予1万元、3000元奖励。
第三条 师市各级举办的旅游文化体育节庆赛事活动,参与游客经第三方测定,达到2万人次的,奖补30万元,每单位一年奖励一次(根据目前实际,进行修改)。
第五章 市场推广奖补
依托《支持兵团旅行社引客入兵团奖补暂行办法》,在此政策基础上,组织阿克苏、师市辖区以外游客团队来阿旅游, (略) 至少住1晚、游览1个收费景区,来阿旅游人数超过5000(含5000)人次的兵团( (略) )旅行社,每人次奖补旅行社20元。对注册 (略) 的旅行社,在每人次奖补20元的基础上,每人次再加10元。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一条 本扶 (略) 促进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对政策兑现进行指导、监督和评定。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日常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政策兑现。
第二条 兑 (略) 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予以拨付。旅游产业投资类奖励按照“达标一个、奖励一个”的原则及时兑现;旅游品牌创建和旅游宣传营销奖励按照“先创后补、就高不重复”原则及时兑现,市场推广奖补按照《支持兵团旅行社引客入兵团奖补办法》与兵团同步进行据实结算奖励(根据奖补实际,新增内容)。
第三条 (略) 招商引资政策可同时享受。
第四条 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属政府或国有性质的,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用途使用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环境和服务的提质升级,严禁用于发放资金、津贴、补贴、实物,严禁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根据奖补实际,新增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条 资金的申报、审核、 (略) 财政、审计部门的全程审核、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奖励企业、个人信用黑名单,取消当年度奖补扶持资格,涉嫌违法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年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年内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被环保部门处罚或发生一般环境事件(Ⅳ级)一次以上、职业卫生重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被涉税部门立案查处并确定违法、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3.涉嫌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
第三条 本扶 (略)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政策执行。师市办发〔2021〕20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政策试行一年,根据执行情况及时修订。
第四条 本扶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时修订完善。
附件:第 (略) 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申报资料清单
第 (略)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5月8日
(联系人:李惠 联系电话:*)
附 件
第 (略) 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资金资金 申报资料清单 | |
类别 | 资料清单 |
旅游产业投资类 | 1.投资新建旅游景点、酒店奖励,按照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认定。 |
2.投资新建农家乐、民宿奖励, (略) 农家乐(民宿)评定委员会评定结果认定。 | |
3.注册旅行社奖励按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及市场推广类所需资料内容认定。 | |
旅游品牌创建及宣传营销类 | 1.申请资金报告,内容包括申请金额和资金用途; |
2.兵团及以上的批复文件、颁发证书及相关材料; | |
3.文旅节庆赛事活动需提供举办报批审批文件,第三方测定游客量报告; | |
市场推广类 | 1.地接旅行社提供资金申报表、行程确认单; |
2.团队电子行程单及保险单复印件; | |
3.旅游信息汇总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不含全陪、领队、导游、司机、儿童等不收取团费的人员信息) | |
4.旅游接待单位住宿发票复印件(要求住宿发票备注入住时间、团号与行程单一致,发票开票时间需在团队行程结束后30日内); | |
5.组团单位送客协议、地接单位与组团单位合作协议(合同需组团单位和地接单位双方盖章确认)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旅游投资环境, (略) 场主体落实“ (略) ”战略部署,有 (略) 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 (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师市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 (略) 辖区范围内从事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的企业、个人。主要包括:在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民宿、度假区、农家乐、旅游商品研发设计、旅游宣传、旅游新业态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个人。
第二章 旅游产业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投资新建旅游景点政策。 (略) 投资新建旅游景点(包括:游乐园、研学基地、文创基地,不包括房地产)项目的,固定资产在5000万以上的,在其竣工验收时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根据目前评定实际,新增内容)
第二条 投资新建酒店政策。 (略) 投资新建酒店(包括:主题酒店、电竞酒店)项目的,固定资产在2000万以上的,在其竣工验收时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根据目前评定实际,新增内容)
第三条 投资新建农家乐政策。 (略) 投资新建农家乐的企业或个人,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DB65/T2617-2015)规定二星级及以上农家乐标准的,每个农家乐给予15万元奖励。(根据目前评定实际,新增内容)
第四条 投资新建民宿政策。 (略) 投资新建民宿的企业或个人,达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规定*级及以上标准的,每个民宿给予30万元奖励。(根据目前评定实际,新增内容)
第五条 注册旅行社政策。 (略) 辖区注册成立旅行社,年接待游客达到2000人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 (略) 辖区注册旅行社分社,年接待游客达到5000人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根据目前评定实际,新增内容。认定标准为:旅行社组织阿克苏、师市辖区以外游客团队来阿旅游, (略) 至少住1晚、游览1个收费景区。)
