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白溪供销加油站处罚决定书
新化县白溪供销加油站处罚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环罚(新)〔2023〕9号
新化县白溪供销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
投资人:陈雷;
住所:新化县白溪镇白溪村4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情况
2022年11月27日,新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现场检查及执法监测(湖南湘中 (略) 对油气回收气液比、企业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油气回收密闭点位泄漏浓度三项指标进行了检测),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2022年12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娄环责改字(新)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能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有: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察笔录,监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是否采纳的情况及理由
2023年5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娄环罚告(新)〔2023〕9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和内容及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申请听证或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议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及《 (略)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裁量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20000.00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局开具《 (略)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该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娄底分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略) 双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 (略)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
表13通用裁量表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Y | ||
1 |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 0% |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 5% | ||
跨县级行政区域 | 12% | ||
跨市级行政区域 | 18% | ||
跨省级行政区域 | 27% | ||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5% |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11% | ||
12个月以上 | 22% | ||
3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11%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24% | ||
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5% | ||
3次 | 11% | ||
4次以上 | 22% | ||
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注:1、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
3、除专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违法情形均依据此表。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环罚(新)〔2023〕9号
新化县白溪供销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
投资人:陈雷;
住所:新化县白溪镇白溪村4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情况
2022年11月27日,新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现场检查及执法监测(湖南湘中 (略) 对油气回收气液比、企业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油气回收密闭点位泄漏浓度三项指标进行了检测),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2022年12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娄环责改字(新)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能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有: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察笔录,监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是否采纳的情况及理由
2023年5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娄环罚告(新)〔2023〕9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和内容及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申请听证或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议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及《 (略)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裁量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20000.00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局开具《 (略)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该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娄底分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略) 双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 (略)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
表13通用裁量表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Y | ||
1 |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 0% |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 5% | ||
跨县级行政区域 | 12% | ||
跨市级行政区域 | 18% | ||
跨省级行政区域 | 27% | ||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5% |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11% | ||
12个月以上 | 22% | ||
3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11%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24% | ||
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5% | ||
3次 | 11% | ||
4次以上 | 22% | ||
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注:1、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
3、除专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违法情形均依据此表。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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