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南和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邢台市南和区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定招标代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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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南和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邢台市南和区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定招标代理的公告

邢台市南和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邢台市南和区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定招标代理的公告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3-06-20 发布机构:发改局 浏览次数:67 字体:[ ]

邢台市南和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邢台市南和区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定招标代理的公告

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主要在全区八个乡镇及公共区域内分散设置充电桩624 套共 1262 个充电桩车位,其中安装 14kW双枪立柱式交流充电桩571台1142个充电桩车位,安装 120kW直流双枪光储充充电桩50台100个充电桩车位,480kW分体式光储充充电桩(含4台双枪终端共8枪)1套,720kW分体式光储充充电桩(含 12 台单枪终端)1套,同时加配充电基础设施及智能设施。

二、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条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2.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4.招标代理机构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补充提交证明材料:公司的综合实力、招标方案、服务费取费标准、服务承诺等。

三、招标内容服务范围: (略) 南和区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

四、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程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提交完所需全部材料(所有材料需装订成册,密封送达)。招标领导小组对报名代理机构通过对比、审查、考核后择优选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代理机构法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五、材料递交联系人:白力强,*。

六、本公告在南和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公示公告。如有变更,会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略) 南和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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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3-06-20 发布机构:发改局 浏览次数:67 字体:[ ]

邢台市南和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邢台市南和区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定招标代理的公告

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主要在全区八个乡镇及公共区域内分散设置充电桩624 套共 1262 个充电桩车位,其中安装 14kW双枪立柱式交流充电桩571台1142个充电桩车位,安装 120kW直流双枪光储充充电桩50台100个充电桩车位,480kW分体式光储充充电桩(含4台双枪终端共8枪)1套,720kW分体式光储充充电桩(含 12 台单枪终端)1套,同时加配充电基础设施及智能设施。

二、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条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2.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4.招标代理机构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补充提交证明材料:公司的综合实力、招标方案、服务费取费标准、服务承诺等。

三、招标内容服务范围: (略) 南和区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

四、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程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提交完所需全部材料(所有材料需装订成册,密封送达)。招标领导小组对报名代理机构通过对比、审查、考核后择优选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代理机构法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五、材料递交联系人:白力强,*。

六、本公告在南和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公示公告。如有变更,会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略) 南和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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