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江苏大河马纺织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沭自然资规发〔2023〕08号
关于撤销江苏大河马纺织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沭自然资规发〔2023〕08号
江 (略) :
2022年7月25日,我局收到西圩乡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江 (略) 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经审查后,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3年7月9日,江 (略) ( (略) )与陈德珠共同申请土地权属登记,我局颁发了沭国用(2013)第2037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面积6751㎡),土地 (略) 。经查阅土地登记档案,大河马公司与陈德珠提供了沭国用(2013)第2029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证(*)等登记材料。我局发现,在《购房合同书》中,三幢厂房总建筑面积为12960㎡,实际用地总面积为10.13亩,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筑面积6751㎡,金额*元,款项性质为售房款;契税完税证(*)中,品目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税金额*元。因此,购房合同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证所记载内容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面积6751㎡是用地面积还是建筑面积?*元是售房款还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在调查中,西圩乡政府提供了沭 (略) (2019)苏1322民初16651号民事裁定书,证 (略) 签订的《购房合同书》时系西圩乡城管环卫中心主任,签订合同系受乡领导安排而为,房屋的实际出让人为沭阳县西圩乡人民政府,陈德珠不是合同的实际当事人。沭 (略) (2020)苏1322民初9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沭阳县西圩乡 (略) 之间关于买卖位于沭阳县西圩乡中陈村三组标准化厂房三栋的合同无效。因此,土地登记中《购房合同书》的时效已被沭 (略) 判决确定为无效,案涉房屋的相关权利应当恢复原状。根据房屋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连为一体的自然属性,房屋所有权人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归属一致,一并处理。
我局在调查中,询问了陈德珠,在案涉的土地没有委托评估也没有向陈德珠支付相关款项等。在李步年(西圩乡财政所协税员)询问笔录以及西圩乡财政所出具的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通用凭证(交易日期为2013-06-25),可以确认:2013年6月25日现金完税证,纳税人名称:大河马公司、税种:契税、品目(名):土地使用权转让、实缴金额20049元;2013年6月25日现金完税证,陈德珠、品目名称:产权转移书据,实缴金额334.20元;2013年6月25日现金完税证,陈德珠、品目名称: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矿区及其他,实缴金额88883.9元;上述20049元、334.20元、88883.9元均为西圩乡财政所出资缴纳。同时询问了徐海波(大河马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杨月明(西圩乡人民政府代理律师)等人。2012年,西圩乡人民政府为完成上级安排的“2158”标准化厂房工程,并向相关企业颁发土地证的工作任务。2022年11月6日,西圩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如下:2012年4月,经西圩乡人民政府同意,安排西圩乡城管环卫中心主任陈德珠作为借名人(实为乡政府代理人),竞得西圩乡中陈村三组(西吴路西侧、 (略) 对面)40.96亩土地。2013年6月,陈德珠按照西圩乡人民政府安排, (略) 签订《购房合同书》,转让案涉地块上三栋厂房,建筑面积12960㎡,用地面积10.13亩,房产单价*元。2013年7月9日,陈德珠按照西圩乡人民 (略) 共同申请上述三栋厂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办理了沭国用(2013)第2037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面积6751㎡(在上述40.96亩土地范围内)。因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于2013年6月25日缴纳的税费20049元、334.2元、88883.9元均为西圩乡财政所出资缴纳。另,大河马公司没有向陈德珠或西圩乡人民政府支付上述购房款以及土地转让款。
上述事实有沭国用(2013)第2037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登记档案、沭 (略) (2019)苏1322民初16651号民事裁定书、沭 (略) (2020)苏1322民初9537号民事判决书、听证记录,陈德珠、李步年、徐海波、杨月明等询问笔录,西圩乡人民政府《证明》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通用凭证(交易日期为2013-06-25)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案涉土地使用权买卖行为中,并没有土地转让协议,没有支付土地转让款,土地转让相关税费均由西圩乡人民政府支付,且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书》 (略) 判决无效,该土地转让行为是不真实存在的,虚构的,在该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大河马公司知晓该土地买卖行为不真实存在,仍与陈德珠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存在过错,也并非善意第三人。因此,本案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应当予以纠正,现西圩乡人民政 (略) 土地使用权,我局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买卖行为不真实存在,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是错误的,且无法通过更正登记来纠正。其次,在本案土地使用权买卖及转移登记行为中,不存在善意第三人或者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情形。依据《 (略)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且通过更正登记不能纠正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撤销不动产登记行为,但不动产权利已由善意第三人取得或者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决定如下:
撤销江 (略) 沭国用(2013)第2037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相关登记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沭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 (略) 提起诉讼。
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04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3年04月27日印发???
