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龙综执罚决字〔2023〕第*号
当事人:张卫平、张旭平、张小平、张广平
2023年03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有关部门移送发现当 (略) (略) 八都镇双溪口村“张湾社”山场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月3月23日,本机 (略) 林业局案件移送,2023年3月20日,张卫平、张旭平、张小平、张 (略) (略) 八都镇双溪口村“张湾社”山场实施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当 (略) 林业局移送的《鉴定意见书》中使用林地面积2.0865亩提出异议。2023年3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 (略) 林业局工作人员对《鉴定意见书》中面积进行复核比对,比对结果与《鉴定意见书》中面积符合。2023年4月7日,本机关对张卫平、张旭平、张小平、张广平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于2023年4月7日结束案件调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2023年4月1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取自2023年4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询问视频三份, (略) 八都镇双溪口村“张湾社”山场实施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当事人作为;
2、取自2023年4月7日制作的当事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2023年4月6日制作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授权委托关系;
3、取自林业局案件移交函(丽龙林移交〔2023〕45号)及《内部审批表》,证明案件来源;
4、林业局移交的《鉴定意见书》和情况说明各一份、取自2023年3月28日制作的《现场勘验图》一份、《现场照片及说明》二份,现场面积复核视频七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现场勘验情况。2023年4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丽龙综执罚告字〔2023〕第*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张卫平、张旭平、张小平、张 (略) (略) 八都镇双溪口村“张湾社”山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鉴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面积为2.0865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略) 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罚款人民币*仟*佰**元整(¥711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龙泉农村 (略) 营业部(户名: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略) 任一 (略)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3
当事人可通过扫码上方二 (略) 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浙江政务服务网APP, (略) 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4月17日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龙综执罚决字〔2023〕第*号
当事人:张卫平、张旭平、张小平、张广平
2023年03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有关部门移送发现当 (略) (略) 八都镇双溪口村“张湾社”山场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月3月23日,本机 (略) 林业局案件移送,2023年3月20日,张卫平、张旭平、张小平、张 (略) (略) 八都镇双溪口村“张湾社”山场实施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当 (略) 林业局移送的《鉴定意见书》中使用林地面积2.0865亩提出异议。2023年3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 (略) 林业局工作人员对《鉴定意见书》中面积进行复核比对,比对结果与《鉴定意见书》中面积符合。2023年4月7日,本机关对张卫平、张旭平、张小平、张广平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于2023年4月7日结束案件调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2023年4月1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取自2023年4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询问视频三份, (略) 八都镇双溪口村“张湾社”山场实施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当事人作为;
2、取自2023年4月7日制作的当事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2023年4月6日制作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授权委托关系;
3、取自林业局案件移交函(丽龙林移交〔2023〕45号)及《内部审批表》,证明案件来源;
4、林业局移交的《鉴定意见书》和情况说明各一份、取自2023年3月28日制作的《现场勘验图》一份、《现场照片及说明》二份,现场面积复核视频七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现场勘验情况。2023年4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丽龙综执罚告字〔2023〕第*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张卫平、张旭平、张小平、张 (略) (略) 八都镇双溪口村“张湾社”山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鉴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面积为2.0865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略) 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罚款人民币*仟*佰**元整(¥711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龙泉农村 (略) 营业部(户名: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略) 任一 (略)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3
当事人可通过扫码上方二 (略) 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浙江政务服务网APP, (略) 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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