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非居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中江县非居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略) (略) 政府关于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推进 (略) 场化改革,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加快建立灵敏反映供需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加强对城镇燃气配气环节价格管理,通过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在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城镇燃气企业经营成本及兼顾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的基础上,我局按照程序认真听取了消费者、经营者等各方意见,对非居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完成了听证方案,召开了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听证参加人意见、建议后,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中江县非居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请于2023年7月26日前将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交县发改局价格和收费管理股,地址:县集中办公区1号楼808办公室。
联系人:雷霄霄,联系电话:0838-*
邮箱:*@*q.com
附件:《中江县非居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27日
附件
中江县非居天然气
配气价格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建立灵敏反映供需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 (略) 价格矛盾,规范定价行为,促进我县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919号)、《关于加 (略) 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本方案。
一、非居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定价方案
(一)核定中江县管道天然气综合配气价格为0.71元/立方米(含税,下同),其中核定非居民配气价格为0.86元/立方米。此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燃气经营企业适当下浮。
(二)各燃气经营企业按上游购气价格加配气价格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并随上游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多气源购气的,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三)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校核,校核期为3年。
二、非居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一)联动条件
因上游供气企业调整供气价格导致单一购气成本变化时可实施价格联动调整。当上游供气企业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后,燃气经营企业按用气价格类别与上游企业“同向同步”原则调整终端天然气销售价格。为防止和减少因购气价格小幅频繁波动对终端用户的影响,当燃气经营企业的综合购气结算单价涨跌幅度每立方米不足0.1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当燃气经营企业的综合购气结算单价涨跌幅度每立方米高于或等于0.1元时,可启动价格联动机制。
(二)价格联动计算
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时,下游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按以下计价方式作同向调整:
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成本监审核定的配气损耗率)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三)价格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一个月。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按照浮动机制确定价格联动季节区间;因未达到联动条件等原因未调整或未调整到位的,在下一次联动调整累加或冲减。期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价格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价格联动程序
1、当达到价格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燃气经营企业应认真做好成本分析测算工作,并形成价格联动调整方案,及时上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查。
2、实行价格联动公告制度。价格联动方案实施前,燃气经营企业主动将价格联动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五)价格联动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中江县辖区内各燃气经营企业。
三、相关情况说明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 (略) 《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推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加 (略) 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明确了“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配气价格核定原则,以及成本构成、收益率标准等相关内容。2020年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044号),要求合理制定城镇燃气配气价格。通过前期的价格调查、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综合考虑我县的实际情况,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拟定了《方案》。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044号)
5、《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略) 定价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6、《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 (略) 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略) (略) 政府关于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推进 (略) 场化改革,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加快建立灵敏反映供需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加强对城镇燃气配气环节价格管理,通过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在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城镇燃气企业经营成本及兼顾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的基础上,我局按照程序认真听取了消费者、经营者等各方意见,对非居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完成了听证方案,召开了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听证参加人意见、建议后,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中江县非居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请于2023年7月26日前将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交县发改局价格和收费管理股,地址:县集中办公区1号楼808办公室。
联系人:雷霄霄,联系电话:0838-*
邮箱:*@*q.com
附件:《中江县非居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27日
附件
中江县非居天然气
配气价格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建立灵敏反映供需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 (略) 价格矛盾,规范定价行为,促进我县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919号)、《关于加 (略) 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本方案。
一、非居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定价方案
(一)核定中江县管道天然气综合配气价格为0.71元/立方米(含税,下同),其中核定非居民配气价格为0.86元/立方米。此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燃气经营企业适当下浮。
(二)各燃气经营企业按上游购气价格加配气价格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并随上游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多气源购气的,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三)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校核,校核期为3年。
二、非居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一)联动条件
因上游供气企业调整供气价格导致单一购气成本变化时可实施价格联动调整。当上游供气企业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后,燃气经营企业按用气价格类别与上游企业“同向同步”原则调整终端天然气销售价格。为防止和减少因购气价格小幅频繁波动对终端用户的影响,当燃气经营企业的综合购气结算单价涨跌幅度每立方米不足0.1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当燃气经营企业的综合购气结算单价涨跌幅度每立方米高于或等于0.1元时,可启动价格联动机制。
(二)价格联动计算
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时,下游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按以下计价方式作同向调整:
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成本监审核定的配气损耗率)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三)价格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一个月。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按照浮动机制确定价格联动季节区间;因未达到联动条件等原因未调整或未调整到位的,在下一次联动调整累加或冲减。期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价格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价格联动程序
1、当达到价格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燃气经营企业应认真做好成本分析测算工作,并形成价格联动调整方案,及时上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查。
2、实行价格联动公告制度。价格联动方案实施前,燃气经营企业主动将价格联动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五)价格联动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中江县辖区内各燃气经营企业。
三、相关情况说明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 (略) 《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推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加 (略) 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明确了“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配气价格核定原则,以及成本构成、收益率标准等相关内容。2020年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044号),要求合理制定城镇燃气配气价格。通过前期的价格调查、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综合考虑我县的实际情况,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拟定了《方案》。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044号)
5、《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略) 定价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6、《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 (略) 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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