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23年度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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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23年度第2期

案例1:某食品公司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3年3月16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略) 废水排放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废水收集水泥槽内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与雨水混合后漫溢排入郑场镇污水管网,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漫溢废水水质COD为96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三级排放标准。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企业现已封堵水泥槽漫溢口,并对污水收集处理系统进行了整改。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先后三次现场检查,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均未运行,且运行台账记录不全,其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污水收集槽外排,具有主观故意。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调查、采样检测、水漂试验,形成证据闭环。本案警醒排水企业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废水全部收集处理达标后经法定排污口排放。企业绝不能有侥幸心理,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利用暗管、雨水管道等途径偷排废水。

案例2: (略)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9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 (略) 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尾气检测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利用移动夹固定在延长杆上,缩短不透光烟度计探头检测长度,使插入深度调整至20cm。执法 (略) 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9日检测视频,其间该公司采取缩短探头插入深度的方式,共对5辆重型柴油车尾气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大气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略) (略)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30元,并处罚款10万元。企业已完成整改。

三、案件启示

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执法检查是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一环。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检测。本案中,执法人员高效整合执法资源,通 (略) 生态环境大数据视频监控平台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发现违法线索,第一时间开展现场调查,锁定证据材料,实现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规范机动车尾气检测行为, 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效率。

案例3:某建设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3 年3月7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巡查时,发现某区域扬尘污染严重,通过无人机高空巡查, (略) 承接的建设工地,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评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未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进行管控,工地裸土未覆盖、车辆进出工地时未冲洗、部分施工道路未硬化,施工现场扬尘逸散严重。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 (略) 生态 (略)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该建设公司迅速采取裸土覆盖、道路硬化、喷淋抑尘、出入车辆冲洗等措施,减少了扬尘污染。

三、案件启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只要是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本案中,项目方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严格的施工合同,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环评及审批决定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建设作出行政处罚,责任主体明确。 (略) 查处的首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案件, (略)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起到了警示效果。

案例4: (略)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接群众投诉,2023年3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 (略) 进行现场调查,市环境监测站对其总排口废水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COD为76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三级排放标准。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市 (略)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企业现已安装新的污水处理设施。

三、案件启示

排水企业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废水处理设施,保证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废水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5:某合作社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3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通过查看洪道河挖沟泵站国控断面水质在线监控数据时,发现该断面水质在雨天经常出现数据异常情况。执法人员通过对该国控断面上游水质微站数据比对分析和采用无人机高空巡查,发现该国控断面上游长埫口镇长港河水质异常,通过排查发现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养殖基地红虫清洗废水和部分养殖方格溢流水通过机耕沟流入长港河后汇入洪道河。经监测,该养殖基地外排废水中COD为65mg/L、氨氮为3.74mg/L、总磷为4.42mg/L,其中COD和总磷超过《 (略) 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2/1318-2017)规定的三级排放标准。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该单位迅速对排污口进行了封堵,清洗红虫废水循环利用。

三、案件启示

红虫养殖属于特种养殖,一般利用农田养殖,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容易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执法人员通过对国控断面上游水质微站数据比对分析和采用无人机高空巡查,发现污染源头,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同时,责令其采取整改措施,保障了周边农业灌溉用水安全。

案例6: (略) 挥发性有机废气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直排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5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 (略) 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SMS生产线熔喷布工序正在生产,熔炼成丝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采取任何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直接排放。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安装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三、案件启示

塑料制品企业主要原料为聚*烯或聚*烯,在熔炼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本案中,该公司熔炼成丝工段没有配套有关废气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施行政处罚与教育, (略) 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督促该公司完成了整改。

案例7: (略) 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主动关停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接群众投诉,2022年12月27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 (略) 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熔喷料生产线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10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30日内在熔喷料生产线安装并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当事人递交了《生态环境改正违法行为承诺书》,主动关停并拆除生产设施。经市生态环境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对该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关停熔喷料生产线并拆除生产设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 (略)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宽严相济,既消除了环境风险隐患,又 (略) 场主体宗旨。

