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安县2023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安排方案的通知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安县2023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安排方案的通知
隆政办函〔2023〕11号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隆安县2023年中央少数民族
发展资金安排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县级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安县2023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安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3月9日
隆安县2023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安排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桂整合〔2022〕39号)精神,按照我县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县2023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安排,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总量指标
中央下达我县2023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总额为669万元。
二、资金使用原则
根据《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做好2023年提前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民宗发〔2022〕240号)、《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开展民族特色村寨农旅融合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民宗发〔2021〕203号)精神和现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资金安排要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2023年中央衔接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用于产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且不低于2022年水平。
三、资金安排计划
(一)资金总额为402万元用于隆安县农产品加工示范园(一期)项目建设,通过都结乡5个村(社区)发展村集体经济“飞地”合作的方式, (略) 签订委托建设和运营协议, (略) 负责组织实施,项目主管单位为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详见附件1)。
(二)资金总额为147万元用于那桐镇定江村定典屯农旅融合发展试点——屯内综合提升项目建设,由那桐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项目主管单位为县民宗局(详见附件2)。
(三)资金总额为40万元用于那桐镇定江村定典屯农旅融合发展试点——定湖道路提升项目建设,由那桐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项目主管单位为县民宗局(详见附件2)。
(四)资金总额为80万元用于那桐镇定江村定典屯农旅融合发展试点——民俗文化展馆项目建设,由那桐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项目主管单位为县民宗局(详见附件2)。
四、工作职责
(一)县民宗局负责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做好项目报备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下达划拨及资金监管等工作;
(三)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项目公示、公告等工作;
(四)县文体旅游局负责做好行业指导工作;
(五)项目主管单位负责跟进项目进度及验收等工作;
(六)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并做好项目公示公告及相关材料的收集。
五、时间安排
本批资金安排的项目要求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工作,资金拨付达到规定要求。
六、其他要求
(一)加强项目的公告公示工作
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项目实施阶段、资金拨付阶段的公告公示工作及材料的收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资金拨付要以已完成的工程量为支撑,资金支付前要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折成的工程价进行公示。
(二)加强项目资金的拨付工作
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建设期限实施。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1.隆安县2023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安排表
(隆安县农产品加工示范园(一期)项目)
2.隆安县2023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安排表(农旅融合发展试点项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9日印发
隆政办函〔2023〕11号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隆安县2023年中央少数民族
发展资金安排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县级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安县2023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安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3月9日
隆安县2023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安排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桂整合〔2022〕39号)精神,按照我县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县2023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安排,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总量指标
中央下达我县2023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总额为669万元。
二、资金使用原则
根据《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做好2023年提前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民宗发〔2022〕240号)、《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开展民族特色村寨农旅融合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民宗发〔2021〕203号)精神和现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资金安排要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2023年中央衔接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用于产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且不低于2022年水平。
三、资金安排计划
(一)资金总额为402万元用于隆安县农产品加工示范园(一期)项目建设,通过都结乡5个村(社区)发展村集体经济“飞地”合作的方式, (略) 签订委托建设和运营协议, (略) 负责组织实施,项目主管单位为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详见附件1)。
(二)资金总额为147万元用于那桐镇定江村定典屯农旅融合发展试点——屯内综合提升项目建设,由那桐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项目主管单位为县民宗局(详见附件2)。
(三)资金总额为40万元用于那桐镇定江村定典屯农旅融合发展试点——定湖道路提升项目建设,由那桐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项目主管单位为县民宗局(详见附件2)。
(四)资金总额为80万元用于那桐镇定江村定典屯农旅融合发展试点——民俗文化展馆项目建设,由那桐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项目主管单位为县民宗局(详见附件2)。
四、工作职责
(一)县民宗局负责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做好项目报备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下达划拨及资金监管等工作;
(三)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项目公示、公告等工作;
(四)县文体旅游局负责做好行业指导工作;
(五)项目主管单位负责跟进项目进度及验收等工作;
(六)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并做好项目公示公告及相关材料的收集。
五、时间安排
本批资金安排的项目要求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工作,资金拨付达到规定要求。
六、其他要求
(一)加强项目的公告公示工作
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项目实施阶段、资金拨付阶段的公告公示工作及材料的收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资金拨付要以已完成的工程量为支撑,资金支付前要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折成的工程价进行公示。
(二)加强项目资金的拨付工作
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建设期限实施。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1.隆安县2023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安排表
(隆安县农产品加工示范园(一期)项目)
2.隆安县2023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安排表(农旅融合发展试点项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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