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安县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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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安县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方案的通知

隆政办函〔2023〕8号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隆安县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

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安县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3月1日


隆安县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桂整合〔2022〕39号)精神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使用、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县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结合全县项目实施计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总量指标

本批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下达我县总额为1910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1259万元、自治区资金7846万元。

二、资金使用原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等精神,本批次资金重点投向小额信贷贴息、雨露计划、农村公共基础照明、易地搬迁融资利息、产业奖补、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跨省就业交通补助、生产路、屯级道路硬化及扩建提升、供水保障、农产品加工示范园等项目。

三、资金安排计划

(一)2023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项目安排资金135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650万元、自治区资金700万元)

主要用于脱贫户、监测帮扶户的小额信贷贴息。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县财政局及各放贷银行配合组织实施(详见附件1)。

(二)2023年“雨露计划”项目安排资金40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400万元)

主要用于脱贫户、监测帮扶户子女职业学历教育、短期技能培训“以奖代补”项目等,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实施(详见附件1)。

(三)2023年乡村振兴农村公共基础照明项目1000万元(其中:自治区资金1000万元)

主要用于各乡镇村屯乡村振兴农村公共基础照明设施设备采购,按照整村推进的原则优先安排人口比较集中、群众基础好、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村屯,具体村屯由各乡镇确定,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实施、县住建局配合(详见附件1)。

(四)2023年度隆安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融资利息项目安排资金400万元(其中:自治区资金400万元)

主要用于政策性内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利息,由县发改科技局主管,广西 (略) 组织实施(详见附件1)。

(五)2023年度产业奖补项目安排资金60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600万元)

主要用于监测帮扶户及符合条件的脱贫户自主选择发展产业奖补,由县农业农村局主管,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详见附件1)。

(六)20 (略) 就业交通补助项目安排资金50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500万元)

主要用于全县脱贫户、监测帮扶 (略) 就业交通补助。由县人社局牵头,县乡村振兴局配合,组织并监督乡镇做好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详见附件1)。

(七)2023年度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补助项目安排资金2010.35 万元(其中:自治区资金2010.35 万元)

主要用于开发脱贫户、监测帮扶户等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补助,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县人社局、财政局配合,做好各乡镇资金调配、使用、监督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详见附件2)。

(八)生产路、屯级路硬化建设项目安排资金2718.29万元(其中:中央资金2604.94万元、自治区资金113.35万元)

主要用于农村生产道路、屯级道路硬化建设,由县乡村振兴局、交通局组织实施(详见附件3)。

(九)屯路扩建提升项目安排资金564.41万元(其中:中央资金564.41万元)

主要用于各乡镇屯级道路扩建提升项目建设,由县交通局组织实施(详见附件4)

(十)供水保障项目安排资金821.9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429.65万元、自治区资金392.3万元)

主要用于震东安置区、各乡镇供水保障及农业渠道项目建设,由县发改科技局主管震东安置区供水项目,广西 (略) 组织实施;县水利局主管并组织实施各乡镇供水保障项目;县农业农村局主管农业渠道建设项目,南圩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详见附件5)。

(十一)隆安县农产品加工示范园项目安排资金874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5510万元、自治区资金3230万元)

通过全县131个行政村(社区)(不含震东安置区)发展村集体经济“飞地”合作的方式投入到农产品加工示范园项目,年内计划每个村投入100万元。由投入村(社区) (略) 签订委托建设和运营协议,县公投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项目主管单位为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本批资金具体安排如下:

1.隆安县农产品加工示范园(一期)安排资金3230万元(其中:自治区资金3230万元),由城厢镇、都结乡、布泉乡、屏山乡4个乡镇的56村(社区)合作共建。本批资金先安排布泉乡9个村(社区)、屏山乡10个村(社区)、都结乡14个村(社区),其中,都结社区投入30万元,其余每个村(社区)投入100万元,安排不足100万元及本批未安排的村(社区)待下一批资金再给予安排。

2.隆安县农产品加工示范园(二期)安排资金551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5510万元),由南圩镇、那桐镇、雁江镇、乔建镇、*当镇、古潭乡6个乡镇75个村(社区)合作共建。本批资金先安排那桐镇12个村(社区)、雁江镇10个村(社区)、乔建镇15个村(社区)、*当镇11个村(社区)、南圩镇8个村(社区),其中,南圩镇望朝村投入10万元,其余每个村(社区)投入100万元,安排不足100万元及本批未安排村(社区)待下一批资金再给予安排(详见附件6)。

四、工作职责

(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编制资金分配安排方案、公告、报备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下达划拨及资金监管等工作。

(二)项目建设由项目表中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三)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宣传发动、农户落实、组织实施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公告、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

五、时间安排

本批资金安排的项目要求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工作,资金拨付达到规定要求。

六、其他要求

(一)严格落实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项目实施阶段、资金拨付阶段公告公示工作及材料收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资金拨付要以已完成的工程量为支撑,资金支付前要将已完成的工程量折成的工程价进行公示。

(二)抓好项目资金拨付工作。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做好工程量实地核实、报账及审核等相关工作。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建设期限实施。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1.隆安县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表(小额信贷贴息、雨露计划、公共基础照明、融资利息、产业奖补、跨省就业交通补助等项目)

2.隆安县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表(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补助项目)

3.隆安县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表(生产路、屯路硬化项目)

4.隆安县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表(屯路扩建提升项目)

5.隆安县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表(供水保障项目)

6.隆安县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表(农产品加工示范园项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日印发

