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宁字﹝2023﹞20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宁字﹝2023﹞20号

(略) 生态环境局

永环罚(宁)字﹝2023﹞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C

地址:宁远县太平镇老匡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高助

2023年3月31日,根据领导交办, (略) 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人员到位于宁远县太平镇老匡家村的 (略) 开展现场检查, (略)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擅自投入资金126.4万元新增一条破碎、筛分、清洗成品砂生产线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该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老匡家铁矿采洗矿工程规模变更环境影响说明的批复、投资明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span>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 2023?font face="仿宋_GB2312" >年 5月17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宁)告字﹝2023﹞20号) (略) 实施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略) 放弃提出和听证申请。

???font face="仿宋_GB23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专用裁量表表1相关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 (略) 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万*仟零点击查看>>元整(¥24016元)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据《 (略) 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局

永环罚(宁)字﹝2023﹞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C

地址:宁远县太平镇老匡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高助

2023年3月31日,根据领导交办, (略) 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人员到位于宁远县太平镇老匡家村的 (略) 开展现场检查, (略)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擅自投入资金126.4万元新增一条破碎、筛分、清洗成品砂生产线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该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老匡家铁矿采洗矿工程规模变更环境影响说明的批复、投资明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span>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 2023?font face="仿宋_GB2312" >年 5月17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宁)告字﹝2023﹞20号) (略) 实施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略) 放弃提出和听证申请。

???font face="仿宋_GB23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专用裁量表表1相关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 (略) 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万*仟零点击查看>>元整(¥24016元)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据《 (略) 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