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边采油厂定40234等6座注水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定边采油厂定40234等6座注水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榆环定批〔2023〕59号
(略) 定边采油厂:
你厂报送的《定边采油厂定40234等6座注水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定40234注水站位于定边县张崾先镇耿塬畔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24′53.485″,北纬36°54′58.848″。项目主要建设注水泵房24m2(4m×6m),设注水泵1台,四井式分水器1套,3座配水间24m2,配五井式分水器2套,七井式分水器1套,4具30m3钢制储水箱,注水规模为200m3/d(其中达标采出水回注量110m3/d,清水回注量90m3/d)。定3878注水站位于定边县白湾子镇下沙渠子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36′45.453″,北纬37°22′33.796″。项目主要建设注水泵房24m2,设注水泵1台,八井式分水器1套,配水间2间,其中配水间6m2,设注水泵1台,配五井式分水器,另一配水间25m2,设注水泵1台,配套八井式分水器,3具30m3钢制立式注水水箱,含清水来源水箱及处理后污水来源水箱,注水规模为105m3/d(其中污水回注量85m3/d,清水回注量25m3/d)。定1874注水站为定边县砖井镇东关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49′9.953″,北纬37°32′29.504″。项目主要建设配水间两座共35m2,配水间设六井式分水器1套,五井式分水器1套,4具30m3钢制立式水箱,注水规模为80m3/d。定1988B注水站位于定边县砖井镇西高圈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43′41.979″,北纬37°29′57.654″。项目主要建设注水泵房24m2,设注水泵1台,八井式分水器1套,4具30m3钢制立式水箱,注水规模为75m3/d。东平20注水站位于定边县油房庄镇董新庄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44′18.729″,北纬37°25′47.681″。项目主要建设注水泵房1座21m2,外输泵房1座20m2,设注水泵2台,八井式分水器1套,配水间10m2,设八井式分水器1套,4具30m3钢制立式水箱,注水规模为90m3/d。定1387注水站位于定边县油房庄镇上蔡渠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45′53.879″,北纬37°25′2.163″。项目主要建设配水间2间,其中配水间100m2,设注水泵1台,配十井式分水器,另一配水间24m2,配套八井式分水器,4具30m3钢制立式水箱,注水规模为130m3/d。项目总投资4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6.45%。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采出水回注执行 (略) 《油田采出水回注技术指标》(Q/YCYT J0301-2019)中对应区块标准后就近回注油层;清水回注应严格执行《碎屑岩油藏注水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中表1规定的限值要求。涉及采出水处理回注的,应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立地下水水质观测监测井,对所在区块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实施监测。
(二)项目优先选用噪声低、效率高的设备,并采取隔音、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三)项目污油泥和废滤料经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后区域内暂存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定期送至当地乡镇生活垃圾收集点,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五、项目建设涉及水利等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六、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3年6月25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 传真:0912-*
榆环定批〔2023〕59号
(略) 定边采油厂:
你厂报送的《定边采油厂定40234等6座注水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定40234注水站位于定边县张崾先镇耿塬畔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24′53.485″,北纬36°54′58.848″。项目主要建设注水泵房24m2(4m×6m),设注水泵1台,四井式分水器1套,3座配水间24m2,配五井式分水器2套,七井式分水器1套,4具30m3钢制储水箱,注水规模为200m3/d(其中达标采出水回注量110m3/d,清水回注量90m3/d)。定3878注水站位于定边县白湾子镇下沙渠子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36′45.453″,北纬37°22′33.796″。项目主要建设注水泵房24m2,设注水泵1台,八井式分水器1套,配水间2间,其中配水间6m2,设注水泵1台,配五井式分水器,另一配水间25m2,设注水泵1台,配套八井式分水器,3具30m3钢制立式注水水箱,含清水来源水箱及处理后污水来源水箱,注水规模为105m3/d(其中污水回注量85m3/d,清水回注量25m3/d)。定1874注水站为定边县砖井镇东关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49′9.953″,北纬37°32′29.504″。项目主要建设配水间两座共35m2,配水间设六井式分水器1套,五井式分水器1套,4具30m3钢制立式水箱,注水规模为80m3/d。定1988B注水站位于定边县砖井镇西高圈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43′41.979″,北纬37°29′57.654″。项目主要建设注水泵房24m2,设注水泵1台,八井式分水器1套,4具30m3钢制立式水箱,注水规模为75m3/d。东平20注水站位于定边县油房庄镇董新庄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44′18.729″,北纬37°25′47.681″。项目主要建设注水泵房1座21m2,外输泵房1座20m2,设注水泵2台,八井式分水器1套,配水间10m2,设八井式分水器1套,4具30m3钢制立式水箱,注水规模为90m3/d。定1387注水站位于定边县油房庄镇上蔡渠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45′53.879″,北纬37°25′2.163″。项目主要建设配水间2间,其中配水间100m2,设注水泵1台,配十井式分水器,另一配水间24m2,配套八井式分水器,4具30m3钢制立式水箱,注水规模为130m3/d。项目总投资4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6.45%。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采出水回注执行 (略) 《油田采出水回注技术指标》(Q/YCYT J0301-2019)中对应区块标准后就近回注油层;清水回注应严格执行《碎屑岩油藏注水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中表1规定的限值要求。涉及采出水处理回注的,应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立地下水水质观测监测井,对所在区块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实施监测。
(二)项目优先选用噪声低、效率高的设备,并采取隔音、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三)项目污油泥和废滤料经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后区域内暂存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定期送至当地乡镇生活垃圾收集点,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五、项目建设涉及水利等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六、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3年6月25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 传真: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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