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建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建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略) 人民政府闽政〔2002〕53号“关 (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 (略) 建设的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10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电话至0598-*,*@*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30日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略) 人民政府闽政〔2002〕53号“关 (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 (略) 建设的实际情况,现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凡在我县规划区内(含建制镇)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二条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 (略) 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其他城建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未经县政府批准同意,不得调整配套费年度使用计划。
第三条 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批准的施工图建筑面积征收;扩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实行一次性缴纳,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并确定具体承办机构负责征管工作。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缴纳配套费,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未能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视为不满足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条款,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代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类别划分。
县城规划区内按用地性质分为工业用地和非工业用地两类。
建制镇镇区以内范围也按用地性质分为工业用地和非工业用地两类。
第五条 配套费计收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六条 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 (略) 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以及经县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 (略) 、 (略) 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 (略) 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及其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三) (略) 、财政部规定减免项目。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其他理由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按改变的性质加倍征收配套费。
第八条 城区配套费由县住建部门负责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所收资金缴存县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略) 基础设施建设,不实行上交提留。
第九条 县建设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政〔2003〕4号)文件同时废止。
(略) 人民政府闽政〔2002〕53号“关 (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 (略) 建设的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10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电话至0598-*,*@*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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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30日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略) 人民政府闽政〔2002〕53号“关 (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 (略) 建设的实际情况,现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凡在我县规划区内(含建制镇)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二条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 (略) 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其他城建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未经县政府批准同意,不得调整配套费年度使用计划。
第三条 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批准的施工图建筑面积征收;扩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实行一次性缴纳,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并确定具体承办机构负责征管工作。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缴纳配套费,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未能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视为不满足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条款,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代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类别划分。
县城规划区内按用地性质分为工业用地和非工业用地两类。
建制镇镇区以内范围也按用地性质分为工业用地和非工业用地两类。
第五条 配套费计收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六条 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 (略) 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以及经县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 (略) 、 (略) 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 (略) 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及其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三) (略) 、财政部规定减免项目。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其他理由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按改变的性质加倍征收配套费。
第八条 城区配套费由县住建部门负责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所收资金缴存县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略) 基础设施建设,不实行上交提留。
第九条 县建设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政〔2003〕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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