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收储土地169地块规划住宅用地约64.6亩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市政府收储土地169地块规划住宅用地约64.6亩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略) 土地储备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18〕132号)和《 (略) 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0月1日实施),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委托河南琢 (略) (略) 政府收储土地169地块(规划住宅用地约64.6亩)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市政府收储土地169地块(规划住宅用地约64.6亩) (略) 牧野区,东至新中大道、南至宏力大道,西至规划鸿源街,北至规划路东风路,面积43046.61m2(约64.6亩)。
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包含三个不同但又逐级递进的阶段。
本次调查工作分别进行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第二阶段采样测试分析等工作——即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阶段。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总结
经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结合地块历史影像图可得:
该地块2008之前一直作为十里铺村农用地使用,2008年至今地块范围内主要以空地及蔬菜大棚使用功能为主;地块东部自2014年以后堆放有建筑及生活垃圾;地块东南角自2016年后堆放有未知来源外来土壤;地块北部自2022年后堆放有附近居民倾倒的生活垃圾;地块内水井为附近村民浇地使用。
针对目前已知建筑区域及道路和垃圾堆放区域,结合各区域历史生产活动信息汇总,得出该地块各区域在历史使用过程中可能有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的因素,通过污染识别,重点关注特征因子为石油烃。
第一阶段调查工 (略) 政府收储土地169地块(规划住宅用地约64.6亩)需要进行第二阶段的调查,进行土壤和地下水初步采集、分析检测工作,对本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是否污染提供数据支撑。
2、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分析总结
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确定了地块调查范围、采样点位、采样深度和检测项目,制定了检测方案。
本次调查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的要求进行布点采样,土壤采用功能区布点与系统随机布点法相结合的方法在地块内布设6个土壤采样点,在地块内原建筑区域及垃圾堆场区域均布设了土壤检测点位,在地块外东侧、南侧(相对干扰程度较小)等间距设置3个对照采样点,共布设6个土壤对照采样点。
本次采样纵向布点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每个采样点位分别按照从上层至下层采集样品,0-0.5m表层土壤采集1个样品,0.5m至4m的下层土壤间隔不超过2m,采集2个土壤样品,每个钻孔按照表层和下层筛选3组样品送至实验室分析检测,采集样品18组;地块外6个对照点,采样深度为表层0~0.3m,采集样品6组。共计24组土壤样品全部送检。
每个地下水监测井均采集1组地下水样品送至实验室分析,共4组样品。
土壤检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基本45项,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和pH值2项,共47项。
该地块所属区域地下水流向为西北向东南,共布设4个地下水采样井,包括上游1个对照井(现有水井),地块内3个检测水井(现有水井)。
地下水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常规35项。
各种样品的取样、分析测试工作均由获得国家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河南琢 (略) 完成。
根据《 (略) 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可知本地块未来规划为居住用地,因此本地块评价标准采用《土壤环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发布稿)》(GB36600-2018)第一类建设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地下水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进行评价。
通过对调查地块内潜在污染区域进行钻探及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受检样品的pH范围为8.44-8.73,除铬(六价)外的6种重金属在土壤中均有检出,但浓度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价筛选值;38种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均为未检出;石油烃(C10-C40)检出且未出现超标。
本次地下水样品检测共计35项,其中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和钠共5项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限值,其余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限值。
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和钠在对照点及近期周边地下水检测报告中均有超标,与区域地下水环境一致,属于区域性超标因子。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结论如下:
本次调查引用的风险筛选值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建设用地风险筛选值,调查评估结果表明:本次所有点位检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建设用地风险筛选值,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文件要求,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以用于规划居住用地的开发利用,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略) 土地储备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18〕132号)和《 (略) 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0月1日实施),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委托河南琢 (略) (略) 政府收储土地169地块(规划住宅用地约64.6亩)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市政府收储土地169地块(规划住宅用地约64.6亩) (略) 牧野区,东至新中大道、南至宏力大道,西至规划鸿源街,北至规划路东风路,面积43046.61m2(约64.6亩)。
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包含三个不同但又逐级递进的阶段。
本次调查工作分别进行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第二阶段采样测试分析等工作——即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阶段。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总结
经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结合地块历史影像图可得:
该地块2008之前一直作为十里铺村农用地使用,2008年至今地块范围内主要以空地及蔬菜大棚使用功能为主;地块东部自2014年以后堆放有建筑及生活垃圾;地块东南角自2016年后堆放有未知来源外来土壤;地块北部自2022年后堆放有附近居民倾倒的生活垃圾;地块内水井为附近村民浇地使用。
针对目前已知建筑区域及道路和垃圾堆放区域,结合各区域历史生产活动信息汇总,得出该地块各区域在历史使用过程中可能有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的因素,通过污染识别,重点关注特征因子为石油烃。
第一阶段调查工 (略) 政府收储土地169地块(规划住宅用地约64.6亩)需要进行第二阶段的调查,进行土壤和地下水初步采集、分析检测工作,对本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是否污染提供数据支撑。
2、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分析总结
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确定了地块调查范围、采样点位、采样深度和检测项目,制定了检测方案。
本次调查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的要求进行布点采样,土壤采用功能区布点与系统随机布点法相结合的方法在地块内布设6个土壤采样点,在地块内原建筑区域及垃圾堆场区域均布设了土壤检测点位,在地块外东侧、南侧(相对干扰程度较小)等间距设置3个对照采样点,共布设6个土壤对照采样点。
本次采样纵向布点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每个采样点位分别按照从上层至下层采集样品,0-0.5m表层土壤采集1个样品,0.5m至4m的下层土壤间隔不超过2m,采集2个土壤样品,每个钻孔按照表层和下层筛选3组样品送至实验室分析检测,采集样品18组;地块外6个对照点,采样深度为表层0~0.3m,采集样品6组。共计24组土壤样品全部送检。
每个地下水监测井均采集1组地下水样品送至实验室分析,共4组样品。
土壤检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基本45项,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和pH值2项,共47项。
该地块所属区域地下水流向为西北向东南,共布设4个地下水采样井,包括上游1个对照井(现有水井),地块内3个检测水井(现有水井)。
地下水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常规35项。
各种样品的取样、分析测试工作均由获得国家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河南琢 (略) 完成。
根据《 (略) 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可知本地块未来规划为居住用地,因此本地块评价标准采用《土壤环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发布稿)》(GB36600-2018)第一类建设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地下水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进行评价。
通过对调查地块内潜在污染区域进行钻探及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受检样品的pH范围为8.44-8.73,除铬(六价)外的6种重金属在土壤中均有检出,但浓度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价筛选值;38种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均为未检出;石油烃(C10-C40)检出且未出现超标。
本次地下水样品检测共计35项,其中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和钠共5项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限值,其余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限值。
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和钠在对照点及近期周边地下水检测报告中均有超标,与区域地下水环境一致,属于区域性超标因子。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结论如下:
本次调查引用的风险筛选值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建设用地风险筛选值,调查评估结果表明:本次所有点位检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建设用地风险筛选值,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文件要求,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以用于规划居住用地的开发利用,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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