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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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3〕24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凌*琴,地址: (略) 临泉县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23 (略) 运行 (略) 污水处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于**日 (略) 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出水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更换运行至今,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验收,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房志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事项: (略) 主体资格。

2.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5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日、5 (略) 生态环 (略) 运行 (略) 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在线站房进行在线验收检查及询问情况。

3.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7份。证明:你公司运行 (略) 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在线站房建设、运行情况。

4. (略) 《关于临泉县污水处理厂更换一二期出水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报告》。

5. (略) 运行 (略) 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出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证明材料,证明:自你公司更换自动监测设备以来,设备正常运行。

6.《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认定依据。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确认你公司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3〕24号 )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1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10%,根据罚款金额计算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总和)×(1-裁量起点)]×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9%×20万元=3.8万元,经计算,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3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峰支行,户名: (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6801。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凌*琴,地址: (略) 临泉县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23 (略) 运行 (略) 污水处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于**日 (略) 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出水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更换运行至今,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验收,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房志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事项: (略) 主体资格。

2.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5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日、5 (略) 生态环 (略) 运行 (略) 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在线站房进行在线验收检查及询问情况。

3.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7份。证明:你公司运行 (略) 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在线站房建设、运行情况。

4. (略) 《关于临泉县污水处理厂更换一二期出水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报告》。

5. (略) 运行 (略) 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出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证明材料,证明:自你公司更换自动监测设备以来,设备正常运行。

6.《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认定依据。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确认你公司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3〕24号 )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1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10%,根据罚款金额计算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总和)×(1-裁量起点)]×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9%×20万元=3.8万元,经计算,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3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峰支行,户名: (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6801。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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