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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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3〕24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凌*琴,地址: (略) 临泉县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23 (略) 运行 (略) 污水处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 (略) 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出水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更换运行至今,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验收,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房志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事项: (略) 主体资格。

2. 2023年4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5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3年4月20日、5 (略) 生态环 (略) 运行 (略) 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在线站房进行在线验收检查及询问情况。

3.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7份。证明:你公司运行 (略) 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在线站房建设、运行情况。

4. (略) 《关于临泉县污水处理厂更换一二期出水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报告》。

5. (略) 运行 (略) 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出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证明材料,证明:自你公司更换自动监测设备以来,设备正常运行。

6.《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认定依据。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确认你公司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1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10%,根据罚款金额计算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总和)×(1-裁量起点)]×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9%×20万元=3.8万元经计算,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3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冷国军 电话:0558-*

地 址:临泉县港口南路238号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凌*琴,地址: (略) 临泉县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23 (略) 运行 (略) 污水处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 (略) 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出水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更换运行至今,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验收,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房志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事项: (略) 主体资格。

2. 2023年4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5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3年4月20日、5 (略) 生态环 (略) 运行 (略) 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在线站房进行在线验收检查及询问情况。

3.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7份。证明:你公司运行 (略) 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在线站房建设、运行情况。

4. (略) 《关于临泉县污水处理厂更换一二期出水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报告》。

5. (略) 运行 (略) 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出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证明材料,证明:自你公司更换自动监测设备以来,设备正常运行。

6.《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认定依据。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确认你公司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1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10%,根据罚款金额计算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总和)×(1-裁量起点)]×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9%×20万元=3.8万元经计算,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3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冷国军 电话:0558-*

地 址:临泉县港口南路238号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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