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金宇博沃润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金宇丹阳医药产业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金宇博沃润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金宇丹阳医药产业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3〕49号
金宇博沃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金宇博沃 (略) 金宇(丹阳)医药产业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丹阳经济 (略) 生命科学产业园紫苑路168号,主体工程依托已建标准联合厂房,建设2条1000升单克隆抗体药物原液生产线、1条5000升单克隆抗体药物原液生产线、1条制剂生产线,配套建设危化品库、仓库等储运工程,纯化水、注射用水、锅炉软水制备系统、纯蒸汽发生器、燃气锅炉、冷却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等公用工程,以及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等环保工程,依托现有职工活动中心、附属用房。项目建成后,年生产336千克CMAB806单克隆抗体药物原液,全部制备成403.2万支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略) 生命科学产业园核心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国际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联合厂房生产及质检过程排放的氯化氢、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1、表2限值,废水处理设施有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3限值,燃气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385-2022)表1“燃气锅炉”标准。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限值,氯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7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6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 (略) 石城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水质执行《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2/3560-2019)表2中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直接排放限值。在污水处理站出口和厂区污水总排口分别设置在线监测装置。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其中含生物活性的固体废物需落实灭活处理措施。废水处理污泥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联合厂房生产区、危险品库、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污水管线、事故应急池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联合厂房和污水站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排入外环境量):废水量≤56424.285/56424.285吨、化学需氧量≤3.088/2.821吨、五日生化需氧量≤0.435/0.435吨、悬浮物≤2.618/0.564吨、氨氮≤0.230/0.226吨、总氮≤0.591/0.591吨、总磷≤0.014/0.014吨、总有机碳≤0.525/0.525吨、盐分≤37.792/37.792吨、动植物油≤0.139/0.056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30/0.028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颗粒物≤0.130吨、二氧化硫≤0.468吨、氮氧化物≤0.710吨、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0.020吨、氯化氢≤0.010吨、氨≤0.047吨、硫化氢≤0.007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丹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104-*-89-01-*)
苏环审〔2023〕49号
金宇博沃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金宇博沃 (略) 金宇(丹阳)医药产业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丹阳经济 (略) 生命科学产业园紫苑路168号,主体工程依托已建标准联合厂房,建设2条1000升单克隆抗体药物原液生产线、1条5000升单克隆抗体药物原液生产线、1条制剂生产线,配套建设危化品库、仓库等储运工程,纯化水、注射用水、锅炉软水制备系统、纯蒸汽发生器、燃气锅炉、冷却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等公用工程,以及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等环保工程,依托现有职工活动中心、附属用房。项目建成后,年生产336千克CMAB806单克隆抗体药物原液,全部制备成403.2万支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略) 生命科学产业园核心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国际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联合厂房生产及质检过程排放的氯化氢、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1、表2限值,废水处理设施有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3限值,燃气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385-2022)表1“燃气锅炉”标准。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限值,氯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7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6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 (略) 石城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水质执行《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2/3560-2019)表2中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直接排放限值。在污水处理站出口和厂区污水总排口分别设置在线监测装置。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其中含生物活性的固体废物需落实灭活处理措施。废水处理污泥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联合厂房生产区、危险品库、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污水管线、事故应急池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联合厂房和污水站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排入外环境量):废水量≤56424.285/56424.285吨、化学需氧量≤3.088/2.821吨、五日生化需氧量≤0.435/0.435吨、悬浮物≤2.618/0.564吨、氨氮≤0.230/0.226吨、总氮≤0.591/0.591吨、总磷≤0.014/0.014吨、总有机碳≤0.525/0.525吨、盐分≤37.792/37.792吨、动植物油≤0.139/0.056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30/0.028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颗粒物≤0.130吨、二氧化硫≤0.468吨、氮氧化物≤0.710吨、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0.020吨、氯化氢≤0.010吨、氨≤0.047吨、硫化氢≤0.007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丹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104-*-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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