江 (略) :
2022年7月25日,我局收到西圩乡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江 (略) 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经审查后,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3年7月9日,江 (略) ( (略) )与陈德珠共同申请土地权属登记,我局颁发了沭国用(2013)第2037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面积6751㎡),土地 (略) 。经查阅土地登记档案,大河马公司与陈德珠提供了沭国用(2013)第2029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证(*)等登记材料。我局发现,在《购房合同书》中,三幢厂房总建筑面积为12960㎡,实际用地总面积为10.13亩,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筑面积6751㎡,金额*元,款项性质为售房款;契税完税证(*)中,品目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税金额*元。因此,购房合同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证所记载内容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面积6751㎡是用地面积还是建筑面积?*元是售房款还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在调查中,西圩乡政府提供了沭 (略) (2019)苏1322民初16651号民事裁定书,证 (略) 签订的《购房合同书》时系西圩乡城管环卫中心主任,签订合同系受乡领导安排而为,房屋的实际出让人为沭阳县西圩乡人民政府,陈德珠不是合同的实际当事人。沭 (略) (2020)苏1322民初9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沭阳县西圩乡 (略) 之间关于买卖位于沭阳县西圩乡中陈村三组标准化厂房三栋的合同无效。因此,土地登记中《购房合同书》的时效已被沭 (略) 判决确定为无效,案涉房屋的相关权利应当恢复原状。根据房屋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连为一体的自然属性,房屋所有权人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归属一致,一并处理。
我局在调查中,询问了陈德珠,在案涉的土地没有委托评估也没有向陈德珠支付相关款项等。在李步年(西圩乡财政所协税员)询问笔录以及西圩乡财政所出具的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通用凭证(交易日期为2013-06-25),可以确认:2013年6月25日现金完税证,纳税人名称:大河马公司、税种:契税、品目(名):土地使用权转让、实缴金额20049元;2013年6月25日现金完税证,陈德珠、品目名称:产权转移书据,实缴金额334.20元;2013年6月25日现金完税证,陈德珠、品目名称: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矿区及其他,实缴金额88883.9元;上述20049元、334.20元、88883.9元均为西圩乡财政所出资缴纳。同时询问了徐海波(大河马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杨月明(西圩乡人民政府代理律师)等人。2012年,西圩乡人民政府为完成上级安排的“2158”标准化厂房工程,并向相关企业颁发土地证的工作任务。2022年11月6日,西圩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如下:2012年4月,经西圩乡人民政府同意,安排西圩乡城管环卫中心主任陈德珠作为借名人(实为乡政府代理人),竞得西圩乡中陈村三组(西吴路西侧、 (略) 对面)40.96亩土地。2013年6月,陈德珠按照西圩乡人民政府安排, (略) 签订《购房合同书》,转让案涉地块上三栋厂房,建筑面积12960㎡,用地面积10.13亩,房产单价*元。2013年7月9日,陈德珠按照西圩乡人民 (略) 共同申请上述三栋厂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办理了沭国用(2013)第2037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面积6751㎡(在上述40.96亩土地范围内)。因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于2013年6月25日缴纳的税费20049元、334.2元、88883.9元均为西圩乡财政所出资缴纳。另,大河马公司没有向陈德珠或西圩乡人民政府支付上述购房款以及土地转让款。
上述事实有沭国用(2013)第2037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登记档案、沭 (略) (2019)苏1322民初16651号民事裁定书、沭 (略) (2020)苏1322民初9537号民事判决书、听证记录,陈德珠、李步年、徐海波、杨月明等询问笔录,西圩乡人民政府《证明》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通用凭证(交易日期为2013-06-25)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案涉土地使用权买卖行为中,并没有土地转让协议,没有支付土地转让款,土地转让相关税费均由西圩乡人民政府支付,且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书》 (略) 判决无效,该土地转让行为是不真实存在的,虚构的,在该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大河马公司知晓该土地买卖行为不真实存在,仍与陈德珠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存在过错,也并非善意第三人。因此,本案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应当予以纠正,现西圩乡人民政 (略) 土地使用权,我局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买卖行为不真实存在,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是错误的,且无法通过更正登记来纠正。其次,在本案土地使用权买卖及转移登记行为中,不存在善意第三人或者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情形。依据《 (略)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且通过更正登记不能纠正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撤销不动产登记行为,但不动产权利已由善意第三人取得或者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决定如下:
撤销江 (略) 沭国用(2013)第2037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相关登记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沭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 (略) 提起诉讼。
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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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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