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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31号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31号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31号(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执责改〔2023〕3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廖廷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J
住所: (略) 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83号2号厂房4-1
我队于2023年6月12日22时25分对你单位承建的“水榭兰亭花园三期8号楼、9号楼、10号楼、11号楼、12号楼、13号楼、14号楼、15号楼、16号楼、19号楼、20号楼、21号楼、22号楼、23号楼”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应按照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尚未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已开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上述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举报案件列表》、《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作业”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 (略) 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后,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渝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渝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6月25日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31号(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执责改〔2023〕3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廖廷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J
住所: (略) 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83号2号厂房4-1
我队于2023年6月12日22时25分对你单位承建的“水榭兰亭花园三期8号楼、9号楼、10号楼、11号楼、12号楼、13号楼、14号楼、15号楼、16号楼、19号楼、20号楼、21号楼、22号楼、23号楼”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应按照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尚未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已开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上述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举报案件列表》、《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作业”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 (略) 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后,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渝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渝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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