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庄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30
为认真贯彻落实《 (略) 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3〕5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23〕10号)精神,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现就 (略)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大连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 (略) 和省委、省政 (略) 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略) 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本次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 (略) 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 (略) 更高质量更快速度发展,为大连打好打赢新时代“辽沈战役”,勇当东北振兴“跳高队”,谱写庄河篇章,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 (略) 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单位清查、综合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两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发布和总结表彰等工作;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6年底前),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分析研究、资料编辑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 (略)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 (略) 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北黄海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及其他涉及本次普查工作的单位要高度重视普查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本领域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普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本次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特别是与第四次经济普查相比,第五次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北黄海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及其他涉及本次普查工作的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要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普查年份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二)明确部门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营商局、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与数据共享等方面的事项, (略) 场监管局、国家税 (略) 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略) 医保局庄河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 (略) 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商贸流通业企业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 (略) 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司法行政系统单位、国有企业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 (略) 委统战部、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科技、环保、体育、广电、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利等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 (略) 教育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庄河生态环境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通信、邮政、烟草、铁路系统等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分别由中国人 (略) 支行、 (略) 、 (略) 、 (略) 邮政管理局等单位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
(三)落实普查人员。各级普查机构要组建高素质的普查队*。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企业集团根据自身实际设立相应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和物质设备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摸清普查对象数量,结合普查工作的进度和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和普查设备购置申请立项工作,把普查经费和设备购置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指定专人与普查机构联系对接。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向普查机构提供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确保能够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及相关行政记录确定普查对象,开展“地毯式”单位清查与普查等有关工作,并与普查机构对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共同认定确认。
(四)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单位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北黄海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及其他涉及本次普查工作的单位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做好成果应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北黄海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及其他涉及本次普查工作的单位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制定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做好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等工作,充分发挥普查成果在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信息支撑作用。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1日
发布日期:2023-06-30
为认真贯彻落实《 (略) 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3〕5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23〕10号)精神,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现就 (略)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大连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 (略) 和省委、省政 (略) 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略) 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本次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 (略) 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 (略) 更高质量更快速度发展,为大连打好打赢新时代“辽沈战役”,勇当东北振兴“跳高队”,谱写庄河篇章,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 (略) 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单位清查、综合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两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发布和总结表彰等工作;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6年底前),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分析研究、资料编辑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 (略)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 (略) 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北黄海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及其他涉及本次普查工作的单位要高度重视普查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本领域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普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本次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特别是与第四次经济普查相比,第五次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北黄海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及其他涉及本次普查工作的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要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普查年份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二)明确部门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营商局、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与数据共享等方面的事项, (略) 场监管局、国家税 (略) 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略) 医保局庄河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 (略) 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商贸流通业企业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 (略) 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司法行政系统单位、国有企业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 (略) 委统战部、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科技、环保、体育、广电、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利等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 (略) 教育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庄河生态环境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通信、邮政、烟草、铁路系统等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分别由中国人 (略) 支行、 (略) 、 (略) 、 (略) 邮政管理局等单位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
(三)落实普查人员。各级普查机构要组建高素质的普查队*。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企业集团根据自身实际设立相应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和物质设备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摸清普查对象数量,结合普查工作的进度和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和普查设备购置申请立项工作,把普查经费和设备购置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指定专人与普查机构联系对接。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向普查机构提供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确保能够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及相关行政记录确定普查对象,开展“地毯式”单位清查与普查等有关工作,并与普查机构对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共同认定确认。
(四)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单位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北黄海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及其他涉及本次普查工作的单位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做好成果应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北黄海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及其他涉及本次普查工作的单位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制定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做好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等工作,充分发挥普查成果在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信息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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