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沃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安徽沃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淮北环(杜)罚告〔2023〕7号
安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N3GDM5B,法定代表人朱新全, (略) (略) 杜集区高岳街道现代农业示范园3号厂房。
我局于2023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破碎车间未封闭,破碎机未安装除尘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4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破碎车间未封闭、破碎机未安装除尘设施的情况;
3.2023年4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破碎车间未封闭、破碎机未安装除尘设施的情况。
4.2023年4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破碎车间未封闭、破碎机未安装除尘设施的情况;
5.项目环评(部分)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项目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齐全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裁量标准,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万*仟元整。
裁量起点为Y=2/20×100%=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5%;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有投诉且经核实,裁量百分值为5%。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值和)×(1-Y)] ×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0%+(0%+5%+0%+0%+5%)×(1-10%)] ×20万元= 3. 8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万*仟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任明燕 王飞
电 话:0561—* 0561—*
地 址: (略) 杜集区开渠西路区政府对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6日
皖淮北环(杜)罚告〔2023〕7号
安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N3GDM5B,法定代表人朱新全, (略) (略) 杜集区高岳街道现代农业示范园3号厂房。
我局于2023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破碎车间未封闭,破碎机未安装除尘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4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破碎车间未封闭、破碎机未安装除尘设施的情况;
3.2023年4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破碎车间未封闭、破碎机未安装除尘设施的情况。
4.2023年4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破碎车间未封闭、破碎机未安装除尘设施的情况;
5.项目环评(部分)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项目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齐全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裁量标准,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万*仟元整。
裁量起点为Y=2/20×100%=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5%;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有投诉且经核实,裁量百分值为5%。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值和)×(1-Y)] ×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0%+(0%+5%+0%+0%+5%)×(1-10%)] ×20万元= 3. 8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万*仟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任明燕 王飞
电 话:0561—* 0561—*
地 址: (略) 杜集区开渠西路区政府对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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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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