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铁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及生态修复项目第一次环评公示
醴陵市铁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及生态修复项目第一次环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19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 (略) 铁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及生态修复项目”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 (略) 铁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及生态修复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船湾镇、沈潭镇、泗汾镇、孙家湾镇、茶山镇
项目概况:
(略) 铁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沿线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本工 (略) 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要求,对铁河河流水环境现状进行分析,针对生活污染、河流面源污染、水生态环境问题,制定了治理方案和保护措施,并对项目投资进行概算。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以下三部分:
(1)河滨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本项目拟对沿河水质存在微污染且适宜建设河滨湿地等河道滩涂地新建生态沸石河滨湿地约209亩,用于处理微污染河水,进一步提升河水水质。
(2)河滨缓冲带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本项 (略) 铁河沿线河岸生态受损区域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恢复河滨缓冲带动物栖息地、拦截净化作用等生态服务功能,共计修复受损河滨带及护坡约25881m2。
(3)河口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略) 上坪入铁河入河口、清水江入入铁河入河口、美田桥入铁河入河口、沙岭河入铁河入河口、大障河入铁河入河口、何家龙入铁河入河口、东龙江入铁河入河口及豆田河入铁河入河口共8处入河口的水域进行水生植被恢复,对上述区域清理后构建表面流人工湿地系统,共计新建表面流人工湿地约186亩。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略) 船湾镇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 (略) 船湾镇、沈潭镇、泗汾镇、孙家湾镇、茶山镇
联系人:王总联系电话:*
三、承担环评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机构名称:湖南 (略)
通讯地址: (略) 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庐山路399号华晨国际11、12栋2512-2513号
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五、公众提交公众意见表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环评机构提供的联系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得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略) 船湾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19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 (略) 铁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及生态修复项目”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 (略) 铁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及生态修复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船湾镇、沈潭镇、泗汾镇、孙家湾镇、茶山镇
项目概况:
(略) 铁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沿线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本工 (略) 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要求,对铁河河流水环境现状进行分析,针对生活污染、河流面源污染、水生态环境问题,制定了治理方案和保护措施,并对项目投资进行概算。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以下三部分:
(1)河滨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本项目拟对沿河水质存在微污染且适宜建设河滨湿地等河道滩涂地新建生态沸石河滨湿地约209亩,用于处理微污染河水,进一步提升河水水质。
(2)河滨缓冲带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本项 (略) 铁河沿线河岸生态受损区域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恢复河滨缓冲带动物栖息地、拦截净化作用等生态服务功能,共计修复受损河滨带及护坡约25881m2。
(3)河口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略) 上坪入铁河入河口、清水江入入铁河入河口、美田桥入铁河入河口、沙岭河入铁河入河口、大障河入铁河入河口、何家龙入铁河入河口、东龙江入铁河入河口及豆田河入铁河入河口共8处入河口的水域进行水生植被恢复,对上述区域清理后构建表面流人工湿地系统,共计新建表面流人工湿地约186亩。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略) 船湾镇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 (略) 船湾镇、沈潭镇、泗汾镇、孙家湾镇、茶山镇
联系人:王总联系电话:*
三、承担环评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机构名称:湖南 (略)
通讯地址: (略) 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庐山路399号华晨国际11、12栋2512-2513号
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五、公众提交公众意见表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环评机构提供的联系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得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略) 船湾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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