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宁字﹝20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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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宁字﹝2023﹞21号

(略) 生态环境局

永环罚(宁)字﹝2023﹞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C

地址:宁远县太平镇老匡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高助

2023年3月31日, (略) 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人员对位于宁远县太平镇老匡家村的 (略) 开展现场检查, (略)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洗砂工段产生的废水通过一根PVC圆形塑料管直接排放至无防渗漏措施的原有矿坑内,且现场有大量泥浆积存,未采取防治措施,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该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老匡家铁矿采洗矿工程规模变更环境影响说明的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span>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聚集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宁)告字﹝2023﹞21号) (略) 实施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略) 放弃提出和听证申请。

???font face="仿宋_GB23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未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通用裁量表相关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 (略) 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29000元)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据《 (略) 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局

永环罚(宁)字﹝2023﹞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C

地址:宁远县太平镇老匡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高助

2023年3月31日, (略) 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人员对位于宁远县太平镇老匡家村的 (略) 开展现场检查, (略)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洗砂工段产生的废水通过一根PVC圆形塑料管直接排放至无防渗漏措施的原有矿坑内,且现场有大量泥浆积存,未采取防治措施,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该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老匡家铁矿采洗矿工程规模变更环境影响说明的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span>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聚集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宁)告字﹝2023﹞21号) (略) 实施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略) 放弃提出和听证申请。

???font face="仿宋_GB23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未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通用裁量表相关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 (略) 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29000元)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据《 (略) 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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