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2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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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2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6月27日-2020年6月29日(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

通讯地址: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邮编:*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IT硬件设备喷塑生产线建设项目

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19号新疆华亿 (略) 现有2#厂房内

新疆华亿 (略)

(略) 新瑞鑫诚 (略)

项目属于扩建工程,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19号新疆华亿 (略) 现有2#厂房内,中心地理坐标为E87°03"4.193",N44°07"3.411"。项目区西侧20m为经五路,南侧10m为新疆 (略) ,北侧10m为 (略) ,东侧为空地。

本项目占地面积1300m2,建设一条喷塑生产线,建设内容包括输送系统、大旋风粉房、滤芯粉房、粉末固化炉等,建成后喷塑一期工程生产的服务器机柜、操作台外壳、电视墙外壳、多媒体讲台外壳共计4万套。

(一)本项目运营期未新增工作人员,无新增生活污水排放;生产过程无需用水,无新增生产废水排放。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喷塑台自带粉末降尘及自动回粉系统,产生的粉尘被喷塑房侧壁的旋风回收器收集后进入回收装置,输送回供粉系统进行循环使用,本项目喷粉粉尘经喷塑房旋风除尘+二级过滤回收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3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本项目固化烘道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干式过滤+光氧催化净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光氧催化净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前设置干式过滤,可以进行颗粒物的过滤及拦截,防止活性炭堵塞。本项目固化炉热源使用天然气,天然气燃烧机加热系统由燃烧室、燃烧内胆、循环风机、循环风管四部分组成,加热方式为直接加热,因此天然气燃烧废气与有机废气共同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该排气筒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要求,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300毫克/立方米执行,有组织VOCs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非*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和速率限值要求。本项目厂界无组织VOCs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界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四)本项目运营期未新增工作人员,不新增生活垃圾,运营期固废主要为回收塑粉、废包装袋、废滤芯、废UV灯管、废活性炭、干式过滤装置收集粉尘。回收塑粉回用于生产;废包装及时清理、收集,定期交付废品收购站进行回收;废滤芯和干式过滤粉尘及时清理、收集,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和填埋;废UV灯管和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拉运处置。

(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6月27日-2020年6月29日(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

通讯地址: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邮编:*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IT硬件设备喷塑生产线建设项目

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19号新疆华亿 (略) 现有2#厂房内

新疆华亿 (略)

(略) 新瑞鑫诚 (略)

项目属于扩建工程,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19号新疆华亿 (略) 现有2#厂房内,中心地理坐标为E87°03"4.193",N44°07"3.411"。项目区西侧20m为经五路,南侧10m为新疆 (略) ,北侧10m为 (略) ,东侧为空地。

本项目占地面积1300m2,建设一条喷塑生产线,建设内容包括输送系统、大旋风粉房、滤芯粉房、粉末固化炉等,建成后喷塑一期工程生产的服务器机柜、操作台外壳、电视墙外壳、多媒体讲台外壳共计4万套。

(一)本项目运营期未新增工作人员,无新增生活污水排放;生产过程无需用水,无新增生产废水排放。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喷塑台自带粉末降尘及自动回粉系统,产生的粉尘被喷塑房侧壁的旋风回收器收集后进入回收装置,输送回供粉系统进行循环使用,本项目喷粉粉尘经喷塑房旋风除尘+二级过滤回收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3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本项目固化烘道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干式过滤+光氧催化净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光氧催化净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前设置干式过滤,可以进行颗粒物的过滤及拦截,防止活性炭堵塞。本项目固化炉热源使用天然气,天然气燃烧机加热系统由燃烧室、燃烧内胆、循环风机、循环风管四部分组成,加热方式为直接加热,因此天然气燃烧废气与有机废气共同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该排气筒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要求,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300毫克/立方米执行,有组织VOCs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非*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和速率限值要求。本项目厂界无组织VOCs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界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四)本项目运营期未新增工作人员,不新增生活垃圾,运营期固废主要为回收塑粉、废包装袋、废滤芯、废UV灯管、废活性炭、干式过滤装置收集粉尘。回收塑粉回用于生产;废包装及时清理、收集,定期交付废品收购站进行回收;废滤芯和干式过滤粉尘及时清理、收集,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和填埋;废UV灯管和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拉运处置。

(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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