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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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的公告

李新家:

你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04至2008年期间擅自在熊岳镇温泉村变卖他人土地用于建坟从中获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七十四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略) 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800.00元,处非法所得10%罚款人民币3,180.00元,共计人民币34,980.00元;2、恢复土地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由于相关文书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当事人,现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30日,自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7月28日。请你见本公告后, (略) 自然资源鲅鱼圈分局前来领取文书,逾期未到我局领取文书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宏 韩佳余

电 话:*

地 址:营口经济 (略) 民服务中心528

附 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略) 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分局

2023年6月28日

李新家:

你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04至2008年期间擅自在熊岳镇温泉村变卖他人土地用于建坟从中获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七十四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略) 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800.00元,处非法所得10%罚款人民币3,180.00元,共计人民币34,980.00元;2、恢复土地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由于相关文书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当事人,现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30日,自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7月28日。请你见本公告后, (略) 自然资源鲅鱼圈分局前来领取文书,逾期未到我局领取文书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宏 韩佳余

电 话:*

地 址:营口经济 (略) 民服务中心528

附 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略) 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分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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