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金石矿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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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金石矿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略) 建 (略)

地理位置

(略) 建阳区将口镇回潭

联系人

柯荣永

项目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金石矿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略) 建 (略)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是一家从事 (略) ,成立于2002年07月03日,公司 (略) ,详细地址为: (略) 建阳区将口镇回潭;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616,法人是李仁辉,注册资本为60.12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萤石开采;萤石矿产品加工销售;用人单位年开采萤石原矿4万吨/年,萤石精粉3万吨/年。

现场调查人员

廖美玲、苏标志

现场调查时间

2023年3月3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柯荣永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王雄华、陈立凡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3年3月13日~2023年3月15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柯荣永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噪声、高温、手传振动、矽尘、萤石混合性粉尘、其他粉尘(PAC)、氟及其化合物(不含氟化氢)(按 F 计)、氯化氢及盐酸、碳酸钠、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

检测结果:

根据本次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凿岩工、一破破碎工、二破破碎工、球磨工和浮选工岗位接触的噪声强度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限值的要求;用人单位二破破碎工、球磨工岗位接触的矽尘浓度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因素》(GBZ 2.1-2019/国卫通〔2022〕14号)中限值要求;其余岗位接触噪声、矽尘、萤石混合性粉尘、其他粉尘(PAC)、氟及其化合物(不含氟化氢)(按F计)、一氧化碳、碳酸钠、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氯化氢及盐酸的浓度(或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检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对功率衰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防护设施要进行更新;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在防护设施未开启或不正常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

(2)建议用人单位在化验室使用盐酸的岗位、浮选车间配药岗位半径15m内设置喷淋洗眼设施,并设置醒目标识;

(3)建议用人单位应急药箱配备酸灼伤处理药品;

(4)建议用人单位在采矿区、选矿区、化验室等便于劳动者取用应急药品的场所设置应急药箱及药品;

(5)建议用人单位每年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夏季高温中暑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演练”和“矿山炮烟中毒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做好相关演练记录和总结工作;

(6)建议用人单位对附近有医疗救援能力的二*级别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了解或签署应急救援协议;

(7)建议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完善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补充手传振动、高温、氟及其无机化合物、电焊弧光、电焊烟尘的体检项目;

(8)建议用人单位可以为凿岩工、二破破碎工、球磨工、浮选工岗位配备耳塞+耳罩同时使用,使岗位接触的噪声强度控制在75~80dB(A)

(9)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在矿区设置集中浴室,淋浴器数量可按照最多6人配置1个;

(10)建议用人单位在球磨、浮选车间设置隔音休息室,休息室内设置风扇或空调、桌椅、饮水设施等;

(11)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要求,组织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危害劳动者定期参加职业卫生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应为国家有关职业病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职业卫生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并保留培训记录。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取得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12)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附件《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中补充手传振动、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高温、氟及其化合物(不含氟化氢)(按 F 计)、氯化氢及盐酸、碳酸钠等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内容,并告知员工

(13)建议用人单位及时进行2023年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4)建议用人单位在高温季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工作场所高温进行检测;

(15)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用人单位

(略) 建 (略)

地理位置

(略) 建阳区将口镇回潭

联系人

柯荣永

项目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金石矿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略) 建 (略)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是一家从事 (略) ,成立于2002年07月03日,公司 (略) ,详细地址为: (略) 建阳区将口镇回潭;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616,法人是李仁辉,注册资本为60.12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萤石开采;萤石矿产品加工销售;用人单位年开采萤石原矿4万吨/年,萤石精粉3万吨/年。

现场调查人员

廖美玲、苏标志

现场调查时间

2023年3月3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柯荣永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王雄华、陈立凡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3年3月13日~2023年3月15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柯荣永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噪声、高温、手传振动、矽尘、萤石混合性粉尘、其他粉尘(PAC)、氟及其化合物(不含氟化氢)(按 F 计)、氯化氢及盐酸、碳酸钠、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

检测结果:

根据本次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凿岩工、一破破碎工、二破破碎工、球磨工和浮选工岗位接触的噪声强度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限值的要求;用人单位二破破碎工、球磨工岗位接触的矽尘浓度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因素》(GBZ 2.1-2019/国卫通〔2022〕14号)中限值要求;其余岗位接触噪声、矽尘、萤石混合性粉尘、其他粉尘(PAC)、氟及其化合物(不含氟化氢)(按F计)、一氧化碳、碳酸钠、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氯化氢及盐酸的浓度(或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检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对功率衰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防护设施要进行更新;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在防护设施未开启或不正常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

(2)建议用人单位在化验室使用盐酸的岗位、浮选车间配药岗位半径15m内设置喷淋洗眼设施,并设置醒目标识;

(3)建议用人单位应急药箱配备酸灼伤处理药品;

(4)建议用人单位在采矿区、选矿区、化验室等便于劳动者取用应急药品的场所设置应急药箱及药品;

(5)建议用人单位每年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夏季高温中暑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演练”和“矿山炮烟中毒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做好相关演练记录和总结工作;

(6)建议用人单位对附近有医疗救援能力的二*级别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了解或签署应急救援协议;

(7)建议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完善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补充手传振动、高温、氟及其无机化合物、电焊弧光、电焊烟尘的体检项目;

(8)建议用人单位可以为凿岩工、二破破碎工、球磨工、浮选工岗位配备耳塞+耳罩同时使用,使岗位接触的噪声强度控制在75~80dB(A)

(9)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在矿区设置集中浴室,淋浴器数量可按照最多6人配置1个;

(10)建议用人单位在球磨、浮选车间设置隔音休息室,休息室内设置风扇或空调、桌椅、饮水设施等;

(11)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要求,组织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危害劳动者定期参加职业卫生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应为国家有关职业病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职业卫生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并保留培训记录。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取得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12)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附件《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中补充手传振动、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高温、氟及其化合物(不含氟化氢)(按 F 计)、氯化氢及盐酸、碳酸钠等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内容,并告知员工

(13)建议用人单位及时进行2023年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4)建议用人单位在高温季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工作场所高温进行检测;

(15)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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