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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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改善城镇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全面提升我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服务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70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2017〕]11号)、《关于做好住房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实施精准保障的通知》(浙建〔2020〕13号)和《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21〕12号), (略) 退役军人事务厅《关 (略)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函》(浙退役军人厅函〔2022〕6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109号) (略) 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办发〔2018〕54号)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含建制镇、不含长水街道、城南街道,以下简称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分配、管理、监督等。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租金减免和住房租赁补贴三种保障方式,并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四)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受理常态化、联审常态化、保障常态化。

(五)部门职责:

区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并牵头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宣传、解释等工作。

区发改局、 (略) 、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政务数据局、区残联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和数字化建设工作。

各镇、街道、园区落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初审、管理、动态审核和数字化建设等工作。

二、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和审核。申请家庭的成员组成,一般可分为下列五种情形:夫妻、夫妻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单身(33周岁及以上, (略) 抚养长大的孤儿放宽到18周岁)、单身(离异或丧偶)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失独家庭。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一年。

(一)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上 (略) 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收入层次,分为以下三类保障家庭:

1.第一类:低收入有证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有证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包括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内的《 (略)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略) 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 (略) 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 (略) 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供养方式为分散供养的《南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以下简称“五证”)其中之一的家庭(所有家庭成员姓名均需记载在“五证”上)。有“五证”的单身申请人不受年龄限制。

2.第二类: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未取得上述证件,但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 (略) 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以内的家庭。

3.第三类: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上 (略) 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二)户籍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必须都具有南湖区居民户口(指户口在社区,下同),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 (略) 区(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下同)居民户口满一年。

2.申请家庭子女因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户口迁出的,其异地就学或服义务兵役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3.优抚对象、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或当前在南湖区从事公交、环卫、家政等行业满6个月的一线职工(需所在单位出具工作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已取得南湖区居民户口的,不受一年的时间限制。

(三)住房条件

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核定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离异人员的子女,其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没有上述协议或文书的,未成年子女以离异双方人员签署的对子女归属问题的声明为准,成年子女以离异双方人员与子女共同签署的对子女归属问题的声明为准,且该声明对另一方的申请同样具有效力。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住房;

(2)申请家庭成员已签订购买合同并备案的期房、现房;

(3)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含)起前五年内申请家庭转让的住房(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申请家庭成员截止到申请之日(含)离异满一年且无房的一方,离异前原有住房面积(包括至申请之日<含>起前五年内转让的)按离异时人均住房面积(含未婚子女)计算,计入现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房,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计入核定住房面积(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5)申请家庭成员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即指以福利房性质分配的公房。

2.有下列情形的,不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 (略) “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将售房款、拆迁(征收)货币安置款用于家庭救济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2)申请家庭成员中(包括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因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而致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已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售房款、拆迁(征收)货币安置款用于家庭救济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3)失独家庭于申请之日(含)之前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对符合上述三类情况的,由申请家庭书面提出申请,所在社区、街道(乡镇)核实。属于“心连心”救助对象的需提供“心连心”证明;属门诊规定病种的须由社会保障部门证明;属失独家庭的须由卫计部门证明。

(四)资产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南湖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南湖区商品房均价(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的总额;

2.申请家庭成员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 (略) 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因汽车被盗而无法注销的,可视为无汽车(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汽车被盗证明)。

(五)其他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持有有效期内的“五证”家庭除外)。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镇(街道)就近提出申请,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办理,如实填写申请家庭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其他材料。

(1)申请家庭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 (略) 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多次离异需提供每次离异的上述材料),公证处出具的公证 (略) 判决文书相当的证明效力。上述协议和文书未明确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未成年子女以离异双方人员签署的对子女归属问题的声明为准,成年子女以离异双方人员与子女共同签署的对子女归属问题的声明为准,如其中一方已故须提供相关的死亡证明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购买发票或申请之日(含)起前12个月(含)内车辆保险单;

(3)第一类保障家庭需提供申请家庭有效期内“五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优抚对象、见义勇为、残疾证书以及失独家庭证明的,还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申 (略) 长大的孤儿,需要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和初审

镇(街道)负责受理和初审,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镇(街道)落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公租房申请事项线上受理和初审,指导、服务公租房申请家庭进行线上办理和资料上传,负责对家庭成员组成、户籍条件、是否享受过农村拆迁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填报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信息汇总表》中。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将申请家庭资料汇总、整理成册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给区住建局。