相关解读:

《隆安县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方案》政策解读


隆政办函〔2023〕8号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隆安县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

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安县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3月1日


隆安县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桂整合〔2022〕39号)精神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使用、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县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结合全县项目实施计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总量指标

本批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下达我县总额为1910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1259万元、自治区资金7846万元。

二、资金使用原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等精神,本批次资金重点投向小额信贷贴息、雨露计划、农村公共基础照明、易地搬迁融资利息、产业奖补、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跨省就业交通补助、生产路、屯级道路硬化及扩建提升、供水保障、农产品加工示范园等项目。

三、资金安排计划

(一)2023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项目安排资金135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650万元、自治区资金700万元)

主要用于脱贫户、监测帮扶户的小额信贷贴息。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县财政局及各放贷银行配合组织实施(详见附件1)。

(二)2023年“雨露计划”项目安排资金40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400万元)

主要用于脱贫户、监测帮扶户子女职业学历教育、短期技能培训“以奖代补”项目等,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实施(详见附件1)。

(三)2023年乡村振兴农村公共基础照明项目1000万元(其中:自治区资金1000万元)

主要用于各乡镇村屯乡村振兴农村公共基础照明设施设备采购,按照整村推进的原则优先安排人口比较集中、群众基础好、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村屯,具体村屯由各乡镇确定,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实施、县住建局配合(详见附件1)。

(四)2023年度隆安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融资利息项目安排资金400万元(其中:自治区资金400万元)

主要用于政策性内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利息,由县发改科技局主管,广西 (略) 组织实施(详见附件1)。

(五)2023年度产业奖补项目安排资金60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600万元)

主要用于监测帮扶户及符合条件的脱贫户自主选择发展产业奖补,由县农业农村局主管,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详见附件1)。

(六)20 (略) 就业交通补助项目安排资金50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500万元)

主要用于全县脱贫户、监测帮扶 (略) 就业交通补助。由县人社局牵头,县乡村振兴局配合,组织并监督乡镇做好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详见附件1)。

(七)2023年度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补助项目安排资金2010.35 万元(其中:自治区资金2010.35 万元)

主要用于开发脱贫户、监测帮扶户等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补助,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县人社局、财政局配合,做好各乡镇资金调配、使用、监督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详见附件2)。

(八)生产路、屯级路硬化建设项目安排资金2718.29万元(其中:中央资金2604.94万元、自治区资金113.35万元)

主要用于农村生产道路、屯级道路硬化建设,由县乡村振兴局、交通局组织实施(详见附件3)。

(九)屯路扩建提升项目安排资金564.41万元(其中:中央资金564.41万元)

主要用于各乡镇屯级道路扩建提升项目建设,由县交通局组织实施(详见附件4)

(十)供水保障项目安排资金821.9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429.65万元、自治区资金392.3万元)

主要用于震东安置区、各乡镇供水保障及农业渠道项目建设,由县发改科技局主管震东安置区供水项目,广西 (略) 组织实施;县水利局主管并组织实施各乡镇供水保障项目;县农业农村局主管农业渠道建设项目,南圩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详见附件5)。

(十一)隆安县农产品加工示范园项目安排资金874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5510万元、自治区资金3230万元)

通过全县131个行政村(社区)(不含震东安置区)发展村集体经济“飞地”合作的方式投入到农产品加工示范园项目,年内计划每个村投入100万元。由投入村(社区) (略) 签订委托建设和运营协议,县公投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项目主管单位为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本批资金具体安排如下:

1.隆安县农产品加工示范园(一期)安排资金3230万元(其中:自治区资金3230万元),由城厢镇、都结乡、布泉乡、屏山乡4个乡镇的56村(社区)合作共建。本批资金先安排布泉乡9个村(社区)、屏山乡10个村(社区)、都结乡14个村(社区),其中,都结社区投入30万元,其余每个村(社区)投入100万元,安排不足100万元及本批未安排的村(社区)待下一批资金再给予安排。

2.隆安县农产品加工示范园(二期)安排资金551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5510万元),由南圩镇、那桐镇、雁江镇、乔建镇、*当镇、古潭乡6个乡镇75个村(社区)合作共建。本批资金先安排那桐镇12个村(社区)、雁江镇10个村(社区)、乔建镇15个村(社区)、*当镇11个村(社区)、南圩镇8个村(社区),其中,南圩镇望朝村投入10万元,其余每个村(社区)投入100万元,安排不足100万元及本批未安排村(社区)待下一批资金再给予安排(详见附件6)。

四、工作职责

(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编制资金分配安排方案、公告、报备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下达划拨及资金监管等工作。

(二)项目建设由项目表中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三)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宣传发动、农户落实、组织实施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公告、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

五、时间安排

本批资金安排的项目要求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工作,资金拨付达到规定要求。

六、其他要求

(一)严格落实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项目实施阶段、资金拨付阶段公告公示工作及材料收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资金拨付要以已完成的工程量为支撑,资金支付前要将已完成的工程量折成的工程价进行公示。

(二)抓好项目资金拨付工作。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做好工程量实地核实、报账及审核等相关工作。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建设期限实施。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1.隆安县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表(小额信贷贴息、雨露计划、公共基础照明、融资利息、产业奖补、跨省就业交通补助等项目)

2.隆安县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表(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补助项目)

3.隆安县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表(生产路、屯路硬化项目)

4.隆安县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表(屯路扩建提升项目)

5.隆安县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表(供水保障项目)

6.隆安县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安排表(农产品加工示范园项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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