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服务指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行政许可)
二、办事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略) 、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 (略) 、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省政府规章】《 (略) 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四十一条:“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略)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第四十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略)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 (略)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六条:“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略)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报条件
1.出让土地: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 (略) 政府划拨批复。
2.已取得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已在政务网上提报材料,不用再提供材料。
五、批准流程
受理-审查-许可
六、受理窗口
(略) 高唐县鼓楼东路448号高唐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1-6号
七、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十一、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高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咨询电话:0635-*
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高唐县政务服务网(http://**)
十三、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电话:0635-12345
一、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行政许可)
二、办事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略) 、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 (略) 、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省政府规章】《 (略) 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四十一条:“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略)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第四十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略)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 (略)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六条:“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略)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报条件
1.出让土地: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 (略) 政府划拨批复。
2.已取得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已在政务网上提报材料,不用再提供材料。
五、批准流程
受理-审查-许可
六、受理窗口
(略) 高唐县鼓楼东路448号高唐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1-6号
七、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十一、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高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咨询电话:0635-*
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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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电话:0635-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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