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文龙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文龙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3〕19号
被处罚个人:张文龙
职务:开州区长沙镇古迹片区、狮子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古迹片区场平工程一期项目主要责任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7
住址: (略) 开县中和镇映阳街100号附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5月15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长沙镇古迹村8组的开州区长沙镇古迹片区、狮子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古迹片区场平工程一期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工程 (略) (略) 承建。在场平施工过程中,挖掘机对土方开挖作业时产生扬尘飘散,张文龙作为该项目的执行经理,全权负责管理,没有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未尽到主要责任人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3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3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张文龙的《调查询问笔录》;
5、《 (略)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6、《施工合同》;
7、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4证明张文龙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6证明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是张文龙。
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第(六)项“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5月16日对张文龙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3〕1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6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3〕19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张文龙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略) (略) 承包建设的开州区长沙镇古迹片区、狮子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按照《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施工作业中土方开挖作业面(点)采取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而张文龙作为该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对在施工作业中土方开挖作业面(点)未采取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负有主要责任人责任。故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张文龙,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及时有效的整改,同步启用了降尘喷淋设备。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在法定处罚的额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张文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张文龙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开户行:重庆农村 (略) 开州支行,账号: *0024,收款人全称: (略) 开州区财政局。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6月25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3〕19号
被处罚个人:张文龙
职务:开州区长沙镇古迹片区、狮子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古迹片区场平工程一期项目主要责任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7
住址: (略) 开县中和镇映阳街100号附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5月15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长沙镇古迹村8组的开州区长沙镇古迹片区、狮子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古迹片区场平工程一期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工程 (略) (略) 承建。在场平施工过程中,挖掘机对土方开挖作业时产生扬尘飘散,张文龙作为该项目的执行经理,全权负责管理,没有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未尽到主要责任人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3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3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张文龙的《调查询问笔录》;
5、《 (略)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6、《施工合同》;
7、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4证明张文龙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6证明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是张文龙。
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第(六)项“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5月16日对张文龙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3〕1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6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3〕19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张文龙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略) (略) 承包建设的开州区长沙镇古迹片区、狮子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按照《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施工作业中土方开挖作业面(点)采取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而张文龙作为该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对在施工作业中土方开挖作业面(点)未采取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负有主要责任人责任。故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张文龙,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及时有效的整改,同步启用了降尘喷淋设备。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在法定处罚的额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张文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张文龙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开户行:重庆农村 (略) 开州支行,账号: *0024,收款人全称: (略) 开州区财政局。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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