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环罚字〔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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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环罚字〔2023〕3号


克环罚字〔2023〕3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曾波

地址:新 (略) 白碱滩区平北六路12号

我局于2023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正在生产,你公司2022年度未对锅炉废气开展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3年4月12日),用于证 (略) (略) 在被检查时未能提供2022年供暖锅炉废气的自行监测记录;

2.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18日),用于证 (略) (略) 2022年度未对锅炉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主体 (略) (略)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罚告〔2023〕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克环罚听告〔2023〕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未提出听证申请。向我局提交的《陈述申辩书》中,提出由于2022年末受到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申请“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能立 (略) 对锅炉开展监测,可以达标排放。结合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研究,我 (略) 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略) 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同时参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你公司2022年度未对锅炉废气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万*仟元(21000)整。

你公司在本次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文明支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124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克拉玛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1日


克环罚字〔2023〕3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曾波

地址:新 (略) 白碱滩区平北六路12号

我局于2023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正在生产,你公司2022年度未对锅炉废气开展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3年4月12日),用于证 (略) (略) 在被检查时未能提供2022年供暖锅炉废气的自行监测记录;

2.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18日),用于证 (略) (略) 2022年度未对锅炉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主体 (略) (略)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罚告〔2023〕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克环罚听告〔2023〕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未提出听证申请。向我局提交的《陈述申辩书》中,提出由于2022年末受到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申请“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能立 (略) 对锅炉开展监测,可以达标排放。结合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研究,我 (略) 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略) 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同时参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你公司2022年度未对锅炉废气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万*仟元(21000)整。

你公司在本次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文明支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124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克拉玛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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