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高新生态环境局关于《鹰潭市德森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年产40万平方米节能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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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高新生态环境局关于《鹰潭市德森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年产40万平方米节能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略) 年产40万平方米节能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批复意见函告如下:

一、项目批复意见及基本情况

(一)项目批复意见。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中允许类。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对本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统一代码为:2304-*-04-0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后,该项目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 (略)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鹰大道18号北侧(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0′11.442″,北纬28°12′46.569″),租赁江西 (略) 空置厂房进行生产,租赁面积约9200平方米。本项目属新建项目,以玻璃原片、金刚砂为原料,通过切片、湿式磨边、湿式钻孔、清洗、钢化处理、冷却、卸片检验、磨砂等工序生产钢化玻璃及磨砂玻璃;以中空铝条、分子筛干燥剂、*基胶、硅酮胶、玻璃原片为原料,通过铝条折弯、填充分子筛、涂布、贴框、封胶等工序生产中空玻璃;以钢化玻璃、PVB胶片为原料,通过裁剪、合片、高温真空等工序生产夹胶玻璃,形成年产13万m2钢化玻璃(其中5万m2钢化玻璃作为夹胶玻璃原料,8万m2钢化玻璃外售)、21万m2中空玻璃、1万m2磨砂玻璃、5万m2夹胶玻璃的生产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依托原有生产车间等主体工程;依托原有办公区等辅助工程;依托原有原料区、成品区等储运工程;新建废水处理设施、新建废气处理设施、噪声处理设施、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等环保工程;依托原有给排水、供配电系统等公用工程。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5%。

二、项目建设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环保内容;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三、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回用”原则合理规划和建设厂区污水收集、循环和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工艺处理,处理后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 (略) 城南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经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白露河,最终汇入信江。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涂布及封胶废气、磨砂工序粉尘等,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VOCs。无组织废气包括高温真空工序废气、生产过程中未捕集的磨砂废气、涂布及封胶废气等。项目磨砂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1套“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外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的浓度应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浓度限值要求;涂布及封胶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废气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外排,外排废气中VOCs的浓度应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浓度限值要求。通过采取加强车间通风排气、强化生产管理、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厂区绿化等措施,减少厂内无组织废气产生和对外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颗粒物、VOCs(参考非*烷总烃)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VOCs(参考非*烷总烃)浓度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B.1要求。项目车间周边应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居住的建筑物、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主要来自风机、打胶机、涂布机、全自动中空玻璃生产线、磨砂机、钢化电炉、检测台、清洗机、卧式高速四边磨边机、切割台、空压机、蒸压釜、辊压机、合片机、单边机等生产设备设施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车间减震、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减少生产噪声对厂界声环境的影响,厂界环境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废胶及废包装桶、废机油、含油抹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玻璃边角料、沉淀池废渣、废铝条、不合格品、布袋收集尘等一般固体废物以及生活垃圾。废胶及废包装桶、废机油、含油抹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置;玻璃边角料、不合格品、布袋收集尘、废铝条定期外售综合利用;沉淀池废渣、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项目在车间内设置1个50平方米一般固废暂存间和1个20平方米危险废物暂存间。各类危险废物采用密封加盖容器或者具有内衬塑料袋的编织袋包装后分区堆放,危废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和管理,做到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一般固废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保证应急预案的实施。危废暂存间等做好防腐防渗和防泄漏围堰设施。同时应对生产操作工人必须进行上岗前专业技术培训,严格管理,提高职工安全环保意识,定期进行安全环保宣传教育以及紧急事故模拟演方米节能玻璃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CODcr排放总量控制在0.04吨/年,氨氮为0.004吨/年,挥发性有机物为0.0009吨/年。

四、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要求

(一)运行管理要求。应建立公司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和生态保护职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二)环保竣工要求。本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最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落实有关要求。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五、其它环保要求