案例1:某食品公司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3年3月16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略) 废水排放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废水收集水泥槽内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与雨水混合后漫溢排入郑场镇污水管网,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漫溢废水水质COD为96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三级排放标准。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企业现已封堵水泥槽漫溢口,并对污水收集处理系统进行了整改。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先后三次现场检查,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均未运行,且运行台账记录不全,其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污水收集槽外排,具有主观故意。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调查、采样检测、水漂试验,形成证据闭环。本案警醒排水企业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废水全部收集处理达标后经法定排污口排放。企业绝不能有侥幸心理,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利用暗管、雨水管道等途径偷排废水。

案例2: (略)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9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 (略) 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尾气检测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利用移动夹固定在延长杆上,缩短不透光烟度计探头检测长度,使插入深度调整至20cm。执法 (略) 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9日检测视频,其间该公司采取缩短探头插入深度的方式,共对5辆重型柴油车尾气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大气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略) (略)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30元,并处罚款10万元。企业已完成整改。

三、案件启示

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执法检查是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一环。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检测。本案中,执法人员高效整合执法资源,通 (略) 生态环境大数据视频监控平台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发现违法线索,第一时间开展现场调查,锁定证据材料,实现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规范机动车尾气检测行为, 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效率。

案例3:某建设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3 年3月7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巡查时,发现某区域扬尘污染严重,通过无人机高空巡查, (略) 承接的建设工地,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评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未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进行管控,工地裸土未覆盖、车辆进出工地时未冲洗、部分施工道路未硬化,施工现场扬尘逸散严重。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 (略) 生态 (略)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该建设公司迅速采取裸土覆盖、道路硬化、喷淋抑尘、出入车辆冲洗等措施,减少了扬尘污染。

三、案件启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只要是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本案中,项目方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严格的施工合同,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环评及审批决定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建设作出行政处罚,责任主体明确。 (略) 查处的首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案件, (略)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起到了警示效果。

案例4: (略)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接群众投诉,2023年3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 (略) 进行现场调查,市环境监测站对其总排口废水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COD为76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三级排放标准。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市 (略)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企业现已安装新的污水处理设施。

三、案件启示

排水企业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废水处理设施,保证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废水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5:某合作社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3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通过查看洪道河挖沟泵站国控断面水质在线监控数据时,发现该断面水质在雨天经常出现数据异常情况。执法人员通过对该国控断面上游水质微站数据比对分析和采用无人机高空巡查,发现该国控断面上游长埫口镇长港河水质异常,通过排查发现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养殖基地红虫清洗废水和部分养殖方格溢流水通过机耕沟流入长港河后汇入洪道河。经监测,该养殖基地外排废水中COD为65mg/L、氨氮为3.74mg/L、总磷为4.42mg/L,其中COD和总磷超过《 (略) 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2/1318-2017)规定的三级排放标准。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该单位迅速对排污口进行了封堵,清洗红虫废水循环利用。

三、案件启示

红虫养殖属于特种养殖,一般利用农田养殖,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容易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执法人员通过对国控断面上游水质微站数据比对分析和采用无人机高空巡查,发现污染源头,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同时,责令其采取整改措施,保障了周边农业灌溉用水安全。

案例6: (略) 挥发性有机废气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直排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5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 (略) 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SMS生产线熔喷布工序正在生产,熔炼成丝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采取任何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直接排放。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安装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三、案件启示

塑料制品企业主要原料为聚*烯或聚*烯,在熔炼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本案中,该公司熔炼成丝工段没有配套有关废气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施行政处罚与教育, (略) 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督促该公司完成了整改。

案例7: (略) 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主动关停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接群众投诉,2022年12月27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 (略) 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熔喷料生产线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10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30日内在熔喷料生产线安装并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当事人递交了《生态环境改正违法行为承诺书》,主动关停并拆除生产设施。经市生态环境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对该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关停熔喷料生产线并拆除生产设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 (略)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宽严相济,既消除了环境风险隐患,又 (略) 场主体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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