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东骏长和木业有限公司智能全屋定制研发中心及生产建设项目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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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骏长和木业有限公司智能全屋定制研发中心及生产建设项目一期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东骏长和木业有限公司智能全屋定制研发中心及生产建设项目一期
建设地点 (略) 企石镇湖泉路11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 (略)
项目概况 项目总投资*万元,占地面积为*m2,分两期建设,一期总投资约40000万元,规划用地面积45195m2,总建筑面积为*.25m2,主要从事塑料制品、木质家具和五金制品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料制品1000吨、木质家具4250吨、五金制品17000吨。本次仅对一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评价。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2.1塑料制品 ① 项目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在车间出入口设置软帘减少车间内的废气外逸,并在产污设备上方安装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引入“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达标通过排气筒DA001-DA003排放。经收集处理后非*烷总烃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② 项目塑胶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量较少,通过加强通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③ 项目拟将喷漆、烘干工序设置单层密闭车间内,通过整体换气收集废气。喷涂产生的漆雾经水帘柜收集预处理后与喷涂烘烤产生的废气一起进入“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经排气筒DA004-DA006排放。经收集处理后,非*烷总烃可满足《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SO2、NOx可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要求的排放限值要求。 2.2木质家具 ① 项目木材开料、机加工、砂光工序设加工设备自带集尘收集措施,在切割或者打磨处下方或侧方连接风管对粉尘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分别引至中央集尘器(布袋除尘)处理达标再通过排放口DA007-DA009排放。经收集处理后,粉尘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② 项目拼板、组装工序使用白乳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量较小,通过加强通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略)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③ 项目喷漆烘干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喷涂产生的漆雾经水帘柜收集预处理后与喷涂烘烤产生的废气经一起进入“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经排气筒DA010-DA012排放。经收集处理后,总VOCs、二*苯 (略)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和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SO2、NOx可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要求的排放限值要求。 2.3金属制品 ① 项目焊接工序的烟尘产生量较小,通过加强车间通风直接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② 打磨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打磨粉尘经自带包围型集气罩收集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③ 酸洗、电泳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项目酸洗工序产生的氯化氢、除油、表调工序产生的碱雾及电泳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槽边抽风罩收集,电泳后烘烤废气经隧道炉进出口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分别收集后一起经“一套酸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处理达标通过排放口DA013-DA015排放。经收集处理后,氯化氢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碱雾可满足参照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其修改单中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可满足《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SO2、NOx可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二级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要求的排放限值要求。 ④ 项目金属制品喷漆烘干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帘柜收集预处理后进入“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通过排放口DA016-DA018排放。经收集处理后,非*烷总烃可满足《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SO2、NOx可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要求的排放限值要求。 ⑤ 项目喷粉工序设置在喷粉房中,喷粉房工作室为密闭空间,喷粉柜设有配套滤芯回收装置,滤芯回收装置设置在喷粉柜操作口对面,喷粉过程中未吸附在待涂装工件上的粉末随喷粉室内的空气一同被抽风机收集,流向操作口对面的滤芯,经滤芯过滤后,粉末被截留下来,当定时用压缩空气反吹滤芯时,滤芯表面的粉末落入滤芯下方的集料盒,即可回收利用;而干净的空气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经排气筒DA019-DA021高空排放。经收集处理后,粉尘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⑥ 项目喷粉后烘烤废气经隧道炉进出口上方的集气罩收集,收集后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处理达标通过排放口DA022-DA024高空排放。经收集处理后,非*烷总烃可满足《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SO2、NOx可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二级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要求的排放限值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公示时间 2023-07-03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略) 松山湖园区红棉路6号创新科技园10号楼228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东骏长和木业有限公司智能全屋定制研发中心及生产建设项目一期
建设地点 (略) 企石镇湖泉路11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 (略)
项目概况 项目总投资*万元,占地面积为*m2,分两期建设,一期总投资约40000万元,规划用地面积45195m2,总建筑面积为*.25m2,主要从事塑料制品、木质家具和五金制品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料制品1000吨、木质家具4250吨、五金制品17000吨。本次仅对一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评价。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2.1塑料制品 ① 项目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在车间出入口设置软帘减少车间内的废气外逸,并在产污设备上方安装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引入“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达标通过排气筒DA001-DA003排放。经收集处理后非*烷总烃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② 项目塑胶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量较少,通过加强通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③ 项目拟将喷漆、烘干工序设置单层密闭车间内,通过整体换气收集废气。喷涂产生的漆雾经水帘柜收集预处理后与喷涂烘烤产生的废气一起进入“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经排气筒DA004-DA006排放。经收集处理后,非*烷总烃可满足《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SO2、NOx可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要求的排放限值要求。 2.2木质家具 ① 项目木材开料、机加工、砂光工序设加工设备自带集尘收集措施,在切割或者打磨处下方或侧方连接风管对粉尘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分别引至中央集尘器(布袋除尘)处理达标再通过排放口DA007-DA009排放。经收集处理后,粉尘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② 项目拼板、组装工序使用白乳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量较小,通过加强通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略)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③ 项目喷漆烘干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喷涂产生的漆雾经水帘柜收集预处理后与喷涂烘烤产生的废气经一起进入“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经排气筒DA010-DA012排放。经收集处理后,总VOCs、二*苯 (略)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和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SO2、NOx可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要求的排放限值要求。 2.3金属制品 ① 项目焊接工序的烟尘产生量较小,通过加强车间通风直接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② 打磨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打磨粉尘经自带包围型集气罩收集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③ 酸洗、电泳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项目酸洗工序产生的氯化氢、除油、表调工序产生的碱雾及电泳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槽边抽风罩收集,电泳后烘烤废气经隧道炉进出口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分别收集后一起经“一套酸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处理达标通过排放口DA013-DA015排放。经收集处理后,氯化氢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碱雾可满足参照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其修改单中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可满足《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SO2、NOx可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二级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要求的排放限值要求。 ④ 项目金属制品喷漆烘干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帘柜收集预处理后进入“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通过排放口DA016-DA018排放。经收集处理后,非*烷总烃可满足《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SO2、NOx可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要求的排放限值要求。 ⑤ 项目喷粉工序设置在喷粉房中,喷粉房工作室为密闭空间,喷粉柜设有配套滤芯回收装置,滤芯回收装置设置在喷粉柜操作口对面,喷粉过程中未吸附在待涂装工件上的粉末随喷粉室内的空气一同被抽风机收集,流向操作口对面的滤芯,经滤芯过滤后,粉末被截留下来,当定时用压缩空气反吹滤芯时,滤芯表面的粉末落入滤芯下方的集料盒,即可回收利用;而干净的空气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经排气筒DA019-DA021高空排放。经收集处理后,粉尘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⑥ 项目喷粉后烘烤废气经隧道炉进出口上方的集气罩收集,收集后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处理达标通过排放口DA022-DA024高空排放。经收集处理后,非*烷总烃可满足《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SO2、NOx可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二级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要求的排放限值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公示时间 2023-07-03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略) 松山湖园区红棉路6号创新科技园10号楼228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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