第六条 对引进知名文旅企业,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予以支持。(根据目前评定实际,新增内容)
第三章 旅游品牌创建政策
第一条 被评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称号的,分别奖励资金5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根据目前实际,提高3A奖励标准)。
第二条 被评为国家级、兵团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奖励500万元,兵团级奖励200万元。(根据目前评定实际,新增内容)
第三条 被评为国家、兵团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研学旅游基地,国家、兵团级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国家级奖励30万元,兵团级奖励10万元(根据目前评定实际,进行修改)。
第四条 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资金1000万元、500万元、50万元。
第五条 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奖励资金30万元、20万元、5万元(根据目前评定实际,提高奖补标准)。
第六条 被评为*级、*级、*级旅游民宿的,分别奖励资金30万元、20万元、5万元(根据评定标准,与农家乐评定分开表述,并提高奖补标准)。
第四章 旅游宣传营销政策
第一条 参加文创产品或旅游商品大赛评选活动,并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奖项)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按照商品获奖名次分别给予企业或个人奖励,获评国家级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获评自治区(兵团)级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
第二条 (略) 文旅部门推荐,在年度由国家、自治区(兵团)举办的各类导游(讲解员)大赛中,被评为优秀导游(讲解员)等荣誉称号的,国家级、自治区(兵团)级的分别给予1万元、3000元奖励。
第三条 师市各级举办的旅游文化体育节庆赛事活动,参与游客经第三方测定,达到2万人次的,奖补30万元,每单位一年奖励一次(根据目前实际,进行修改)。
第五章 市场推广奖补
依托《支持兵团旅行社引客入兵团奖补暂行办法》,在此政策基础上,组织阿克苏、师市辖区以外游客团队来阿旅游, (略) 至少住1晚、游览1个收费景区,来阿旅游人数超过5000(含5000)人次的兵团( (略) )旅行社,每人次奖补旅行社20元。对注册 (略) 的旅行社,在每人次奖补20元的基础上,每人次再加10元。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一条 本扶 (略) 促进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对政策兑现进行指导、监督和评定。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日常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政策兑现。
第二条 兑 (略) 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予以拨付。旅游产业投资类奖励按照“达标一个、奖励一个”的原则及时兑现;旅游品牌创建和旅游宣传营销奖励按照“先创后补、就高不重复”原则及时兑现,市场推广奖补按照《支持兵团旅行社引客入兵团奖补办法》与兵团同步进行据实结算奖励(根据奖补实际,新增内容)。
第三条 (略) 招商引资政策可同时享受。
第四条 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属政府或国有性质的,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用途使用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环境和服务的提质升级,严禁用于发放资金、津贴、补贴、实物,严禁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根据奖补实际,新增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条 资金的申报、审核、 (略) 财政、审计部门的全程审核、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奖励企业、个人信用黑名单,取消当年度奖补扶持资格,涉嫌违法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年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年内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被环保部门处罚或发生一般环境事件(Ⅳ级)一次以上、职业卫生重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被涉税部门立案查处并确定违法、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3.涉嫌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
第三条 本扶 (略)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政策执行。师市办发〔2021〕20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政策试行一年,根据执行情况及时修订。
第四条 本扶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时修订完善。
附件:第 (略) 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申报资料清单
第 (略)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5月8日
(联系人:李惠 联系电话:*)
附 件
第 (略) 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资金资金 申报资料清单 | |
类别 | 资料清单 |
旅游产业投资类 | 1.投资新建旅游景点、酒店奖励,按照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认定。 |
2.投资新建农家乐、民宿奖励, (略) 农家乐(民宿)评定委员会评定结果认定。 | |
3.注册旅行社奖励按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及市场推广类所需资料内容认定。 | |
旅游品牌创建及宣传营销类 | 1.申请资金报告,内容包括申请金额和资金用途; |
2.兵团及以上的批复文件、颁发证书及相关材料; | |
3.文旅节庆赛事活动需提供举办报批审批文件,第三方测定游客量报告; | |
市场推广类 | 1.地接旅行社提供资金申报表、行程确认单; |
2.团队电子行程单及保险单复印件; | |
3.旅游信息汇总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不含全陪、领队、导游、司机、儿童等不收取团费的人员信息) | |
4.旅游接待单位住宿发票复印件(要求住宿发票备注入住时间、团号与行程单一致,发票开票时间需在团队行程结束后30日内); | |
5.组团单位送客协议、地接单位与组团单位合作协议(合同需组团单位和地接单位双方盖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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