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3〕17号关于《濉溪县宿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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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环行审〔2023〕17号关于《濉溪县宿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濉溪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濉溪县 (略) 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濉溪县 (略) 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 (略) 濉溪县五沟镇界沟矿内,项目占地面积27000m2,拟在原煤矸石砖厂项目现址新建1座隧道窑、原料库、陈化车间、破碎车间等,配套建设环保工程、地面硬化、道路等公用工程。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1.8亿块煤矸石烧结砖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为12000万元,环保投资为885万元,占总投资的7.38%。项目于2022年10月24日经濉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濉节能备字〔2022〕18号)。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厂区雨污分流制,经隔油池处理的食堂废水汇同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由吸粪车定期抽运;车辆冲洗废水经二级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脱硫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该项目废气主要为球磨粉尘、破碎粉尘、筛分粉尘,点火、烧结废气,输送、投料粉尘,食堂油烟。

球磨粉尘、破碎、筛分粉尘,采取封闭车间、封闭式输送、雾化喷淋的措施,经“集气设施+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点火、烧结废气采用“石灰-石膏湿法脱硫系统+湿式静电除尘器+SNCR脱硝工艺”处理后通过45m高排气筒排放,配备在线检测系统;输送、投料粉尘采取封闭储存、输送原料,地面硬化、原料库内设雾化喷淋,厂界四周设实体围墙等控制措施。废气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62-2023)、《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相关标准;氨气逃逸参照执行《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2010)中相关标准。

食堂油烟采取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专用烟道屋顶排放,废气排放执行《饮食行业油烟排放标准》(GB*-2001)中的相关标准。

同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颗粒物12.331吨/年、二氧化硫61.201吨/年、氮氧化物73.449吨/年)。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除尘器收集粉尘、废砖、废砖坯统一收集,回用于生产线;废铁屑统一收集,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定期外售;脱硫渣统一收集,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经合理配比后回用于制砖生产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废手套暂存于危废暂存场所,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7.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 (略) 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 编:*


濉溪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濉溪县 (略) 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濉溪县 (略) 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 (略) 濉溪县五沟镇界沟矿内,项目占地面积27000m2,拟在原煤矸石砖厂项目现址新建1座隧道窑、原料库、陈化车间、破碎车间等,配套建设环保工程、地面硬化、道路等公用工程。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1.8亿块煤矸石烧结砖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为12000万元,环保投资为885万元,占总投资的7.38%。项目于2022年10月24日经濉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濉节能备字〔2022〕18号)。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厂区雨污分流制,经隔油池处理的食堂废水汇同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由吸粪车定期抽运;车辆冲洗废水经二级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脱硫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该项目废气主要为球磨粉尘、破碎粉尘、筛分粉尘,点火、烧结废气,输送、投料粉尘,食堂油烟。

球磨粉尘、破碎、筛分粉尘,采取封闭车间、封闭式输送、雾化喷淋的措施,经“集气设施+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点火、烧结废气采用“石灰-石膏湿法脱硫系统+湿式静电除尘器+SNCR脱硝工艺”处理后通过45m高排气筒排放,配备在线检测系统;输送、投料粉尘采取封闭储存、输送原料,地面硬化、原料库内设雾化喷淋,厂界四周设实体围墙等控制措施。废气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62-2023)、《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相关标准;氨气逃逸参照执行《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2010)中相关标准。

食堂油烟采取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专用烟道屋顶排放,废气排放执行《饮食行业油烟排放标准》(GB*-2001)中的相关标准。

同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颗粒物12.331吨/年、二氧化硫61.201吨/年、氮氧化物73.449吨/年)。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除尘器收集粉尘、废砖、废砖坯统一收集,回用于生产线;废铁屑统一收集,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定期外售;脱硫渣统一收集,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经合理配比后回用于制砖生产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废手套暂存于危废暂存场所,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7.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 (略) 濉溪县浍河路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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