(三)联审

(1)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区住 (略) 住房保障统一 (略) 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汇总核对信息并反馈《 (略)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相应数据来源部门负责数据的解释和核查工作。

(2)房产状况审核。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核,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区住建局。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不动产登记情况核查;

区住建 (略) (略) 区范围内房改购房、直管公房情况核查, (略) 征收情况核查和网签合同备案情况核查;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改购房和直管公房承租情况核查。

各核查单位须在相关核查反馈信息中写明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核查结果,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后反馈至区住建局。

(四)汇总核对

区住建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审”结果汇总核对工作,并将“联审”结果 (略) 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经核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审核不通过的,将申报材料退回镇(街道),并由镇(街道)通知申请家庭,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和认定程序。

(五)公示认定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建局在南湖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间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由区住建局、申请家庭户籍所在镇(街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公租房保障对象。

公示截止到日前申请家庭成员有死亡的,须重新审核。经公示符合条件,获得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在选房以及签订租赁协议前申请人死亡的,如该申请家庭仅为一人申请的,则该家庭保障资格自动取消;如该申请家庭成员不止申请对象一人,则须重新审核。

从申请受理后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正常流程不超过25个工作日。

四、保障形式与程序

(一)实物配租

未承租公房的第一类保障家庭,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申请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持有有效期内的《 (略)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略) 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或《南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且至少有一人年满50周岁(含)。

2.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 (略) 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

3.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 (略) 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且至少有一人年满55周岁(含)。

4.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5.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6.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优抚对象。

7.申请家庭是失独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由区住建局根据房源情况、房型面积、申请家庭实际等情况,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按照家庭成员是否优抚对象、残疾等级、失独、年龄大小等情况确定选房顺序,选房前房源信息和选房方案应向社会公开。

(二)租金减免

现承租公房的第一类或第二类保障家庭实行租金减免,由所承租公房的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租金减免;也可退出现承租公房后选择租赁补贴,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相应档次的租赁补贴。

(三)租赁补贴

未获得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的其他保障家庭实行租赁补贴。获得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从下一季度开始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自公示期满获得保障资格的当月计算)。住房管理部门将列入租赁补贴保障的名单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从批准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下一个月起安排资金。由区住建局根据财政安排的资金发放保障对象租赁补贴。

五、保障标准

(一)面积保障标准和可保障面积

1.面积保障标准。按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计算,同时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每户家庭最高保障标准为60平方米。

2.可保障面积。

(1)实物配租家庭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2)租金减免家庭可保障面积=承租的公房面积-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3)租赁补贴家庭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一类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

(三)租金减免标准

1.对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并符合租金减免的第一类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

2.对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并符合租金减免的第二类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标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缴交。

(四)租赁补贴标准

按三种保障家庭类型实行差别化补贴

1.第一类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2.第二类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3元。

3.第三类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租赁补贴标准如有调整,由区住建局向社会公示。

保障家庭月租赁补贴额=家庭可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五)特殊情况

1.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可保障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第一类家庭不实行实物配租,实行租赁补贴保障,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租赁补贴标准的1.4倍发放。

2.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第一类家庭,经书面承诺,放弃实物配租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按租赁补贴标准的1.6倍发放。

六、动态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动态审核制度。区住建局应会同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对上年度已经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动态审核。保障期间申请家庭成员死亡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应按本细则重新申请,符合条件可继续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区住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区住建局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区住建 (略) 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七、法律责任

(一)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应当全额退还,实物配租的应当限 (略) 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住房使用面积与住房建筑面积的换算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住房使用面积×1.33系数。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建筑面积、保障面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其他相关数据以申请当年公布为准。

(三)本实施细则所指年龄、户口时间、最近一次离婚满一年及其他未注明截止日期的均计算到申请日(含)。

(四)非婚生子女,且其户口已经上报的,认定为该家庭的家庭成员。

(五)申请家庭是南湖区上岸渔民的第二代,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六)因公租房“一件事”数字化改革推进使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流程更新的,按更新后的流程进行审核。

(七)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前已通过审核纳入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原政策实施。

