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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26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26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26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永川区慧馨门窗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CAMWY2K
经营者:彭德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3625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34
经营场所: (略) 永川区南大街街道谭家坝村廖家店村民小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4日对永川区慧馨门窗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永川区慧馨门窗厂成立于2022年5月7日, (略) 永川区南大街街道谭家坝村廖家店村民小组,经营者是彭德,主要从事门窗制造加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CAMWY2K,铝合金门窗加工生产工艺流程:铝合金→切割→组装→铝合金门窗(产品);现场检查时,永川区慧馨门窗厂铝合金门窗加工正在生产,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永川区慧馨门窗厂铝合金门窗加工项目属金属制品业(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331),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别,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属擅自投入生产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14日对永川区慧馨门窗厂管理人员邓丹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6月14日对永川区慧馨门窗厂管理人员邓丹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6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6月14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
证据1、2、3、4、5证明永川区慧馨门窗厂铝合金门窗加工项目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属擅自投入生产环境违法事实。
6、2023年6月14日永川区慧馨门窗厂管理人员邓丹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7、2023年6月14日永川区慧馨门窗厂管理人员邓丹提供的厂营业执照及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3年6月14日永川区慧馨门窗厂管理人员邓丹提供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7、8证明违法主体是永川区慧馨门窗厂。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责令:永川区慧馨门窗厂在2023年6月24日前完成排污登记表的填报。
我队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改正期限内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厂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厂实施行政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6月16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26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永川区慧馨门窗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CAMWY2K
经营者:彭德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3625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34
经营场所: (略) 永川区南大街街道谭家坝村廖家店村民小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4日对永川区慧馨门窗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永川区慧馨门窗厂成立于2022年5月7日, (略) 永川区南大街街道谭家坝村廖家店村民小组,经营者是彭德,主要从事门窗制造加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CAMWY2K,铝合金门窗加工生产工艺流程:铝合金→切割→组装→铝合金门窗(产品);现场检查时,永川区慧馨门窗厂铝合金门窗加工正在生产,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永川区慧馨门窗厂铝合金门窗加工项目属金属制品业(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331),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别,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属擅自投入生产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14日对永川区慧馨门窗厂管理人员邓丹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6月14日对永川区慧馨门窗厂管理人员邓丹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6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6月14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
证据1、2、3、4、5证明永川区慧馨门窗厂铝合金门窗加工项目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属擅自投入生产环境违法事实。
6、2023年6月14日永川区慧馨门窗厂管理人员邓丹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7、2023年6月14日永川区慧馨门窗厂管理人员邓丹提供的厂营业执照及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3年6月14日永川区慧馨门窗厂管理人员邓丹提供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7、8证明违法主体是永川区慧馨门窗厂。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责令:永川区慧馨门窗厂在2023年6月24日前完成排污登记表的填报。
我队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改正期限内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厂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厂实施行政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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