(一)项目变更要求。本次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必须重新报批,项目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违法追究。对已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日常环保监管。我局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及运行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三同时”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监管,并对该项目运行中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将线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略) 年产40万平方米节能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批复意见函告如下:

一、项目批复意见及基本情况

(一)项目批复意见。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中允许类。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对本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统一代码为:2304-*-04-0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后,该项目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 (略)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鹰大道18号北侧(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0′11.442″,北纬28°12′46.569″),租赁江西 (略) 空置厂房进行生产,租赁面积约9200平方米。本项目属新建项目,以玻璃原片、金刚砂为原料,通过切片、湿式磨边、湿式钻孔、清洗、钢化处理、冷却、卸片检验、磨砂等工序生产钢化玻璃及磨砂玻璃;以中空铝条、分子筛干燥剂、*基胶、硅酮胶、玻璃原片为原料,通过铝条折弯、填充分子筛、涂布、贴框、封胶等工序生产中空玻璃;以钢化玻璃、PVB胶片为原料,通过裁剪、合片、高温真空等工序生产夹胶玻璃,形成年产13万m2钢化玻璃(其中5万m2钢化玻璃作为夹胶玻璃原料,8万m2钢化玻璃外售)、21万m2中空玻璃、1万m2磨砂玻璃、5万m2夹胶玻璃的生产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依托原有生产车间等主体工程;依托原有办公区等辅助工程;依托原有原料区、成品区等储运工程;新建废水处理设施、新建废气处理设施、噪声处理设施、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等环保工程;依托原有给排水、供配电系统等公用工程。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5%。

二、项目建设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环保内容;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三、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回用”原则合理规划和建设厂区污水收集、循环和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工艺处理,处理后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 (略) 城南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经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白露河,最终汇入信江。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涂布及封胶废气、磨砂工序粉尘等,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VOCs。无组织废气包括高温真空工序废气、生产过程中未捕集的磨砂废气、涂布及封胶废气等。项目磨砂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1套“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外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的浓度应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浓度限值要求;涂布及封胶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废气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外排,外排废气中VOCs的浓度应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浓度限值要求。通过采取加强车间通风排气、强化生产管理、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厂区绿化等措施,减少厂内无组织废气产生和对外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颗粒物、VOCs(参考非*烷总烃)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VOCs(参考非*烷总烃)浓度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B.1要求。项目车间周边应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居住的建筑物、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主要来自风机、打胶机、涂布机、全自动中空玻璃生产线、磨砂机、钢化电炉、检测台、清洗机、卧式高速四边磨边机、切割台、空压机、蒸压釜、辊压机、合片机、单边机等生产设备设施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车间减震、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减少生产噪声对厂界声环境的影响,厂界环境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废胶及废包装桶、废机油、含油抹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玻璃边角料、沉淀池废渣、废铝条、不合格品、布袋收集尘等一般固体废物以及生活垃圾。废胶及废包装桶、废机油、含油抹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置;玻璃边角料、不合格品、布袋收集尘、废铝条定期外售综合利用;沉淀池废渣、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项目在车间内设置1个50平方米一般固废暂存间和1个20平方米危险废物暂存间。各类危险废物采用密封加盖容器或者具有内衬塑料袋的编织袋包装后分区堆放,危废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和管理,做到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一般固废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保证应急预案的实施。危废暂存间等做好防腐防渗和防泄漏围堰设施。同时应对生产操作工人必须进行上岗前专业技术培训,严格管理,提高职工安全环保意识,定期进行安全环保宣传教育以及紧急事故模拟演方米节能玻璃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CODcr排放总量控制在0.04吨/年,氨氮为0.004吨/年,挥发性有机物为0.0009吨/年。

四、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要求

(一)运行管理要求。应建立公司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和生态保护职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二)环保竣工要求。本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最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落实有关要求。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五、其它环保要求

(一)项目变更要求。本次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必须重新报批,项目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违法追究。对已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日常环保监管。我局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及运行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三同时”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监管,并对该项目运行中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将线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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