(八)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109号)执行。

(九)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开始施行。《 (略) 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办发〔2018〕54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改善城镇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全面提升我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服务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70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2017〕]11号)、《关于做好住房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实施精准保障的通知》(浙建〔2020〕13号)和《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21〕12号), (略) 退役军人事务厅《关 (略)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函》(浙退役军人厅函〔2022〕6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109号) (略) 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办发〔2018〕54号)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含建制镇、不含长水街道、城南街道,以下简称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分配、管理、监督等。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租金减免和住房租赁补贴三种保障方式,并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四)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受理常态化、联审常态化、保障常态化。

(五)部门职责:

区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并牵头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宣传、解释等工作。

区发改局、 (略) 、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政务数据局、区残联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和数字化建设工作。

各镇、街道、园区落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初审、管理、动态审核和数字化建设等工作。

二、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和审核。申请家庭的成员组成,一般可分为下列五种情形:夫妻、夫妻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单身(33周岁及以上, (略) 抚养长大的孤儿放宽到18周岁)、单身(离异或丧偶)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失独家庭。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一年。

(一)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上 (略) 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收入层次,分为以下三类保障家庭:

1.第一类:低收入有证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有证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包括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内的《 (略)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略) 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 (略) 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 (略) 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供养方式为分散供养的《南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以下简称“五证”)其中之一的家庭(所有家庭成员姓名均需记载在“五证”上)。有“五证”的单身申请人不受年龄限制。

2.第二类: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未取得上述证件,但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 (略) 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以内的家庭。

3.第三类: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上 (略) 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二)户籍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必须都具有南湖区居民户口(指户口在社区,下同),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 (略) 区(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下同)居民户口满一年。

2.申请家庭子女因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户口迁出的,其异地就学或服义务兵役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3.优抚对象、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或当前在南湖区从事公交、环卫、家政等行业满6个月的一线职工(需所在单位出具工作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已取得南湖区居民户口的,不受一年的时间限制。

(三)住房条件

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核定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离异人员的子女,其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没有上述协议或文书的,未成年子女以离异双方人员签署的对子女归属问题的声明为准,成年子女以离异双方人员与子女共同签署的对子女归属问题的声明为准,且该声明对另一方的申请同样具有效力。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住房;

(2)申请家庭成员已签订购买合同并备案的期房、现房;

(3)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含)起前五年内申请家庭转让的住房(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申请家庭成员截止到申请之日(含)离异满一年且无房的一方,离异前原有住房面积(包括至申请之日<含>起前五年内转让的)按离异时人均住房面积(含未婚子女)计算,计入现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房,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计入核定住房面积(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5)申请家庭成员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即指以福利房性质分配的公房。

2.有下列情形的,不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 (略) “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将售房款、拆迁(征收)货币安置款用于家庭救济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2)申请家庭成员中(包括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因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而致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已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售房款、拆迁(征收)货币安置款用于家庭救济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3)失独家庭于申请之日(含)之前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对符合上述三类情况的,由申请家庭书面提出申请,所在社区、街道(乡镇)核实。属于“心连心”救助对象的需提供“心连心”证明;属门诊规定病种的须由社会保障部门证明;属失独家庭的须由卫计部门证明。

(四)资产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南湖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南湖区商品房均价(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的总额;

2.申请家庭成员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 (略) 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因汽车被盗而无法注销的,可视为无汽车(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汽车被盗证明)。

(五)其他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持有有效期内的“五证”家庭除外)。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镇(街道)就近提出申请,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办理,如实填写申请家庭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其他材料。

(1)申请家庭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 (略) 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多次离异需提供每次离异的上述材料),公证处出具的公证 (略) 判决文书相当的证明效力。上述协议和文书未明确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未成年子女以离异双方人员签署的对子女归属问题的声明为准,成年子女以离异双方人员与子女共同签署的对子女归属问题的声明为准,如其中一方已故须提供相关的死亡证明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购买发票或申请之日(含)起前12个月(含)内车辆保险单;

(3)第一类保障家庭需提供申请家庭有效期内“五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优抚对象、见义勇为、残疾证书以及失独家庭证明的,还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申 (略) 长大的孤儿,需要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和初审

镇(街道)负责受理和初审,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镇(街道)落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公租房申请事项线上受理和初审,指导、服务公租房申请家庭进行线上办理和资料上传,负责对家庭成员组成、户籍条件、是否享受过农村拆迁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填报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信息汇总表》中。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将申请家庭资料汇总、整理成册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给区住建局。

