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1日度假区建设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
2023年6月21日度假区建设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
2023年6月21日度假区建设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评 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
1 | 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 (略) 滨湖区马山梅梁路136号主6楼 | 无锡 (略) | (略) (略) | 无锡 (略) (略) 马山生 (略) (略) 滨湖区马山街道梅梁路136号主6楼新建实验室,总建筑面积1294㎡,其中实验室区域建筑面积为611㎡,主要从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建成后预计检测能力为18.25万管/年。 | 1、废水部分:该项目无医疗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纯水制备废水与反冲洗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 (略) 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1)该项目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实验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2)按照环评中确定的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因此在该项目厂界周围5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实验设备均应设置在实验室内部并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实验室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1)该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废包装物及一般固废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树脂、废滤芯等应收集后综合利用;(3)该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消毒用品废弃包装物、空气过滤器废滤芯、废灯管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医疗废物暂存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略) 令第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2003]第36号令),按照《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等相关要求进行设置与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 0510-* *@*q.com |
2 | 年产1.5万吨高性能复合金属制品建设项目 | (略) 滨湖区马山常康路8号 | 无锡灵 (略) | (略) (略) | 无锡灵 (略) (略) 世达 (略) (略) 滨湖区马山常康路8号的建筑面积为2058㎡的厂房,从事高性能复合金属制品的生产,项目建成后可具备年产1.5万吨高性能复合金属制品的生产能力。 | 1、废水部分:该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 (略) 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1)该项目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压制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2)该项目须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3)按照环评中确定的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因此在该项目厂界周围5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均应设置在生产车间内部并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生产车间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1)该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一般固废金属废料应收集后综合利用;(3)该项目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抹布及手套、废硅藻土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 0510-* *@*q.com |
公开时间:2023年6月21日~2023年6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2023年6月21日度假区建设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评 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
1 | 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 (略) 滨湖区马山梅梁路136号主6楼 | 无锡 (略) | (略) (略) | 无锡 (略) (略) 马山生 (略) (略) 滨湖区马山街道梅梁路136号主6楼新建实验室,总建筑面积1294㎡,其中实验室区域建筑面积为611㎡,主要从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建成后预计检测能力为18.25万管/年。 | 1、废水部分:该项目无医疗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纯水制备废水与反冲洗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 (略) 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1)该项目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实验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2)按照环评中确定的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因此在该项目厂界周围5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实验设备均应设置在实验室内部并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实验室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1)该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废包装物及一般固废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树脂、废滤芯等应收集后综合利用;(3)该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消毒用品废弃包装物、空气过滤器废滤芯、废灯管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医疗废物暂存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略) 令第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2003]第36号令),按照《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等相关要求进行设置与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 0510-* *@*q.com |
2 | 年产1.5万吨高性能复合金属制品建设项目 | (略) 滨湖区马山常康路8号 | 无锡灵 (略) | (略) (略) | 无锡灵 (略) (略) 世达 (略) (略) 滨湖区马山常康路8号的建筑面积为2058㎡的厂房,从事高性能复合金属制品的生产,项目建成后可具备年产1.5万吨高性能复合金属制品的生产能力。 | 1、废水部分:该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 (略) 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1)该项目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压制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2)该项目须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3)按照环评中确定的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因此在该项目厂界周围5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均应设置在生产车间内部并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生产车间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1)该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一般固废金属废料应收集后综合利用;(3)该项目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抹布及手套、废硅藻土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 0510-* *@*q.com |
公开时间:2023年6月21日~2023年6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