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6月2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6月2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
传 真:0477-*
通讯地址: (略) (略) 生态环境局
邮 编:*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 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鄂尔多斯蒙苏经济产业园零碳产业园工业污水处理厂及水资源再生利用项目 | (略) 蒙苏经济开发区江苏产业园 | 伊金霍洛旗 (略) | 内蒙古新 (略) | 本项目建设规模为*立方米/天,主要接收江苏产业园区工业企业预处理后达到本项目进水水质要求的工业废水。包括两套单独处理系统,一套60000立方米/天,用于处 (略) 隆基 (略) 年产30GW单晶电池项目 (略) (略) 年产46GW单晶硅棒和切片项目预处理后废水,一套40000立方米/天,用于处理园区其他企业废水。隆基废水处理系统采取“除硅除硬高效沉淀+多模式AO生化池+除氟高效沉淀+过滤+臭氧催化氧化+纯膜MBBR+磁混凝沉淀+双膜处理”处理工艺,中水回用于隆基生产用水,产生的浓水经“预处理+膜浓缩+蒸发结晶+冷冻结晶→中水+氯化钠结晶盐+硫酸钠结晶盐+杂盐”处理后,产水与前端中水混合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用水标准要求并同时满足隆基生产用水要求回用做隆基生产用水。产生的氯化钠结晶盐、硫酸钠结晶盐分别达到《再生工业盐 氯化钠》(T/ZGZS0302-2023)工业干盐标准和《再生工业盐 硫酸钠》(T/ZGZS0303-2023)工业硫酸钠标准后外售。其他企业废水处理系统处理采取“格栅+初沉池+五段bardenpho生化池+高速气浮池+过滤+臭氧催化氧化”的处理站工艺,出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直流冷却、洗涤(循环冷却)用水标准,最终回用于其他企业生产用水及园区内消防用水。 | 1、废气:对废水处理系统主要产臭构筑物进行加盖并负压收集,臭气经生物滤池净化处置后排放,有机污泥处理区域产臭构筑物进行加盖并负压收集,臭气经生物滤池净化处置后排放,以上废气中氨、硫化氢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限值要求。氯化钠、硫酸钠干燥及包装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采取集气罩+旋风除尘+水膜除尘进行处理后排放,石灰料仓、碳酸钠料仓、镁剂料仓经仓顶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以上废气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要求。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锅炉废气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排放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设备冲洗废水、蒸发冷凝水等均返回系统进行处置。锅炉排污废水、软水制备排污水、生活污水等均排入至本项目其他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 3、噪声:项目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和厂房隔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预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对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5、地下水及土壤:采取分区防渗,布设5口地下水观测井,9个土壤跟踪监测点。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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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鄂尔多斯蒙苏经济产业园零碳产业园工业污水处理厂及水资源再生利用项目 | (略) 蒙苏经济开发区江苏产业园 | 伊金霍洛旗 (略) | 内蒙古新 (略) | 本项目建设规模为*立方米/天,主要接收江苏产业园区工业企业预处理后达到本项目进水水质要求的工业废水。包括两套单独处理系统,一套60000立方米/天,用于处 (略) 隆基 (略) 年产30GW单晶电池项目 (略) (略) 年产46GW单晶硅棒和切片项目预处理后废水,一套40000立方米/天,用于处理园区其他企业废水。隆基废水处理系统采取“除硅除硬高效沉淀+多模式AO生化池+除氟高效沉淀+过滤+臭氧催化氧化+纯膜MBBR+磁混凝沉淀+双膜处理”处理工艺,中水回用于隆基生产用水,产生的浓水经“预处理+膜浓缩+蒸发结晶+冷冻结晶→中水+氯化钠结晶盐+硫酸钠结晶盐+杂盐”处理后,产水与前端中水混合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用水标准要求并同时满足隆基生产用水要求回用做隆基生产用水。产生的氯化钠结晶盐、硫酸钠结晶盐分别达到《再生工业盐 氯化钠》(T/ZGZS0302-2023)工业干盐标准和《再生工业盐 硫酸钠》(T/ZGZS0303-2023)工业硫酸钠标准后外售。其他企业废水处理系统处理采取“格栅+初沉池+五段bardenpho生化池+高速气浮池+过滤+臭氧催化氧化”的处理站工艺,出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直流冷却、洗涤(循环冷却)用水标准,最终回用于其他企业生产用水及园区内消防用水。 | 1、废气:对废水处理系统主要产臭构筑物进行加盖并负压收集,臭气经生物滤池净化处置后排放,有机污泥处理区域产臭构筑物进行加盖并负压收集,臭气经生物滤池净化处置后排放,以上废气中氨、硫化氢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限值要求。氯化钠、硫酸钠干燥及包装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采取集气罩+旋风除尘+水膜除尘进行处理后排放,石灰料仓、碳酸钠料仓、镁剂料仓经仓顶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以上废气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要求。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锅炉废气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排放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设备冲洗废水、蒸发冷凝水等均返回系统进行处置。锅炉排污废水、软水制备排污水、生活污水等均排入至本项目其他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 3、噪声:项目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和厂房隔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预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对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5、地下水及土壤:采取分区防渗,布设5口地下水观测井,9个土壤跟踪监测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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