(三)联审

(1)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区住 (略) 住房保障统一 (略) 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汇总核对信息并反馈《 (略)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相应数据来源部门负责数据的解释和核查工作。

(2)房产状况审核。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核,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区住建局。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不动产登记情况核查;

区住建 (略) (略) 区范围内房改购房、直管公房情况核查, (略) 征收情况核查和网签合同备案情况核查;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改购房和直管公房承租情况核查。

各核查单位须在相关核查反馈信息中写明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核查结果,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后反馈至区住建局。

(四)汇总核对

区住建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审”结果汇总核对工作,并将“联审”结果 (略) 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经核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审核不通过的,将申报材料退回镇(街道),并由镇(街道)通知申请家庭,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和认定程序。

(五)公示认定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建局在南湖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间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由区住建局、申请家庭户籍所在镇(街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公租房保障对象。

公示截止到日前申请家庭成员有死亡的,须重新审核。经公示符合条件,获得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在选房以及签订租赁协议前申请人死亡的,如该申请家庭仅为一人申请的,则该家庭保障资格自动取消;如该申请家庭成员不止申请对象一人,则须重新审核。

从申请受理后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正常流程不超过25个工作日。

四、保障形式与程序

(一)实物配租

未承租公房的第一类保障家庭,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申请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持有有效期内的《 (略)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略) 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或《南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且至少有一人年满50周岁(含)。

2.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 (略) 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

3.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 (略) 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且至少有一人年满55周岁(含)。

4.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5.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6.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优抚对象。

7.申请家庭是失独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由区住建局根据房源情况、房型面积、申请家庭实际等情况,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按照家庭成员是否优抚对象、残疾等级、失独、年龄大小等情况确定选房顺序,选房前房源信息和选房方案应向社会公开。

(二)租金减免

现承租公房的第一类或第二类保障家庭实行租金减免,由所承租公房的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租金减免;也可退出现承租公房后选择租赁补贴,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相应档次的租赁补贴。

(三)租赁补贴

未获得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的其他保障家庭实行租赁补贴。获得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从下一季度开始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自公示期满获得保障资格的当月计算)。住房管理部门将列入租赁补贴保障的名单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从批准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下一个月起安排资金。由区住建局根据财政安排的资金发放保障对象租赁补贴。

五、保障标准

(一)面积保障标准和可保障面积

1.面积保障标准。按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计算,同时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每户家庭最高保障标准为60平方米。

2.可保障面积。

(1)实物配租家庭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2)租金减免家庭可保障面积=承租的公房面积-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3)租赁补贴家庭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一类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

(三)租金减免标准

1.对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并符合租金减免的第一类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

2.对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并符合租金减免的第二类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标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缴交。

(四)租赁补贴标准

按三种保障家庭类型实行差别化补贴

1.第一类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2.第二类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3元。

3.第三类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租赁补贴标准如有调整,由区住建局向社会公示。

保障家庭月租赁补贴额=家庭可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五)特殊情况

1.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可保障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第一类家庭不实行实物配租,实行租赁补贴保障,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租赁补贴标准的1.4倍发放。

2.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第一类家庭,经书面承诺,放弃实物配租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按租赁补贴标准的1.6倍发放。

六、动态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动态审核制度。区住建局应会同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对上年度已经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动态审核。保障期间申请家庭成员死亡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应按本细则重新申请,符合条件可继续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区住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区住建局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区住建 (略) 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七、法律责任

(一)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应当全额退还,实物配租的应当限 (略) 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住房使用面积与住房建筑面积的换算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住房使用面积×1.33系数。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建筑面积、保障面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其他相关数据以申请当年公布为准。

(三)本实施细则所指年龄、户口时间、最近一次离婚满一年及其他未注明截止日期的均计算到申请日(含)。

(四)非婚生子女,且其户口已经上报的,认定为该家庭的家庭成员。

(五)申请家庭是南湖区上岸渔民的第二代,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六)因公租房“一件事”数字化改革推进使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流程更新的,按更新后的流程进行审核。

(七)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前已通过审核纳入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原政策实施。

(八)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109号)执行。

(九)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开始施行。《 (略) 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办发〔2018〕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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