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台安县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批复鞍行审批复农〔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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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台安县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批复鞍行审批复农〔2023〕5号

台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查批复台安县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请示》(台经开发〔2022〕26号)及附件资料收悉。我局委托 (略) 对《台安县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区域评估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该审查意见和区域评估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开发区概况

台安县工业园区占地面积2988.00公顷, (略) 台安县城区,北至京沈高速公路,南至沈盘公路( (略) 道),西至新台镇西桓村八家子、示范场农田,东至台西区大黑鱼、十里村与城区接壤处。开发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22°22′31.54″,北纬41°23′14.41″。

二、区域评估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开发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988.00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开发区水土流失总体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结论。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三、你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落实区域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主体责任,依据批复《区域评估报告》督促区域内各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义务,指导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二)根据批复《区域评估报告》统筹开展区域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 (略) 水利局、台安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区域评估报告》批复后,如发生开发区规划变更等重大变化,对新增区域应重新进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略) 行政审批局

2023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查批复台安县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请示》(台经开发〔2022〕26号)及附件资料收悉。我局委托 (略) 对《台安县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区域评估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该审查意见和区域评估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开发区概况

台安县工业园区占地面积2988.00公顷, (略) 台安县城区,北至京沈高速公路,南至沈盘公路( (略) 道),西至新台镇西桓村八家子、示范场农田,东至台西区大黑鱼、十里村与城区接壤处。开发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22°22′31.54″,北纬41°23′14.41″。

二、区域评估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开发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988.00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开发区水土流失总体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结论。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三、你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落实区域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主体责任,依据批复《区域评估报告》督促区域内各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义务,指导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二)根据批复《区域评估报告》统筹开展区域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 (略) 水利局、台安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区域评估报告》批复后,如发生开发区规划变更等重大变化,对新增区域应重新进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略) 行政审批局

2023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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