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2号焦炉出焦阵发性烟尘治理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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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2号焦炉出焦阵发性烟尘治理改造项目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1号2号焦炉出焦阵发性烟尘治理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广东 (略) 1号2号焦炉出焦阵发性烟尘治理改造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广东 (略) 1号2号焦炉出焦阵发性烟尘治理改造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你司的节能报告,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在1号2号焦炉水熄焦电房西侧、湿熄焦塔北侧的绿化地上建设1套除尘系统及配套设施,处理1号2号焦炉机侧炉头产生的约*立方米/小时(工况)烟气量,除尘系统采用“密封水槽+地面站”技术。项目建成后,经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1号2号焦炉的机侧岗位无可视烟尘。项目耗能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1460.56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188.41万千瓦时、压缩空气消耗量不高于784.08万立方米、水消耗量不高于20614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严格按照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请曲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如项目未开工建设,自动失效。如需延期或变更,请按照《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25日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1号2号焦炉出焦阵发性烟尘治理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广东 (略) 1号2号焦炉出焦阵发性烟尘治理改造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广东 (略) 1号2号焦炉出焦阵发性烟尘治理改造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你司的节能报告,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在1号2号焦炉水熄焦电房西侧、湿熄焦塔北侧的绿化地上建设1套除尘系统及配套设施,处理1号2号焦炉机侧炉头产生的约*立方米/小时(工况)烟气量,除尘系统采用“密封水槽+地面站”技术。项目建成后,经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1号2号焦炉的机侧岗位无可视烟尘。项目耗能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1460.56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188.41万千瓦时、压缩空气消耗量不高于784.08万立方米、水消耗量不高于20614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严格按照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请曲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如项目未开工建设,自动失效。如需延期或变更,请按照《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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