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审基建环审字〔2023〕14号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年产车厢300台、汽车零部件10000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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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审基建环审字〔2023〕14号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年产车厢300台、汽车零部件10000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报来的《年产车厢300台、汽车零部件10000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租用 (略) 现有厂房,位 (略) 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兴发路7号(延龙汽车内),车间二用地面积7853.07平方米,为新建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条焊接生产线、一条喷涂生产线、配套的用电、给排水及环保处理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可年产自卸车车厢300台、底架等汽车零部件10000件。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万元。

项目已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304-*-04-01-*,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重点抓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喷砂工序中产生的喷砂粉尘,经密闭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须确保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2.项目焊接工序中产生的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项目打磨工序中产生的打磨粉尘,在密闭车间内以无组织形式排放。以上都须确保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项目喷漆、流平、调漆、干燥工序中产生的喷漆房废气,在密闭车间进行,经负压收集+水帘柜喷淋+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须确保外排废气中的非*烷总烃、*苯、二*苯、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厂区内未被收集到的有机废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

以上未被收集到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须确保厂界外排废气中非*烷总烃、二*苯、*苯、颗粒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主要为喷淋废水和生活污水,喷淋废水添加漆雾絮凝剂后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须确保外排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最后进入新兴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通过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设备位置,基础安装减震垫和厂区自然衰减等综合降噪处置后,须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做好一般固体废物的综合回收利用和妥善处置工作。须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设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地方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漆渣、废油漆桶、废切削液、废UV灯管和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须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堆放、擅自外排。做好危险废物处置及转移联单的台帐记录。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运行和管理,本项目建成后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根据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贮存设施,自**日起执行本标准,其他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日)起执行本标准。

(五)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保障物资,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施工、运行期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制定并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5日内,将批复文件及批准后的《报告表》(报批稿) (略) 柳江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检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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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报来的《年产车厢300台、汽车零部件10000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租用 (略) 现有厂房,位 (略) 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兴发路7号(延龙汽车内),车间二用地面积7853.07平方米,为新建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条焊接生产线、一条喷涂生产线、配套的用电、给排水及环保处理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可年产自卸车车厢300台、底架等汽车零部件10000件。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万元。

项目已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304-*-04-01-*,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重点抓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喷砂工序中产生的喷砂粉尘,经密闭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须确保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2.项目焊接工序中产生的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项目打磨工序中产生的打磨粉尘,在密闭车间内以无组织形式排放。以上都须确保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项目喷漆、流平、调漆、干燥工序中产生的喷漆房废气,在密闭车间进行,经负压收集+水帘柜喷淋+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须确保外排废气中的非*烷总烃、*苯、二*苯、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厂区内未被收集到的有机废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

以上未被收集到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须确保厂界外排废气中非*烷总烃、二*苯、*苯、颗粒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主要为喷淋废水和生活污水,喷淋废水添加漆雾絮凝剂后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须确保外排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最后进入新兴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通过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设备位置,基础安装减震垫和厂区自然衰减等综合降噪处置后,须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做好一般固体废物的综合回收利用和妥善处置工作。须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设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地方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漆渣、废油漆桶、废切削液、废UV灯管和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须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堆放、擅自外排。做好危险废物处置及转移联单的台帐记录。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运行和管理,本项目建成后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根据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贮存设施,自**日起执行本标准,其他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日)起执行本标准。

(五)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保障物资,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施工、运行期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制定并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5日内,将批复文件及批准后的《报告表》(报批稿) (略) 柳江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检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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