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白溪供销加油站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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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白溪供销加油站处罚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环罚(新)〔2023〕9号

新化县白溪供销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

投资人:陈雷;

住所:新化县白溪镇白溪村4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情况

2022年11月27日,新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现场检查及执法监测(湖南湘中 (略) 对油气回收气液比、企业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油气回收密闭点位泄漏浓度三项指标进行了检测),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2022年12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娄环责改字(新)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能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有: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察笔录,监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是否采纳的情况及理由

2023年5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娄环罚告(新)〔2023〕9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和内容及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申请听证或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议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及《 (略)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裁量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20000.00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局开具《 (略)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该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娄底分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略) 双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 (略)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

表13通用裁量表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Y

1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0%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5%

跨县级行政区域

12%

跨市级行政区域

18%

跨省级行政区域

27%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

12个月以上

22%

3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11%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4%

4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2次

5%

3次

11%

4次以上

22%

5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注:1、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

3、除专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违法情形均依据此表。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环罚(新)〔2023〕9号

新化县白溪供销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

投资人:陈雷;

住所:新化县白溪镇白溪村4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情况

2022年11月27日,新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现场检查及执法监测(湖南湘中 (略) 对油气回收气液比、企业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油气回收密闭点位泄漏浓度三项指标进行了检测),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2022年12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娄环责改字(新)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能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有: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察笔录,监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是否采纳的情况及理由

2023年5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娄环罚告(新)〔2023〕9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和内容及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申请听证或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议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及《 (略)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裁量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20000.00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局开具《 (略)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该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娄底分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略) 双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 (略)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

表13通用裁量表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Y

1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0%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5%

跨县级行政区域

12%

跨市级行政区域

18%

跨省级行政区域

27%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

12个月以上

22%

3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11%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4%

4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2次

5%

3次

11%

4次以上

22%

5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注:1、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

3、除专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违法情形均依据此表。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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