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奇台县大泉塔塔尔乡富田滴灌带生产专业合作社滴灌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奇台县大泉塔塔尔乡富田滴灌带生产专业合作社滴灌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州环评〔2023〕97号
关于奇台县大泉塔塔尔乡富田滴灌带生产专业合作社滴灌带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奇台县大泉塔塔尔乡富田滴灌带生产专业合作社:
你公司报送的《奇台县大泉塔塔尔乡富田滴灌带生产专业合作社滴灌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奇台县大泉塔塔尔乡,项目区厂界东侧为配件厂,南侧为S335,距离约40m,西侧为废弃的乡镇文化活动室,北侧为玉米烘干厂。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 89°25′35.288″,北纬 43°57′8.071″。占地面积 7333.37㎡,总建筑面积1500㎡,项目建设毛管生产线6条,水带生产线2条,三通生产线4条,建成后年产毛管2000t、水带1000t、三通500t。 项目产品涉及水带、毛管和三通三种产品,采用不同的原料配比方式,通过熔融后,通过不同的模具进行挤出,冷却后包装入库。本次为补办环评,项目区土建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均已完成,现
一、处于停产状态。已对企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项目总投资217.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9万元。
根据新疆 (略) 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审查意见(奇环审〔2023〕7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在热熔、挤出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逸散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低温等离子体+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活性炭碘值不低于800mg/g,更换频次为一年),处理后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限值要求;项目在搅拌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通过管道引送至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限值要求;生产车间采取全封闭,加强机械通风措施,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废气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水,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依托北侧粮食烘干厂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要求后定期由吸污车清运至奇台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置。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备选用高效、低噪声设备,做好设备的安装调试,同时加强营运期间对各种机械的维修保养,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不合格品外售再生塑料颗粒生产厂家回收利用;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润滑油(采用桶装收集储存)集中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场地改造,场地要进行防渗处理,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乡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区域削减倍量替代要求。总量控制指标VOCs:2.84t/a。VOCs削减源 (略) 拆除的10条地膜生产线消减量中调剂解决;排放的颗粒物为每年0.19吨,颗粒物区域削减源替代量从奇台县2022年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减排量中调剂解决。(见附件)。
六、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9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等量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源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VOCs | 2.84 | (略) 拆除10条地膜生产线 | 拆除 | 9.5 | 7.6316 | 4.7916 |
颗粒物 | 0.19 | 奇台县2022年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 拆除 | 126.76 | 0 | 126.57 |
说明: (略) 拆除10条地膜生产线减排项目原有VOCs总量指标9.5吨,上一次替代(奇台县晋鑫 (略) 废旧塑料回收造粒项目)后VOCs剩余7.6316吨,本次替代颗粒物剩余量为4.7916吨。
昌州环评〔2023〕97号
关于奇台县大泉塔塔尔乡富田滴灌带生产专业合作社滴灌带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奇台县大泉塔塔尔乡富田滴灌带生产专业合作社:
你公司报送的《奇台县大泉塔塔尔乡富田滴灌带生产专业合作社滴灌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奇台县大泉塔塔尔乡,项目区厂界东侧为配件厂,南侧为S335,距离约40m,西侧为废弃的乡镇文化活动室,北侧为玉米烘干厂。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 89°25′35.288″,北纬 43°57′8.071″。占地面积 7333.37㎡,总建筑面积1500㎡,项目建设毛管生产线6条,水带生产线2条,三通生产线4条,建成后年产毛管2000t、水带1000t、三通500t。 项目产品涉及水带、毛管和三通三种产品,采用不同的原料配比方式,通过熔融后,通过不同的模具进行挤出,冷却后包装入库。本次为补办环评,项目区土建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均已完成,现
一、处于停产状态。已对企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项目总投资217.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9万元。
根据新疆 (略) 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审查意见(奇环审〔2023〕7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在热熔、挤出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逸散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低温等离子体+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活性炭碘值不低于800mg/g,更换频次为一年),处理后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限值要求;项目在搅拌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通过管道引送至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限值要求;生产车间采取全封闭,加强机械通风措施,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废气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水,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依托北侧粮食烘干厂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要求后定期由吸污车清运至奇台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置。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备选用高效、低噪声设备,做好设备的安装调试,同时加强营运期间对各种机械的维修保养,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不合格品外售再生塑料颗粒生产厂家回收利用;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润滑油(采用桶装收集储存)集中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场地改造,场地要进行防渗处理,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乡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区域削减倍量替代要求。总量控制指标VOCs:2.84t/a。VOCs削减源 (略) 拆除的10条地膜生产线消减量中调剂解决;排放的颗粒物为每年0.19吨,颗粒物区域削减源替代量从奇台县2022年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减排量中调剂解决。(见附件)。
六、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9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等量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源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VOCs | 2.84 | (略) 拆除10条地膜生产线 | 拆除 | 9.5 | 7.6316 | 4.7916 |
颗粒物 | 0.19 | 奇台县2022年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 拆除 | 126.76 | 0 | 126.57 |
说明: (略) 拆除10条地膜生产线减排项目原有VOCs总量指标9.5吨,上一次替代(奇台县晋鑫 (略) 废旧塑料回收造粒项目)后VOCs剩余7.6316吨,本次替代颗粒物剩余量为4.791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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