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500千伏厦沧Ⅰ、Ⅱ路防台差异化改建工程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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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500千伏厦沧Ⅰ、Ⅱ路防台差异化改建工程核准的批复

(略) (略) (略) :

  报来《立项用地阶段审批申请表》收悉。经研究,现就500千伏厦沧Ⅰ、Ⅱ路防台差异化改建工程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 (略) 供电可靠性,根据负荷发展情况及周边电网规划,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略) 第673号令)及《 (略)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一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第五条及第七条、《 (略) 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厦府〔2017〕52号)第一条等规定,同意建设500千伏厦沧Ⅰ、Ⅱ路防台差异化改建工程(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2306-*-06-05-*)。

  项目单位 (略) (略) (略) ,单位 (略) 思明区亿力大厦2801。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海沧区。

  三、本项目主要对现有厦沧Ⅰ路#37- #39、厦沧Ⅱ路#32- #43进行防台差异化改造,其中:

  1.迁建铁塔3基。

  2.厦沧Ⅰ路:线路起自厦沧Ⅰ路#37,终于厦沧Ⅰ路#39,路径总长1.723公里,架空线路利旧。

  3.厦沧Ⅱ路:线路起自厦沧Ⅱ路#32,终于厦沧Ⅱ路#43,路径总长4.868公里,架空线路利旧。

  四、项目本期总投资为400万元(未审),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其中项目资本金为80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五、建设项目应符合环保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文件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 (略) (略) (略) 在项目开工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报建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 (略) (略) (略) 在2年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略) (略) :

  报来《立项用地阶段审批申请表》收悉。经研究,现就500千伏厦沧Ⅰ、Ⅱ路防台差异化改建工程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 (略) 供电可靠性,根据负荷发展情况及周边电网规划,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略) 第673号令)及《 (略)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一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第五条及第七条、《 (略) 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厦府〔2017〕52号)第一条等规定,同意建设500千伏厦沧Ⅰ、Ⅱ路防台差异化改建工程(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2306-*-06-05-*)。

  项目单位 (略) (略) (略) ,单位 (略) 思明区亿力大厦2801。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海沧区。

  三、本项目主要对现有厦沧Ⅰ路#37- #39、厦沧Ⅱ路#32- #43进行防台差异化改造,其中:

  1.迁建铁塔3基。

  2.厦沧Ⅰ路:线路起自厦沧Ⅰ路#37,终于厦沧Ⅰ路#39,路径总长1.723公里,架空线路利旧。

  3.厦沧Ⅱ路:线路起自厦沧Ⅱ路#32,终于厦沧Ⅱ路#43,路径总长4.868公里,架空线路利旧。

  四、项目本期总投资为400万元(未审),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其中项目资本金为80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五、建设项目应符合环保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文件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 (略) (略) (略) 在项目开工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报建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 (略) (略) (略) 在2年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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