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3年6月25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市胜辉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密胺制品500吨项目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3年6月25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市胜辉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密胺制品500吨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 (略) (略) 年产密胺制品500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3年6月25日—2023年6月2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密胺制品500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杏秀路862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村杏秀路862号,租赁惠安县东园恒兴饲料厂闲置厂房,租赁厂房面积1540平方米,拟聘职工30人(均住厂,不设食堂),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10小时,年产密胺制品500吨。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废气包括人工称量粉尘、原料预热、模压成型、贴花纸及加金热压成型产生的有机废气及打磨、抛光产生的粉尘。
项目原料预热、模压成型、贴花纸及加金热压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与打磨、抛光粉尘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各自的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有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非*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 A 中表 A.1 标准。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边角料、不合格品、布袋除尘器收集尘、废包装袋等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交由相关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 (略) (略) 年产密胺制品500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3年6月25日—2023年6月2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密胺制品500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杏秀路862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村杏秀路862号,租赁惠安县东园恒兴饲料厂闲置厂房,租赁厂房面积1540平方米,拟聘职工30人(均住厂,不设食堂),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10小时,年产密胺制品500吨。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废气包括人工称量粉尘、原料预热、模压成型、贴花纸及加金热压成型产生的有机废气及打磨、抛光产生的粉尘。
项目原料预热、模压成型、贴花纸及加金热压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与打磨、抛光粉尘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各自的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有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非*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 A 中表 A.1 标准。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边角料、不合格品、布袋除尘器收集尘、废包装袋等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交由相关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
(此件主动公开)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