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3年6月2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和通电气有限公司年产配电箱、动力箱、低压柜55000台项目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3年6月2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和通电气有限公司年产配电箱、动力箱、低压柜55000台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年产配电箱、动力箱、低压柜55000台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3年6月29日—2023年7月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年产配电箱、动力箱、低压柜55000台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杏园路与杏纬二路交汇处中南高科·智能电网电器产业园7号楼
三、建设单位: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福建泉州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东园镇中南高科·智能电网电器产业园7号楼(自有厂房),总建筑面积3532.6m2,拟招入职工40人,均不住厂,年工作日300天,8小时,年产配电箱、动力箱、低压柜55000台项目。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项目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集中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集中收集+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集中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项目喷塑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收集+滤筒除尘+箱式除尘”处理后,由1根18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
项目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活性炭”处理后,与燃烧废气汇入1根18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项目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
项目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表4标准,非*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滤筒除尘与箱式除尘回收的喷塑粉回用于生产;边角料、金属粉尘、焊接烟尘、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集中收于一般固废暂存区,综合处置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年产配电箱、动力箱、低压柜55000台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3年6月29日—2023年7月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年产配电箱、动力箱、低压柜55000台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杏园路与杏纬二路交汇处中南高科·智能电网电器产业园7号楼
三、建设单位: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福建泉州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东园镇中南高科·智能电网电器产业园7号楼(自有厂房),总建筑面积3532.6m2,拟招入职工40人,均不住厂,年工作日300天,8小时,年产配电箱、动力箱、低压柜55000台项目。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项目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集中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集中收集+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集中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项目喷塑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收集+滤筒除尘+箱式除尘”处理后,由1根18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
项目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活性炭”处理后,与燃烧废气汇入1根18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项目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
项目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表4标准,非*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滤筒除尘与箱式除尘回收的喷塑粉回用于生产;边角料、金属粉尘、焊接烟尘、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集中收于一般固废暂存区,综合处置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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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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