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民生老年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木斯民生老年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法〔2023〕东01号
佳木斯民 (略) (略)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信用代码:*MA18Y2023N
地址: (略) (略) 东风区江山 (略) 东兴养老综合服务中心033#0单元-1—5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玉霞
我局于2023年0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4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佳木斯民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佳环建审【2022】5号)复印件、佳木斯民 (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污水处理系统出水口PH值检测记录单、检测报告5份、排污许可证副本、现场方位图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局于 2023年5月23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告字〔2023〕东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已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陈述申辩意见内容:“1.我院于2021年12月10日搬迁至东风区东兴城江山社区,承租政府房屋,消防、环保排水设施是原有的,租赁合同约定不可以改变房屋主体结构。2.东风区环保局于2023年4年18日对我单位进行了环保检查,检查发现我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未开展自行监测。需要安装监测 (略) 第一时 (略) 来安装监测流量表,工作人员两次来现场 (略) 现有房屋结构无法安装,我们也第一时间向东风区环保局检查工作人员反应了此事。3.市卫生健康委核定床位104张,平均使用70张左右,符合环保标准,不需要安装监测流量表,应更改为登记管理。综上所述,此房屋无法安装流量监测表,所以导致不能监测, (略) 使用率,故请求 (略) 更改为登记管理。”
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已收悉,经研究,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具体的理由、依据:
一、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规定你单位废水排放口(编号:DW001)应安装在线监测仪开展监测污水流量,你单位未依法开展监测污水流量,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已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你单位陈述申辩“房屋租赁约定不可以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现有房屋结构无法安装在线监测仪”系你单位项目建设过程中计划不周全而自行产生的过错行为,不能成为撤销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我局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规定,对你单位核发了排污许可证。该名录序号107内容为“床位100张及以 (略) 8415(精神病、康复和 (略) ) (略) 8416,床位100张及以上500张以 (略) 8411、 (略) 8412、中 (略) 8413、 (略) 8414、 (略) 8415(不含精神病、康复和 (略) )”,你单位医疗机构类别符合上述规定。 (略) 卫生健康委核定床位104张,该目录未规定“平均使用床位,” (略) 卫建委核定床位确定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并无不当。
综上,你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简化管理要求,对医疗污水开展自行监测。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根据“ (略) 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佳木斯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 2023年6 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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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法〔2023〕东01号
佳木斯民 (略) (略)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信用代码:*MA18Y2023N
地址: (略) (略) 东风区江山 (略) 东兴养老综合服务中心033#0单元-1—5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玉霞
我局于2023年0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4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佳木斯民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佳环建审【2022】5号)复印件、佳木斯民 (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污水处理系统出水口PH值检测记录单、检测报告5份、排污许可证副本、现场方位图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局于 2023年5月23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告字〔2023〕东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已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陈述申辩意见内容:“1.我院于2021年12月10日搬迁至东风区东兴城江山社区,承租政府房屋,消防、环保排水设施是原有的,租赁合同约定不可以改变房屋主体结构。2.东风区环保局于2023年4年18日对我单位进行了环保检查,检查发现我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未开展自行监测。需要安装监测 (略) 第一时 (略) 来安装监测流量表,工作人员两次来现场 (略) 现有房屋结构无法安装,我们也第一时间向东风区环保局检查工作人员反应了此事。3.市卫生健康委核定床位104张,平均使用70张左右,符合环保标准,不需要安装监测流量表,应更改为登记管理。综上所述,此房屋无法安装流量监测表,所以导致不能监测, (略) 使用率,故请求 (略) 更改为登记管理。”
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已收悉,经研究,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具体的理由、依据:
一、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规定你单位废水排放口(编号:DW001)应安装在线监测仪开展监测污水流量,你单位未依法开展监测污水流量,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已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你单位陈述申辩“房屋租赁约定不可以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现有房屋结构无法安装在线监测仪”系你单位项目建设过程中计划不周全而自行产生的过错行为,不能成为撤销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我局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规定,对你单位核发了排污许可证。该名录序号107内容为“床位100张及以 (略) 8415(精神病、康复和 (略) ) (略) 8416,床位100张及以上500张以 (略) 8411、 (略) 8412、中 (略) 8413、 (略) 8414、 (略) 8415(不含精神病、康复和 (略) )”,你单位医疗机构类别符合上述规定。 (略) 卫生健康委核定床位104张,该目录未规定“平均使用床位,” (略) 卫建委核定床位确定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并无不当。
综上,你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简化管理要求,对医疗污水开展自行监测。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根据“ (略) 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佳木斯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 2023年6 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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