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2批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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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2批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按照《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北征公告〔2023〕6号),拟启动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开茂村2组、开茂村4组、禹龙社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北川羌族自治县2023年第2批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1、2、3、),现将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法律、政策拟定本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永昌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方案经批准后,我县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载明的补偿标准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三、本公告由永昌镇人民政府张贴在被征收土地的镇(乡、街道)、村(社区)、社(组)政务公开栏,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同时在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网址:http://**)。

四、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北川羌族自治县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永昌镇开茂村2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北川羌族自治县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永昌镇开茂村4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北川羌族自治县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永昌镇禹龙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附件1

北川羌族自治县2023年第2批建设用地

永昌镇开茂村2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略) 人民政府 (略) 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财政厅、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绵府发〔2020〕23号)等文件规定和《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北征公告〔2023〕6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人口数量

(一)拟征收土地批次:北川羌族自治县2023年第2批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永昌镇开茂村2组。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3542公顷。其中农用地0.3542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附件1)。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具体按照实物量调查为准。

(五)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1人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一)征地补偿费用: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的规定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计算:

(1)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

(三)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按规定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不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按规定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

(一)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三)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五、人员安置途径

此次拟征地范围内应安置人员1名,拟采取养老保障方式予以安置。 (略) 政府川办发〔2018〕 (略) 人社厅等三部门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住房安置途径

此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拆迁户。

七、其他事项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北征公告〔2023〕6号),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以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启动)公告时间为准。



附件2

北川羌族自治县2023年第2批建设用地

永昌镇开茂村4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略) 人民政府 (略) 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财政厅、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绵府发〔2020〕23号)等文件规定和《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北征公告〔2023〕6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人口数量

(一)拟征收土地批次:北川羌族自治县2023年第2批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永昌镇开茂村4组。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098公顷。其中农用地1.098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附件1)。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具体按照实物量调查为准。

(五)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7人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一)征地补偿费用: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的规定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计算:

(1)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

(三)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按规定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不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按规定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

(一)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三)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五、人员安置途径

此次拟征地范围内应安置人员7名,拟采取养老保障方式予以安置。 (略) 政府川办发〔2018〕 (略) 人社厅等三部门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住房安置途径

此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拆迁户。

七、其他事项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北征公告〔2023〕6号),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以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启动)公告时间为准。


附件3

北川羌族自治县2023年第2批建设用地

永昌镇禹龙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略) 人民政府 (略) 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财政厅、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绵府发〔2020〕23号)等文件规定和《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北征公告〔2023〕6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人口数量

(一)拟征收土地批次:北川羌族自治县2023年第2批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永昌镇禹龙社区。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2.0775公顷。其中农用地12.0775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附件1)。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具体按照实物量调查为准。

(五)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0人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一)征地补偿费用: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的规定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计算:

(1)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

(三)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按规定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不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按规定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

(一)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三)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五、人员安置途径

此次拟征地范围内无安置人员。

六、住房安置途径

此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拆迁户。

七、其他事项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北征公告〔2023〕6号),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以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启动)公告时间为准。



按照《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北征公告〔2023〕6号),拟启动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开茂村2组、开茂村4组、禹龙社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北川羌族自治县2023年第2批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1、2、3、),现将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法律、政策拟定本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永昌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方案经批准后,我县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载明的补偿标准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三、本公告由永昌镇人民政府张贴在被征收土地的镇(乡、街道)、村(社区)、社(组)政务公开栏,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同时在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网址:http://**)。

四、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北川羌族自治县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永昌镇开茂村2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北川羌族自治县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永昌镇开茂村4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北川羌族自治县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永昌镇禹龙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附件1

北川羌族自治县2023年第2批建设用地

永昌镇开茂村2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略) 人民政府 (略) 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财政厅、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绵府发〔2020〕23号)等文件规定和《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北征公告〔2023〕6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人口数量

(一)拟征收土地批次:北川羌族自治县2023年第2批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永昌镇开茂村2组。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3542公顷。其中农用地0.3542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附件1)。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具体按照实物量调查为准。

(五)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1人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一)征地补偿费用: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的规定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计算:

(1)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

(三)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按规定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不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按规定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

(一)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三)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五、人员安置途径

此次拟征地范围内应安置人员1名,拟采取养老保障方式予以安置。 (略) 政府川办发〔2018〕 (略) 人社厅等三部门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住房安置途径

此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拆迁户。

七、其他事项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北征公告〔2023〕6号),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以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启动)公告时间为准。



附件2

北川羌族自治县2023年第2批建设用地

永昌镇开茂村4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略) 人民政府 (略) 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财政厅、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绵府发〔2020〕23号)等文件规定和《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北征公告〔2023〕6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人口数量

(一)拟征收土地批次:北川羌族自治县2023年第2批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永昌镇开茂村4组。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098公顷。其中农用地1.098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附件1)。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具体按照实物量调查为准。

(五)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7人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一)征地补偿费用: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的规定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计算:

(1)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

(三)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按规定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不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按规定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

(一)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三)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五、人员安置途径

此次拟征地范围内应安置人员7名,拟采取养老保障方式予以安置。 (略) 政府川办发〔2018〕 (略) 人社厅等三部门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住房安置途径

此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拆迁户。

七、其他事项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北征公告〔2023〕6号),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以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启动)公告时间为准。


附件3

北川羌族自治县2023年第2批建设用地

永昌镇禹龙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略) 人民政府 (略) 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财政厅、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绵府发〔2020〕23号)等文件规定和《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北征公告〔2023〕6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人口数量

(一)拟征收土地批次:北川羌族自治县2023年第2批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永昌镇禹龙社区。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2.0775公顷。其中农用地12.0775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附件1)。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具体按照实物量调查为准。

(五)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0人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一)征地补偿费用: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的规定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计算:

(1)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

(三)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按规定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不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按规定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

(一)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三)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五、人员安置途径

此次拟征地范围内无安置人员。

六、住房安置途径

此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拆迁户。

七、其他事项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北征公告〔2023〕6号),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以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启动)公告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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